第十五章节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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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编:李洁 副主编:张旭 徐岱,刑法学(上册),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导读: 对于不同的犯罪,需要运用不同的刑罚予以制裁,以求达到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因此,世界各国刑法均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体系与种类。在我国,刑罚主要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除了刑罚方法之外,刑法还规定了几种非刑罚处理方法。,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第二节 主刑,第三节 附加刑,第四节 非刑罚处罚,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二、刑罚体系的特点,一、刑罚体系的概念,1刑罚

2、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2刑罚体系是由一定的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有序排列而成的 3刑罚体系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二、刑罚体系的特点,1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2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第二节 主刑,第三节 附加刑,第四节 非刑罚处罚,第二节 主刑,主刑,又称本刑、基本刑罚、单独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第二节 主刑,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

3、刑 五、死刑,一、管制,(一)管制的概念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我国1979年刑法将管制规定为主刑之一,使之成为我国独创的刑罚方法。 作为我国特有的刑罚种类,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一、管制,(二)管制的内容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4、动中应当同工同酬。,一、管制,(三)管制的刑期 根据刑法第38条、第40条与第41条、第69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如果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一、管制,(四)管制的执行 管制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管制的执行也离不开群众对罪犯的监督,否则,也收不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刑法第39条所规定的“服从监督”,实际上也包括服从人民群众的监督。,一、管制,(五)管制的存废思考 新刑法保留了管制:一方面,管制具有前述优点、符合刑罚的发展方向;

5、另一方面,管制刑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归结于管制刑本身,如果将监督管制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常任务之中,并对管制执行方式予以灵活变通,管制刑将显示出其科学性与优越性。,二、拘役,(一)拘役的概念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首先,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而管制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所以二者具有明显区别。 其次,拘役是刑罚方法,所以它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期限上都有明显区别。,二、拘役,(二)拘役的刑期 根据刑法第42条、第69条和第78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

6、罚时不得超过1年。 关于拘役刑期的计算,刑法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拘役,(三)拘役的执行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四)拘役的存废思考,三、有期徒刑,(一)有期徒刑的概念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有期徒刑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为内容,主要表现在将犯罪人拘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这是有期徒刑区别于生命刑、财产刑

7、、资格刑以及管制刑的基本特征。,二、有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有期徒刑的刑期 据刑法第45条、第47条与第69条的规定,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有期徒刑的期限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三、有期徒刑,(三)有期徒刑的执行 根据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在我国,劳动改造是有期徒刑执行的法定方式和内容。,四、无期徒刑,(一)无期徒刑的概念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的终身自由,并对其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

8、方法。 在我国刑法中,无期徒刑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惩罚方法。 它主要适用那些罪行严重又不必判处死刑,但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四、无期徒刑,(二)无期徒刑的执行 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根据刑法第57条,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五、死刑,(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故被称为生命刑;由于生命具

9、有最宝贵的、剥夺后不可能恢复的价值,死刑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所以又被称为极刑。,五、死刑,(一)死刑的概念 从启蒙运动思想家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对于死刑的评价已经争论了二百多年。人们大多是围绕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是否违宪、是否人道、是否符合罪刑均衡原则、是否助长人们的残忍心理、是否符合刑罚目的、是否容易错判、是否容易改正、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等方面评价死刑的。其中一部分人得出应当保留死刑的结论,一部分人得出应当废除死刑的结论。,五、死刑,(一)死刑的概念 可以肯定的是,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因为社会的发展决定了刑罚的惩罚性由重到轻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在这个意

10、义上说,保留死刑与废除死刑之争,实际上是应当何时废除死刑之争,即是现在立即废除死刑,还是将来废除死刑。,五、死刑,(一)死刑的概念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死刑,刑法理论一般也赞成现在保留死刑、暂时不废除死刑。也就是说,现在保留死刑是人们的共识。但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同样既是我国一贯的死刑政策,也是人们的共识。 至1997年刑法,死刑罪名已经增至68个。,五、死刑,(二)死刑的适用 1死刑的适用条件 从总则的规定来看,刑法第48条明文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从分则规定来看,对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及其情节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除个别分则条文外,死刑都是与无期徒刑等刑罚方法共同构成一

11、个量刑幅度,即死刑并非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是作为选择刑来规定的。,五、死刑,(二)死刑的适用 2死刑的适用对象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本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五、死刑,(三)死刑缓期执行 1死缓的概念 刑法第48条后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为死缓。 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

12、而是死刑适用制度。死缓制度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独创,它对于贯彻少杀政策、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促使罪犯改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五、死刑,(三)死刑缓期执行 2死缓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48条的规定,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应该判处死刑。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也是死缓适用的本质条件。,五、死刑,(三)死刑缓期执行 根据刑事审判经验,应当判处死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法定任意从轻情节的; 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或者其他在同一或同类案件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 被害人的

13、过错导致被告人激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被告人容易改造的情节的; 有令人怜悯的情节的; 虽然极其严重罪行的证据充分、确凿,但具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情况的。,五、死刑,(三)死刑缓期执行 3死缓期间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关于这里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根据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是指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五、死刑,(三)死刑缓期执行 3死缓期间的计算 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二年的期限

14、之内,因为规定2年的考验期就是为了观察犯罪人在这2年内有无悔改表现,如果将先前羁押的时间计算在内,就减少了考验时间、丧失了考验的意义。,五、死刑,(三)死刑缓期执行 4死缓的适用结局 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有三种处理结局: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第二节 主刑,第三节 附加刑,第四节 非刑罚处罚,第三节 附加刑,

15、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一、罚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一)罚金的概念 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一、罚金,(二)罚金的适用方式 1单科式 2选科式 3并科式 4复合式,一、罚金,(三)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 1无限额罚金制 2限额罚金制 3比例罚金制 4倍数罚金制 5倍比罚金制,一、罚金,(四)罚金数额的司法确定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

16、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一、罚金,(五)罚金的缴纳方式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一次缴纳。 2分期缴纳。 3强制缴纳。 4随时追缴。 5减免缴纳。,二、剥夺政治权利,(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二、剥夺政治权利,(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二、剥夺政治权利,(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 1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二、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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