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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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弥渡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听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令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本县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轮候、退出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政企共同投资、政策支持所建设、购买、改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

2、“公共租赁住房”)。第四条 本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和其它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第五条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组”)是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目标和措施。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工作,拟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规定、措施、方法并组织实施;组织

3、相关部门对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各乡镇和实施有公共租赁住房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设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所在乡镇和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缮维护、配租、轮候、退出,配合做好建设协调及其他管理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审批,优先将其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县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租金收支管理和其他资金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供地计划编制,落实具体地块,并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县监察

4、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推进、各部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及有关行政监察对象履职情况进行监察;县审计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预算的执行、租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环保、林业、民宗、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实行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层级管理制。属乡镇统筹安排保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属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统筹安排保障的按照隶属层级的原则由乡镇或部门负责管理;政企共建或普通商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管理。第八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执行国家、省州的面积控制标准。第九条 严格落实公共租赁住房

5、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州补助,县政府将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不低于房地产开发税收的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现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逐级审核认定。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各乡镇和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审查程序,按照职能职责认真做好审核把关和公示工作,依法依规认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村(居)委会、工作单位负责保障对象资格初审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

6、工作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复审及其公示。县民政局负责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审核。县公安局负责保障对象户籍认定、车辆审核。县工商部门负责保障对象工商登记注册资金审核。县住建房管部门负责保障对象房产登记住房状况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查询、审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公安局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业务人员,并将人员名单报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办公室。各乡镇要督促社区(村委会)确定相关工作人员,并将各社区(村委会)确定的工作人员登记造册。县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采取专职或兼职调配等方式落实工作人员,切实做到此项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第十一

7、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满1个月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合同期满自动解除合同,腾退保障房。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动态管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复核审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的复核审查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确需复核审查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复核审查时,由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发布复核审查公告,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乡镇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具体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核实

8、并将核实情况报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由领导组审定后调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额度、停止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按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一)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已超过住保障规定标准的;(二)家庭收入条件已超过住保障规定收入标准的;(三)户口迁移或家庭成员户口发生变化的;(四)按规定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将解除合同收回其公共租赁住房:(一)采取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转租、出借、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四)闲置房屋6个月以上的;(五)拖欠租金、水、电费、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6个月以上的;(六

9、)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七)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由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或按市场租金价格处置。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根据不同类型收取,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费用、维修维护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等费用支出,结余部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县级配套资金或作为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贷款。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后的管理费用、维修费用等由县财政在收取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中按月拨付给各管理实施单位。直属系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费用、维修维护费用由县

10、财政局拨付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支付。实施管理的相关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单独立账做好收入、支出的财务管理工作,严禁将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费用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依据“谁投资、谁所得”的原则,分别按照投资比例确定产权,分别按比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政企共建或政府在机关、企事业单位购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第十六条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属开发商,由开发商按公共租赁住房规定出租和管理,10年后可出售。第二章廉租住房第十七条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政企共同投资、政策支持而建设、购买、改建的,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

11、,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的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的普通住房。第十八条廉租住房保障以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第十九条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统筹安排。第二十条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按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乡镇、工作单位主管部门二级公示和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乡镇、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三级审核。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一) 城镇居民户口家庭且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婚姻关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弥渡县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在本县工作或居住;2、家庭

12、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包括:(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补助;(2)退(离)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低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职工遗属生活费;(3)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4)投资和经营性收入;(5)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6)其它劳务收入;(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二)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1、收入、住房、财产超过限额的;2、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屋转让行为的;3、申请人通过购买房屋取得本县户籍的;4、已领取房改住房货币化补贴的;5、已享受福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的;6、已申请获

13、得公共租赁住房的;7、申请人离婚前有房屋,离婚未满3年的;8、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自用汽车的;9、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城镇规划区内有商铺的; 10、其他不得申请廉租住房的情形;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申请审核按“三审两公示”程序实施。(一)申请受理。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人士暂不考虑)。凡符合条件的家庭到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发放大理州廉租住房申请书,如实填写,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书(注明申请廉租住房)、大理州廉租住房申请书(附照片);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

14、簿复印件、城镇居民户籍证明;3、经申报单位审核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人均月收入(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当月工资花名册)、人均住房及财产状况、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等证明材料;4、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5、近期婚姻状况证明;6、申请人在弥渡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开户的存折复印件;7、其他有关证明。初审单位对以上资料比对核实原件,在复印件上审签“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并加盖公章。(2) 初审及公示。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对申报人的家庭人口、人均收入、人均住房财产等入户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公示15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领导负责、专职人员办理,将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3)

15、复审及公示。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就申报人的条件进行审核,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进行实地复核调查,将符合条件的在政务公开栏、居民聚集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公示复核结果。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复审意见,由专职人员将材料及电子文档统一报县房管局住房保障股。(四)审定及公示。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宣传栏公示不少于1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第二十三条对符合条件已进入廉租住房轮候库的申请人,公开进行摇号(抽签)配租,经摇号(抽签)获得配租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廉租住房配租手续。对第一次摇号未获得配租的申请人继续留在轮候库,进行下一次摇号配租;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第三次摇号时可不参与摇号直接配租。若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可按照申请人员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实物配租应当优先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配租。配租名单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第二十四条 获得配租廉租住房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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