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必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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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企业必备记录、法律依据、具体要求目 录1.采购计划22.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23.原料验收记录24.食品贮存记录(出入库记录)25.投料记录26.关键控制点记录27.清洁消毒记录28.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39.半成品检验(过程检验)310.包装记录311.成品检验记录312.产品留样记录313.产品销售记录314.运输交付记录315.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316.温、湿度监测记录417.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418.废弃物处置记录419.食品召回记录420.职工培训考核记录421.从业人员健康档案522.食品安全自查记录523.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524.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525.客户投诉记录526.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5本文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1.食品安全法(2015)2.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3.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4.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采购计划(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8)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8应制定主要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文件,如、采购清单或采购合同等,并根据批准的采购文件进行采购。2.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3.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

3、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4.食品贮存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出入库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

4、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7.2.6食品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7.3.3 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7.4.3 食品相关产品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

5、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产品。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2.3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5.投料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2.3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6.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申请人应根据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确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质量控制点

6、,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9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7.清洁消毒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 清洁和消毒 8.2.1.1 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降低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8.2.1.2 清洁消毒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清洁消毒的区域、

7、设备或器具名称;清洁消毒工作的职责;使用的洗涤、消毒剂;清洁消毒方法和频率;清洁消毒效果的验证及不符合的处理;清洁消毒工作及监控记录。 8.2.1.3 应确保实施清洁消毒制度,如实记录;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8.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4 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清洁消毒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9.半成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

8、四十六条)(过程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0 申请人应制定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考核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3.2 申请人应制定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包括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以及检测设备管理制度。10.包装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11.成品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

9、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12.产品留样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 13.产品销售记录(

10、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14.运输交付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

11、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四)运输和交付控制。15.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4 虫害控制6.4.1 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6.4.2 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6.4.3 应准确绘制虫害控

12、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6.4.4 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6.4.5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处理时,不应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应有的品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器具及包装材料。除虫灭害工作应有相应的记录。6.4.6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造成污染;不慎污染时,应及时将被污染的设备、工具彻底清洁,消除污染。16.温、湿度监测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17.生产设备、设施维护

13、保养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2.2 监控设备 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校准、维护。5.2.3 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18.废弃物处置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 废弃物处理6.5.1 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废弃物应定期清

14、除;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6.5.2 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应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应防止虫害孳生。19.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

15、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20.职工培训考核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企业标准、风险分级标识、检查检验结果、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处置等信息向社会公示。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有食品安全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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