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房地产价格评价专家委员会运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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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运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7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复核技术鉴定(以下简称鉴定)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珠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专业技术规范,受理征收

2、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担任。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联络工作。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接办窗口是鉴定申请的受理部门,负责鉴定申请工作的受理。接办窗口收

3、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申请资料齐全的,应进行登记予以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按收文处理程序转交秘书处;申请鉴定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秘书处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鉴定申请资料移交评估专家委员会。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第六条 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对原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第七条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项目

4、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鉴定,应提交以下资料:(一)评估复核结果技术鉴定申请书;(二)公民申请鉴定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备案;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该法人或组织印章)。(三)原评估报告及复核结果或者重新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评估对象的权属证明文件;(五)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申请鉴定项目的情况,在3日内从专家库中分类抽取三人以上(含三人)单数成员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并及时通知被抽取的专家。如被抽取

5、的专家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在接到1日内告知秘书处,评估专家委员会重新抽取。由评估专家委员会确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工作由组长负责,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担任鉴定组专家,但可参加鉴定组讨论。在鉴定过程中,评估报告存在不能判定的重大疑难问题,由评估专家委员会集体审议确定。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系征收当事人、受托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二)与征收当事人、受托评估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三)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四)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其他情形。专家组成员及其协助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鉴定工作情况保守秘密,如违反保密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 鉴

6、定所需有关资料由评估专家委员会向评估机构调用,评估机构应在接到调用通知1日内将下列资料提交评估专家委员会:(一)原评估报告及复核结果或者重新出具的评估报告;(二)该项目评估业务工作档案。第十一条 鉴定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向评估机构调取鉴定所需有关资料;(二)通知征收当事人、评估机构及其他有关人员; (三)审阅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查勘;(四)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调查笔录;(五)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六)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书。 第十二条 鉴定过程中,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

7、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评估房屋等补偿事项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第十三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鉴定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等基本情况;(二)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估价对象、鉴定事项、鉴定使用的限制条件等鉴定基本情况;(三)鉴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四)鉴定结论。 第十四条 鉴定意见书由专家组签名,并由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主任委员因特殊事项或需要回避时,可由副主任委员签发。第十五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及时将鉴定工作有关

8、资料整理归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鉴定意见书; (二)鉴定受理资料;(三)调查情况资料;(四)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档案由秘书处保存,定期移交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保管,供业务主管部门查阅和评估专家委员会内部使用。档案的保存期限参照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征收当事人未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协助专家组开展实地查勘等与鉴定有关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重新出具的评估报告经专家组审核后,如已改正错误,应当维持评估报告;如评估报告仍存在评估技术问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再次改正错误,直至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专家鉴定意见的要求。第十八条 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委托评估合同中对鉴定费的承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制定,本规则自公布之日30日后开始施行,有效期为X年。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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