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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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财政局 文件文件 珠经贸字2009525 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商贸流通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商贸流通业产业发展,优化商贸流通业产业结构,提 升商贸流通业产业服务功能和竞争能力,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 业,规范市财政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升资金使用 效果,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珠海市现代服务业的意见(珠委办200856 号)精神,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珠海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 商贸流通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2、 通知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办公室2009 年 11 月 16 日印发 珠海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 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 贸流通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珠海市 现代服务业的意见(珠委办200856 号)精神和市政府决定,由市财 政预算在“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重点用于促进我市 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商贸流

3、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企业,或 服务于商贸流通业的本市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 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专项资金由市经贸 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导向计划, 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 组织验收和开展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进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经贸局参与项目审 核及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4 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五条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行业类型分为四个专项:现代物流业、 现代商

4、贸业、会议展览业和其他专项。 第第六六条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三种扶持方式。 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 贷款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 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奖励是对成果显著的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嘉奖。 第二章 现代物流业专项 第七条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重点物流基地、物流园区发展,扶持重点物 流企业提高物流管理技术,提高物流配送水平,以及宣传我市的物流 行业和企业形象。 第八条第八条 对重点物流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贷款,投入设立海关监 管点或监管仓库,开展国际物流业务,企业可以申报项目补助或贷款 贴息,每个项目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 5

5、0 万元。 第九条第九条 鼓励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全国、省或区域物流总部、仓储 中心、物流配送中心,根据以下不同税收情况予以奖励: (一)上年度营业额 2000 万元以上、纳税额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奖励 5 万元; 5 (二)上年度营业额 5000 万元以上、纳税额 3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奖励 10 万元; (三)上年度营业额 1 亿元以上、纳税额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奖 励 20 万元。 第三章 现代商贸业专项 第一第一节节 批批发发零售零售业专项业专项 第十条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万村千乡”、 “万巷千街”市场工程。 对纳入“万村千乡”、 “万巷千街”市场工程的区域性配

6、送中心、乡级店、 村级店项目实行配套补助: 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的,按项目获得国家补助资金 1:1 的比例配 套补助; 获得省资金补助的,按项目获得省补助资金 1:0.5 的比例配套 补助; 同时获得国家、省资金补助的,按较高者配套补助,不实行同 时配套补助。 对已纳入补助计划的项目,企业在申请市配套补助资金拨款时, 项目累计获得的国家、省、市补助资金不得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累计对 项目的实际投入额,超出部分应减少市配套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鼓励零售企业参加商务部开展的零售企业分等定级 6 工作。对依照达标百货店规范和金鼎百货店规范进行改造提升, 并通过考核验收评定的企业给予奖励: 评定为国家

7、“金鼎百货店”的企业,奖励 15 万元; 评定为国家“达标百货店”的企业,奖励 5 万元。 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不累加。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专卖 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引导和扶持国内外知名大型商贸企业从事连 锁经营、大型综合购物中心以及集中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商贸流通 业务。重点扶持批发零售企业建立直营店、加盟店、连锁店、专卖店和 自主品牌的商务平台建设,改造、提升现有传统商贸流通业功能,推 动连锁经营向多业种、多业态、多领域发展。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鼓励现有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进行改造升 级,完善交易配套功能、提升经营档次。 农贸市场

8、改造升级财政补贴办法按照关于印发(珠财工20096 号)要求执行。 第二第二节节 餐餐饮业专项饮业专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参加商务部推行的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评定 工作。对依据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GB/T13391-2000)国家标准进 行改造、规范,并通过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考核的企业给予 7 奖励: 评定为国家特级酒家(五钻)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 评定为国家一级酒家(四钻)的企业,奖励 15 万元; 评定为国家二级酒家(三钻)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 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不累加。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扶持品牌餐饮企业发展连锁 店、加盟店;创建

9、国家、省级餐饮名优店;对规模以上企业根据以下不 同税收情况予以奖励: (一)上年度营业额 2500 万元以上、纳税额 150 万元以上的企业, 奖励 5 万元; (二)上年度营业额 5000 万元以上、纳税额 3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奖励 10 万元; (三)上年度营业额 1 亿元以上、纳税额 6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奖 励 20 万元。 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不累加。 第三第三节节 批批发发( (专业专业)市)市场专项场专项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性质企业参与我市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的建 设和改造,对企业用自有资金或通过银行贷款新建市场或对原有市场 进行改造的,按实际投入改造资金的一

10、定比例进行补助,最高限额 50 8 万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支持区域性重点流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加快自主 品牌建设。支持二手车市场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提升 服务功能,建设现代采购、分销、批发中心。 第四章 会展业专项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积极培育我市的重要展会和品牌展会,鼓励引进原在 市外地区举办的展会进驻我市举办,宣传推广、大力提升我市会展业 形象。 对经市经贸局核定认可,能促进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 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或与我市产业发展联系紧密的重点展会和品 牌展会,按照不超过展会场地租金、布展费和宣传推广费等成本总费 用的 30%对主办单位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

11、100 万元。 第五章 其他专项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大力推动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建立面向社会公众提 供查询服务的商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及公开 披露机制等商业信用体系项目的行业协会和企业,经市经贸局确认的, 按其投入费用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 20 万元。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加快信息化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对建立面向社会公 众提供交易服务的商贸流通业电子商务公共平台项目的行业协会和 9 企业,经市经济贸易局确认的,按其投入费用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每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 20 万元。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鼓励商贸流通企业争取国家、省、市荣誉称号,提 高企业知名

12、度。经市经贸局确认上报的,获得下列荣誉称号的商贸流 通企业给予奖励: 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奖励20万元; 对获得“广东省流通龙头企业”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奖励 10 万元; 对获得“珠海市流通龙头企业”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奖励 5 万 元。 第六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在本市 依法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控制 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依法纳税。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以扶持。 已经列入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 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

13、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偷税漏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 为的; 10 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市经贸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方向 和要求,并发文组织企业按类型进行申报工作; (二)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直接报送市经贸局,由市经 贸局进行初审; (三)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人员 (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市经贸局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将拟资助的项目在网上公示,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五)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六)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

14、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 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章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取得立项资金扶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 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报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 目,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 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报 11 告本单位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进展、效益等情况和存 在问题。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 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 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 验收及聘请专家、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安 排。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截留、 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市经贸局与市财政局将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 项目单位在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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