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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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 苏州大学苏大科201119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实施细则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苏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主题词:科研条例印发通知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苏州大学科学技术与产业部 2011年3月7日印发附件:苏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地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

2、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和教育部第3号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苏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各院、系、所、校机关各部处、校办企业、后勤、附属单位及以苏州大学命名的产学研联合体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细则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的职工,以苏州大学命名的产学研联合体聘用的职工,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 2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3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4苏州大学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第四条学校的名称,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统一使用的标记或标志均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苏州大学”、“SUZHOU/SOOCHOW UNIVERSITY”、“苏大”、“SU Da”以及学校的校标、校训、钟楼、方塔等标志性图案。学校师生员工在使用这些名称、商标及标志时,不得采取欺骗或有损学校形象的方式。学校师生员工有义务维护学校的名誉。 第五

4、条以“苏州大学”名义对外设立机构,或对外签署协议、合同等时,必须经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审核,并报学校校务会议批准。以“苏大” 名义对外设立机构,或对外签署协议、合同等时,必须经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第六条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是职务发明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本细则所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

5、及在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或其他技术成果。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或其他技术成果。3. 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细则所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及其管理机构职责第七条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负责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的立项、成果和档案管

6、理;负责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审查、签订和管理;负责科技保密等日常工作。凡属重大或有争议的知识产权事宜,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应及时报送校领导审批。第八条学校各单位在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包括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让、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或转让等必须经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审查,并由法人代表及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合同书或协议。学校各单位、部门及个人均无权对外代表学校签署合同或协议。第九条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其持(所)有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与合资(作)方签订合同,并对该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进行评估,明确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有偿使用。第十条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

7、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带出。他们在国外或外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受单位另有协议外,专利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归学校或派出的法人单位持(所)有或者双方共有。申请专利等具体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应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其签署协议,明确他们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或其他智力成果,应归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持有或双方共有。他们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

8、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各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十二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 第十三条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转让和许可的,应向科学技术与产业部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出具相应证明。 第十四条学校各单位或个人,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签订书

9、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 第十五条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或者委托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订有知识产权归属及其保护条款。第四章 专利的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须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判断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第十七条 凡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其技术内容。第十八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由发明人填写苏州大学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并附详细

10、技术交底书。第十九条 报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审批后,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代表学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具体的申请手续。第二十条 发明人应积极协助专利代理机构和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完成申请过程中的各项审查工作。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所有往来文件由学校统一管理,发明人不得自行获取、保留文件原件。第二十一条 凡所申请专利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负责审查以申请国防保密专利。第五章 资助和奖励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基金”,用以资助以学校为唯一署名单位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费、代理费、实质审查费、维持费、登记费和授权后三年的专利年费等,同时用于奖励在知识产权的产生、转化

11、及产业化方面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该基金在校财务处设专用帐户,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的基金申请获准后,学校首次支付每件专利申请、代理和审查费用的70%,另30%先由课题组负担,待专利授权后再由知识产权保护基金拨付。第二十四条 本校职务发明专利被授权后,由知识产权保护基金向发明人发放奖励。国际发明专利奖励20000元/件,国内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件,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奖励1000元/件。第二十五条 专利授权后三年内该专利未能转让、实施,则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停止对该专利的维护。如发明人不愿放弃,则自行缴纳维持费。第二十六条凡

12、申请使用知识产权保护基金的项目或个人,必须经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审查,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第二十七条 对附属医院的资助和奖励,学校将按上述资助和奖励的30%进行,其余部分由附属医院自筹。第二十八条 以横向科研项目产生的专利,按苏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条例管理。 第六章 使用和许可第二十九条 学校从专利转让和有偿使用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80%对完成该项成果的主要科技人员进行奖励,剩余部分为学校管理费收入,学校提取的管理费中的15%用于二级单位科研发展经费。每项专利有偿使用费一般不低于人民币伍万元,专利转让费一般不低于人民币拾万元。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全校师生员工及其所属单位有关人员有义务自觉遵守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及本细则的各项条款,若有违规者,依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依法惩处。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苏州大学专利基金管理条例(苏大科技【2008】15号)文件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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