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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合同总价固定,还是合同总价“以决算为准”?(2007-10-22 14:18:42)今天上午代理政府在黄冈中院开庭,双方争论很激烈,争论的焦点是:是合同总价固定,还是合同总价“以决算为准”?基本案情一、本案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一口价”)合同,原告的诉求没有合同及法律上的依据。1、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及对于双方尤其是答辩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的意义。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发包方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2、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第六条规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综上,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2、工程造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方承担。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发包方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方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得出合同总价。承包方要承担工
3、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实践中,承包方根据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往往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但这些风险是承包方根据合同自愿承担的。 3、固定总价合同能使发包方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这是发包方对付承包方“低中标、高结算”的妙招。因此,答辩人作为一级基层人民政府,采取固定总价合同,发包市政工程,这对肩负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是很有意义的,这样既能加强工程管理,又能不突破工程预算,而且有较好的反腐倡廉的效果。 提请法庭注意到这一合同特点,这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全局性的意义。2、本案合同“一口价“的具体表现:(1)合同价款的确定:合同在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和工程承包形式“全
4、额带资,包工包料”之后,合同的第三条规定:“工程造价 791680 元整(大写)”,显然,本合同就是固定总价合同。那么,本合同的固定总价包含了哪些工程量呢?应当根据合同的第一条中的“工程内容”和施工图纸来确定。具体工程量应当以图纸为准。本工程的出图时间 99.4.15,合同签订时间 02.6.25 ,先有图纸,后有合同。图纸是合同签约前提,没有设计图纸原告就无法协议报价,也就不可能有本案的建设施工合同。因此图纸是合同组成部分。图纸上的工程量即为合同工程量,图纸范围内的工程款即为合同价款。(2)价款的支付:本案的合同属于“一口价”合同,还有一个独特的特点,就在于其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也是“一口价”
5、:合同第五、2 条规定,甲方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为全部以屋基抵款。屋基共 25 间,只须等“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到位后,就“确定上述序号屋基价为最终抵款金额”。这就是说,该 25 间屋基,其市场价值的波动风险,也是由原告来承担的。在签订合同时,屋基的价值也许略高于或者略低于合同价款,但只要原告接受,就视为认可,同样,在工程结束以后,或者原告转让开发上述屋基时,屋基的市场价值又增加或减少,是否达到或者超过原告所预期的房地产开发收益,甚至亏损,其损益均由原告承担。原告不得在上述屋基抵款之外提出其他付款要求。这种付款方式就是对“一口价”合同价款的进一步确认。(3)需要说明一个事实,本案用于抵款的屋基,就
6、是原告所修的道路两旁的屋基,而不是其他任何地方的屋基。答辩人以屋基抵修路款,原告以修路换取路边屋基的使用权,实际是一种联合开发的形式。答辩人不另付工程款,这是当时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这也就决定了本案只能是特定的“一口价”合同。3、关于“工程总造价以决算为准”与支付合同价款的关系:(1)“工程总造价以决算为准”,并不等于“以决算的工程总造价”作为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这是本案合同的两个条款,有着不同的意义。对于一项工程,建设方和施工方即使不从支付工程价款的角度,也都要对工程进行决算。通过决算,查清实际工程量是否有增加或偷减,查清其相应的工程总造价与合同价款是否相当,对明确双方的工作业绩和总结经验教
7、训,和建立工程档案,都是非常有意义的。其意义正如同工程审计。认为“工程总造价以决算为准”,就等于“以决算的工程总造价”作为合同价款,是不符合前面所分析的本案的合同事实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道理也正如工程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的的道理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在回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而不是以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2)就一般而言,工程总造价决算,必将涉及到增减工程量的问题。所以本案合同提出“工程总造价以决算为准”,在于预见到原设计图纸之外的工程量变化问题。毋庸否认,本案确实存在增补工程量。故本案结算应付的工程款总额合同包干固定总价增补工程量款的总价款。这就是对“工程总造价以决算为准”这一合同条款的正确理解和应用。(3)原告基于对本合同条款的错误理解,要求答辩人按照其单方制作的工程决算表或者工程造价鉴定的结论,支付工程款所谓“工程总造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上和法律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