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脚田煤矿领导带班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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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城县阿戛乡岩脚田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水城县阿戛乡岩脚田煤矿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水城县阿戛乡岩脚田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文件精神,以及上级关于加强煤矿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带班下井规定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通防副总、地质防治水副总以及安全科长、通防科长。2、带班次数:矿长、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下井次数不少于12次;副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

2、0次,下井次数不少于15次; 其余科长及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20次,下井次数不少于22次。3、每月28日前,由安全矿长编制下月矿领导带班下井安排表,经矿长签字确认后上报到盛鑫公司安全部,并下发到所有带班人员。4、带班人员严格按照排定的班次进行带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带班时,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并通知矿值班领导,严禁私自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5、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8:00至16:30,中班16:00至00:30,夜班00:00至8:30,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6、带班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人员定位传感器,并在井口带班排版上填写带班领导姓名。7、月度带班完成情况

3、,要在月初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并在井口或矿宣传栏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二、带班人员职责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发现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场所、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4、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

4、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5、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6、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以及对下一班的检查重点等,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三、考核1、由安全矿长同驻矿安监人员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盛鑫公司审定后执行。2、带班人员必须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领导必须向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违反规定,罚款500元/次。3、煤矿领导带班升井后,应当将下井时间,地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进行登记,并有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违反规定,每项罚款200元/次。4、煤矿带班领导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违者罚款200元/次。5、带班领导擅离职守,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罚款500元/次。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500元/次。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的,免去矿领导职务,并罚款1000元。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水城县阿戛乡岩脚田煤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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