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许可与转让课件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91696808 上传时间:2019-07-0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知识产权国际许可与转让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知识产权国际许可与转让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知识产权国际许可与转让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知识产权国际许可与转让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知识产权国际许可与转让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知识产权国际许可与转让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知识产权国际许可与转让课件(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论 文题目 知识产权国际许可与转让 二级学院 知识产权学院 专 业 知识产权 班 级 912170103 学生姓名 左旺 学号 91217010334 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保护 【摘 要】国际技术转让问题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紧密结合的,我国应当逐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环境, 为技术引进和输出创造良好条件。本文介绍了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般现状认识,主要探讨了国际技术转让中运用有关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的途径, 并进一步讨论了我国在国际技术转让中相应的此方面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国际技术转让 知识产权 保护1 国际技术转让概述1.1 国际技术转让定义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

2、)中关于技术转让的概念是: 技术转让是关于制造产品、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知识转让,但不包括货物的单纯买卖或租赁。大多数国家在本国的立法中对技术转让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日本在外资法中规定: 技术引进是指工业产权和有关技术的其他权利的转让,以及授予所规定的使用权和给予有关管理技术的指导。我国1985年颁布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规定: 技术引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通过贸易或经济合作的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技术,其中包括: 专利权或其它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等

3、方面的专有技术、服务技术。一些国家的学者们也从不同的角度阐明了国际技术转让的定义。如美国的科恩兹在商业技术性技术的国际转让一书中指出,技术转让“必须是引进方对引进技术的吸收,如果技术仅仅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并不构成技术转让”。他还指出: “所谓吸收是指技术接受方能够掌握并有能力独立使用所引进的技术。如果仅仅是技术的转移而不包括技术的消化吸收,则是不完全的转让。1”综上,国际技术转让概括而言即是指转让方将技术超越国界转让给受让方的技术转让。1.2 国际技术转让的现状及发展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通过技术商品化,现代的国际技术转让就逐步萌芽、发展起来。技术先进就意味着经济占优势,从而在竞争中脱颖

4、而出,立于不败之地。因而,技术成为竞争中的焦点,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技术开始普遍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标的。据联合国的有关资料估计,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全世界技术贸易成交额仅为27亿美元,到70年代中期增至110亿美元,到80年代中期则激增到400500亿美元,进入90年代以后,则超过1000亿美元。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良好的国际环境为使高新技术的发展和国际技术贸易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和更好的机遇,因而国际技术贸易出现了崭新的面貌: 其一是国际技术贸易额在国际贸易总额中的比重加大。其二是年增长速度加快。19901994年世界技术贸易平均年增长16.35%,1994年技术贸易额与1974年相比

5、,20年间增长了25倍。其三是国际间的技术贸易已经与产品贸易紧密结合,技术密集型产品已上升到1000多亿美元,占总额的70%。其四是国际技术贸易与资本输出进一步结合。如美国的技术出口额30%的对象为美国在海外的技术企业。其五是国际技术贸易的范围更广、地域更大,差不多遍及到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地区。发达国家多向发展中国家出口技术,而发展中国家在技术世界上则主要扮演接受者的角色,虽然有些国家已开始着手技术出口业务,但规模不大。当今世界,工业发达国家拥有大量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源占绝对优势。同时他们还具有引进技术雄厚的资金条件和很强的吸收消化能力,因此,无论是世界上的技术出口还是技术进口,大部分集中在工

6、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2 国际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在当今的国际技术贸易中,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通过法律等各种手段保护本国、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便成为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有力且必须的坚强武器。以下从三方面讨论:2.1 国际立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可以说在世界各国已达成共识,只有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才能促进国际技术转让的进一步发展。因此,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积极致力于创建和维护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国际性公约, 已使知识产权向国际化趋势迈出了一大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迄今为止最广泛、最基本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2 该公约1883 年订立,

7、 1884 年正式生效。公约中保护工业产权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其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对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于1970 年签署于华盛顿,1978年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PCT)是一个程序性的国际专利申请条约,其主要作用是简化了其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范围内申请专利权的手续,降低了在多国申请专利权的费用。另外,对于那些采用专利实质性审查原则而本国专利局又缺乏审查能力的公约成员国,专利合作条约可以帮助这些国家就专利的实质性条件作出初步审查报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订的有关商标注册的国际协定,旨在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项

8、目的标记。该协定简化了商标国际注册的手续,节省了费用,同时在取得商标国际注册后,还享有巴黎公约所规定的优先权。为了弥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局限性,更好地开展商标国际保护合作,1973年6月12日在维也纳签订的商标注册条约为商标国际注册也提供了方便。此外,为商标注册的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分类协定(尼斯协定)和维也纳协定都是针对商标的管理和保护而达成的条约。对专有技术的保护,国际商会在1961年最先制定有关保护KNOWHOW 的标准条款。31965年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巴黎联盟”的国际局主持起草了一部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其中第二部分为KNOWHOW的保护问题,后多次修订,在1980年

9、的修订本中,将有关技术转让的内容另立了一个单行示范法,即商业秘密及技术转让合同登记示范法。这个示范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不同国家的法律贸易活动惯例中所承认的一些共同规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性国际公约还包括欧洲专利公约、荷比卢统一商标法和1977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班吉协定等等。2.2 国内立法保护在遵守和履行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的同时,为了实现本国的利益, 在国际技术转让中有效而充分地保护本国的先进技术,各国在国内立法中也做了大量的有关规定。发达国家主要是通过工业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竞争限制法、反垄断法等,从不同角度对技术转让及相关知识产权加以管理和保护。例如:日本早在1947年

10、就公布了禁止私人垄断与保持公平贸易方法的法律, 同时还通过了外资法与外汇法等多种法律, 形成了本国技术保护的法律体系。对于专有技术的保护, 在日本不受特别法的保护。在英美也没有相应的成文法保护, 而是逐案根据判例法的原则受到保护。与它们做法不同的是原西德,通过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1720条禁止泄露和盗用管理或技术秘密的有关规定对专有技术加以保护。发展中国家除了通过外国投资法、工业产权法等对本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外,还制定专门的技术转让法来加强对本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墨西哥于1972年颁布了墨西哥关于技术转让登记与使用专利权及商标权的法律,加强了在技术转让中对专利和商标的法律保护。再如,巴西

11、于1962年制定了关于对外国付款的技术合同的相关条款;阿根廷于1971年制定的关于许可证与技术转让的法律; 秘鲁于1981年颁布了确定外国技术、标记或专利的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则,其中的有关条款均对专利以及商标、技术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了保护和控制。2.3 国际许可合同中对知识产权内容的保护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最常见的便是国际许可合同。因此,转让方如何在国际许可合同中利用相应条款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防止对方侵犯自身的权利,受让方又如何尽量从转让的技术中获得更多的利益,避免转让方不合理的限制便成了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考虑的主要问题。在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条款中都不同程度地对保护知识产权作了

12、相应的规定, 其中的保密条款主要是对转让的的进行保护的有利条款。4 作为转让标的专利技术是已经公开的技术,它可以通过法律直接得到保护,因而一般不存在保密问题。但是没有经过专利登记的专有技术,则只能由专有技术持有人通过自己的保密手段达到保密的目的。因此,在国际许可合同中一般都定有详细的专有技术保密条款,要求技术受方对技术供方所提供的专有技术及技术资料等一切秘密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并保证不将这些技术秘密泄漏给第三方。由于这些秘密情报是技术供方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凭借,因此其要求技术受方承担保密责任,以保障专有技术的秘密性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是其利用许可合同中的条款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有效措施。3 我国

13、在国际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3.1 专利权方面保护的对策对于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应对专利法做以下调整:其一,在专利权的客体方面可以依照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把权力保护客体的范围扩大到植物品种方面,以便更好地保护我国及外国的农业科技成果;其二,在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和计划许可方面,我国仍需完善与知识产权协定第3l条类似的条款,同时取消国家计划许可的规定,而由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来促进各种企业和个人专利的实施。根据专利法第六章,强制许可也可以达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实践当中出现的问题,首先,企业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应当有选择的国内、国外及时申请专利,尤其应

14、重视自己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权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利用专利法来防止自己的外观设计和产品被仿制。其次,在进出口货物的设计、制造工艺、原料配方等等方面,往往涉及到一项到多项专利,尤其是高技术产品更是如此。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及某些国际公约的规定,专利权人的专利独占权,不仅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权,也包括进口权。3.2 植物新品种方面保护的对策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工作,涉及到国务院的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及农业、林业科研机构和品种权人。从目前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批准的申请数字看,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案件数量将会很多。因此,审理涉及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技术难度却很大、专业性强,对审判人员业务素素质的要求也

15、比较高,在是否授予权利以及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上,要求审判人员不仅熟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而且要掌握较高的专业化知识。另外,完善植物新品种的DOS(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技术,保障审查过程的科学性也是十分重要的。如何咀有限的财力建立自己的标准品数据库,这是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各成员国,特别是新成员国面临的主要问题。如果能实现各成员国的数据资源共享,既可咀节约资金,又可以保证审查的准确性。我国应增进与UPOV各成员国和区域组织的合作,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执法力度,在我国育种行业中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3.3 著作权方面保护的对策针对新出现的网络著作权纠纷等问题,我国尽早完善网络立法,加强网络管理的法律建设。首先,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只有适时立法,才能适应客观环境发展的迫切需要。避免使法律对各类相关社会关系的调整处于被动、落后的局面。这方面,可借鉴国外的有关法律法规如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美国的HR354法案等。对于盗版问题,首先不能因为局部的、暂时的经济利益而破坏了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机遇。其次,应提高国民的认识,如果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