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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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办 法一 、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 根 据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管 理 办 法 , 结 合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从 事 核 定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和 其 它 具 有 文 物 价 值 的古 文 化 遗 址 、 古 墓 葬 、 古 建 筑 、 石 窟 寺 和 石 刻 、 近 现 代 重 要 史 迹及 代 表 性 建 筑 、 壁 画 等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的 单 位 资 质 管 理

2、,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是 指 为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而 进行 的 调 查 、 研 究 、 测 绘 、 制 定 保 护 方 案 、 工 程 设 计 及 技 术 经 济 分析 , 编 制 保 护 规 划 , 并 提 供 勘 察 成 果 资 料 、 设 计 文 件 或 规 划 文 本的 活 动 。第 四 条 凡 从 事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的 单 位 , 必 须 按 照本 办 法 申 请 并 取 得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 方 可承 担 相 应 等 级 和 业 务 范 围 的 文 物

3、保 护 工 程 。业 务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古 文 化 遗 址 、 古 墓 葬 、 古 建 筑 、 石 窟 寺 和石 刻 、 近 现 代 重 要 史 迹 及 代 表 性 建 筑 、 壁 画 等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设 计 以 及 保 护 规 划 编 制 等 。第 五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等 级 分 为 甲 、 乙 、 丙三 级 和 暂 定 级 。 其 中 , 甲 级 资 质 的 审 定 、 资 质 证 书 颁 发 和 资 质 年检 工 作 由 国 家 文 物 局 负 责 。 乙 级 及 以 下 级 别 资 质 审 定 、 资 质 证 书颁 发 、

4、 资 质 年 检 和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由 相 关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文 物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资 质 申 报 、 审 定 工 作 一 般 每 年 一 次 ; 年 检 每 年 一 次 。二 、 资 质 等 级 标 准第 六 条 甲 级 资 质 标 准 :一 、 经 主 管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的 企 、 事 业 单 位 , 从 事 文 物 保 护 勘察 设 计 业 务 十 年 以 上 , 独 立 承 担 过 不 少 于 十 项 、 工 程 等 级 为 一 级 ,或 者 不 少 于 十 五 项 、 工 程 等 级 为 二 级 及 以 上 的 文 物 保 护 工

5、程 项 目的 勘 察 设 计 , 其 工 程 已 经 竣 工 、 质 量 合 格 。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与 技 术 人 员 均 有 较 强 的 文 物 保 护 意 识 , 单 位总 体 水 平 在 国 内 同 行 业 领 先 , 有 较 高 的 社 会 信 誉 , 参 加 过 或 有 能力 参 加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的 规 范 、 规 程 、 标 准 、 定 额 的 编 制 工 作 。三 、 单 位 中 专 职 固 定 且 取 得 国 家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职 业资 格 证 书 的 技 术 人 员 总 数 不 少 于 20 人 , 其 中 有 相 关 专 业

6、 高 级技 术 职 称 的 技 术 骨 干 不 少 于 8 人 ( 应 聘 并 固 定 在 该 单 位 的 离 退休 技 术 人 员 不 超 过 20 ) 。四 、 有 健 全 的 技 术 、 管 理 制 度 和 全 面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五 、 具 有 与 其 资 质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装 备 。六 、 注 册 资 金 不 少 于 100 万 元 。第 七 条 乙 级 资 质 标 准 :一 、 经 主 管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的 企 、 事 业 单 位 , 从 事 文 物 保 护 勘察 设 计 业 务 五 年 以 上 , 独 立 承 担 过 不 少 于 五 项 、

7、工 程 等 级 为 二 级 ,或 者 不 少 于 十 项 、 工 程 等 级 为 三 级 及 以 上 的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项 目 的勘 察 设 计 , 且 工 程 已 经 竣 工 、 质 量 合 格 。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与 技 术 人 员 均 有 较 强 的 文 物 保 护 意 识 , 单 位总 体 水 平 在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同 行 业 领 先 , 有 较 高 的 社 会信 誉 。三 、 单 位 中 专 职 固 定 且 取 得 国 家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职 业资 格 证 书 的 技 术 人 员 总 数 不 少 于 15 人

8、, 其 中 有 相 关 专 业 高 级技 术 职 称 的 技 术 骨 干 不 少 于 6 人 ( 应 聘 并 固 定 在 该 单 位 的 离 退休 技 术 人 员 不 超 过 20 ) 。四 、 有 较 健 全 的 技 术 、 管 理 制 度 和 全 面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五 、 具 有 与 其 资 质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装 备 。六 、 注 册 资 金 不 少 于 70 万 元 。第 八 条 丙 级 资 质 标 准 :一 、 经 主 管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的 企 、 事 业 单 位 , 独 立 承 担 过 不 少于 五 项 、 工 程 等 级 为 三 级 , 或

9、者 不 少 于 十 项 、 工 程 等 级 为 四 级 及以 上 的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项 目 的 勘 察 设 计 , 其 工 程 已 经 竣 工 、 质 量 合格 。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有 较 强 的 文 物 保 护 意 识 ,所 完 成 项 目 得 到 国 家 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文 物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认可 。三 、 单 位 中 专 职 固 定 且 取 得 国 家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职 业资 格 证 书 的 技 术 人 员 总 数 不 少 于 10 人 , 其 中 有 相 关 专 业 高 级技 术

10、 职 称 的 技 术 骨 干 不 少 于 3 人 ( 应 聘 并 固 定 在 该 单 位 的 离 退休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不 超 过 20 ) 。四 、 有 较 健 全 的 技 术 、 经 营 、 质 量 、 档 案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五 、 具 有 与 其 资 质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装 备 。六 、 注 册 资 金 不 少 于 50 万 元 。第 九 条 暂 定 级 资 质 标 准一 、 经 主 管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的 企 、 事 业 单 位 。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主要 技 术 人 员 有 较 强 的 文 物 保 护 意 识 , 有 文 物 保

11、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从业 经 验 , 所 完 成 项 目 得 到 国 家 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文 物 行 政 管理 部 门 认 可 。二 、 单 位 中 专 职 固 定 且 取 得 国 家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职 业资 格 证 书 的 技 术 人 员 总 数 不 少 于 10 人 , 其 中 有 相 关 专 业 高 级技 术 职 称 的 技 术 骨 干 不 少 于 3 人 ( 应 聘 并 固 定 在 该 单 位 的 离 退休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不 超 过 20 ) 。三 、 有 较 健 全 的 技 术 、 经 营 、 质 量 、 档 案 、

12、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四 、 具 有 与 其 资 质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装 备 。五 、 注 册 资 金 不 少 于 50 万 元 。第 十 条 取 得 保 护 规 划 以 及 壁 画 、 石 窟 寺 、 石 刻 文 物 保 护等 有 特 殊 专 业 技 术 要 求 的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除 应 具 备 上 述 相 应 的资 质 条 件 以 外 , 还 应 具 有 掌 握 相 关 特 殊 技 术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必 要 装备 。第 十 一 条 申 请 国 家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职 业 资 格 证 书的 人 员 , 必 须 具 有 相 关

13、 专 业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 从 事 文 物 保 护 工程 勘 察 设 计 三 年 以 上 , 并 经 培 训 、 考 核 合 格 。三 、 资 质 申 请 和 审 批第 十 二 条 申 请 甲 级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须 经 所 在 地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核 报 国 家 文 物 局 审批 。乙 级 及 以 下 级 别 资 质 审 批 程 序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文 物 行政 部 门 确 定 。第 十 三 条 申 请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 应提

14、 供 下 列 资 料 :( 一 )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申 请 表 ;( 二 ) 主 管 机 关 颁 发 的 企 、 事 业 单 位 证 书 或 文 件 ;( 三 )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职 称 证书 、 学 历 证 书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四 ) 技 术 骨 干 的 职 称 证 书 、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学 历 证 书 、 身份 证 复 印 件 ;( 五 ) 完 成 的 具 有 代 表 性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的 勘 察 设 计 合 同 及 验收 评 估 资 料 ;( 六 )

15、其 他 相 关 证 书 、 资 料 。第 十 四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取 得 正 式 资 质 并 从事 勘 察 设 计 满 三 年 后 , 且 年 检 合 格 , 可 提 出 升 级 申 请 。 暂 定级 资 质 有 效 期 三 年 , 年 检 合 格 , 可 申 请 丙 级 资 质 。申 请 资 质 升 级 , 除 提 供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所 列 资 料 外 , 还 应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一 ) 原 资 质 证 书 正 、 副 本 ;( 二 ) 原 资 质 等 级 历 年 财 务 决 算 年 报 表 及 相 关 资 料 。四 、 监 督

16、管 理第 十 五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根 据 自 身 资 质 等 级和 业 务 范 围 承 担 相 应 级 别 的 勘 察 设 计 项 目 (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计 分 级 见 附 表 ) :甲 级 可 承 担 所 有 级 别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的 勘 察 设 计 项 目 ;乙 级 可 承 担 工 程 等 级 为 二 级 及 以 下 的 勘 察 设 计 项 目 ;丙 级 可 承 担 工 程 等 级 为 三 级 及 以 下 的 勘 察 设 计 项 目 ;暂 定 级 可 承 担 工 程 等 级 为 四 级 的 勘 察 设 计 项 目 。第 十 六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是 从 事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的 技 术 资 格 凭 证 , 只 限 本 单 位 使 用 , 不 得转 让 , 不 得 为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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