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计量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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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章程2017年12月28日序 言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成立于1978年,是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的直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本章程确立了本院的制度基础,明确了宗旨、方针、业务范围、领导和组织体系及重要管理规范,是内部制度规范体系的核心,是对外各类活动中恪守定位、履行职责的依据。院决策层、管理层、各部门和全院职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作为开展量值传递、科研、检验等业务工作和组织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行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质量,确保公益性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2、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院名称是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第三条 本院类别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第四条 本院住所是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8号。第五条 本院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第六条 本院的举办单位是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七条 本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八条 本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依法开展活动。第九条 本院宗旨:服从政府需求、服务产业发展、履行公益责任。第十条 本院发展方针:党建引领,公益立院、科技强院、服务兴院。第十一条 本院业务范围:研究建立全省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

3、开展计量科学技术和检测方法研究;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服务工作;开展能源计量数据采集、检测及技术服务咨询等工作。第三章 举办单位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一)提出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组建本院首届理事会;(三)审核本院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四)任命本院理事长;(五)委派本院执行理事;(六)对本院按照程序产生的管理层、职工理事进行备案;(七)选聘本院外部理事;(八)批准本院理事会工作报告并监督运行;(九)审定本院重大事项;(十)编制对本院的管理权责清单;(十一)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第四章 党的领导第十三条 本院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委员会(以下简

4、称“院党委”)和中共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纪委”)。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理事会、管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配备,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第十四条 院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在院所属部门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院党组织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定期进行换届选举。第十五条 院党组织坚持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通过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本院坚持改革发展正确方向;通过议大事、抓重点,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推动本院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通过管干部、管人才,建

5、强本院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为本院改革发展提供人才保证;通过抓基层、打基础,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群众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凝心聚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通过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的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正风肃纪,防范风险。第十六条 本院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院党委与理事会、管理层、监事的职责边界,将院党委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配置、工作任务、经费保障纳入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第十七条 本院建立党委议事决策机制,明确院党委决策和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的范围和程序。院党委研究讨论是本院理事会、

6、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运行管理事项必须经院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理事会、管理层作出决策。第十八条 院党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依法决策。第十九条 院党委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院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院章程、发展规划;(三)本院年度业务、科研、运行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方案,内部管理制度; (四)本院的合并、重组、分立、变更、解散,对外投资、对外合作、重大业务调整,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7、(五)本院未列入年度计划及限额以上资产处置、出租和基本建设项目等重大项目安排;(六)本院管理权限内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调动、奖惩和后备人选的确定;本院岗位设置、人员招聘、岗位竞聘、岗位调整、考核和培训、奖励和处分、出国、兼职、离岗创业、人才培养、专家聘请、管理层工作分工等人事、人才管理事项; (七)本院限额以上资金使用事项;(八)本院职工收入分配、重要改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九)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请示、报告;需要党委研究决定的重要工作安排及部署开展的活动等事项;本院党的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重要问题;本院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报请院党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十)

8、本院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单位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十一)需党委会议事先研究讨论的由理事会、管理层决策的其它重大问题。第二十条 党委书记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院党委全面工作,承担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二)组织制定本院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举措方案;(三)组织制定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请示、报告; (四)确定院党委会议议题,召集和主持院党委会议;(五)检查院党委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六)协调院党委与理事会、管理层的关系;(七)组织完成省局党组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章 理事会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第二十一条 本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

9、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第二十二条 本院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其中:执行理事3名,职工理事2名,外部理事2名。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责:(一)拟定和修订本院章程;(二)审定本院发展规划;(三)审定本院年度业务、科研、运行管理工作计划; (四)审定本院的合并、重组、分立、变更、解散,对外投资、对外合作、重大业务调整方案;(五)审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方案;(六)审定本院内部基本管理制度;(七)审定本院岗位设置方案、人员招聘方案、岗位竞聘方案;(八)审议和批准本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九)审定本院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方案

10、;(十)审议和批准本院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十一)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院长、理事会秘书;根据院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院长;(十二)决定本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本院风险管理进行监控,审议本院内部审计报告;(十三)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管理层进行业绩考核;(十四)拟定和发布本院年度报告;(十五)理事会届满前3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十六)决定本院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学术人才委员会,由主要研究领域高层次专家11名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2名。学术人才委员会组成人员,一线科研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外部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党组织负责人、理事长

11、、院长一般不进入学术人才委员会。学术人才委员会是负责学术人才事务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评议主要研究领域发展规划;(二)对科研单元设置提供咨询;(三)对重大研究项目、重要平台建设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审议;(四)对学术活动提出建议,推动和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五)评议重大学术成果,提出申报重大科研奖励推荐意见;(六)评议科研人员学术水平和成就,提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建议;(七)对科研人员科研荣誉称号、引进优秀人才的资格进行审查;(八)定期组织召开学术人才委员会会议,接受理事会和管理层委托评议与学术人才相关的重大问题,提出学术人才咨询意见和建议;(九)监督科研人员学术道德,对科研作风建

12、设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十)理事会和管理层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分别由37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对理事会负责,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理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理事长商有关理事提出人选建议,理事会研究决定。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制订工作规则,具体规定各专业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工作方式、议事程序等内容,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二十七条 本院配备理事会秘书1名,理事会秘书由执行理事或管理层人员兼任,对理事会负责。设立理

13、事会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理事会秘书领导。第二节 理事第二十八条 理事分执行理事、职工理事、外部理事。执行理事由举办单位委派;职工理事由本院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举办单位备案;外部理事由举办单位从外部理事库中选聘。管理层人员不担任职工理事。第二十九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执行理事、职工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外部理事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第三十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科研及相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第三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批准权限与产生权限相同。理事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照有

14、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策事项发表意见进行表决,并享有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三)监督检查本院的财务状况;(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六)按照相关规定领取履行职责应得的报酬;(七)外部理事与履职相关的参会、出差等待遇,比照本院执行理事待遇执行;(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院章程;(二)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审慎提出决策建议;(三)遵守并

15、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四)不得擅自公开本院涉密信息;(五)不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六)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七)不得让本院或与本院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承担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或接受馈赠;(八)外部理事不直接或间接干预本院正常工作;(九)外部理事充分掌握了解有关信息,独立、客观、认真地就理事会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十)法律法规、政策、章程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四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一)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以上(含2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第三节 理事长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任命。理事长兼任党组织书记。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登记为本院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除履行理事的一般职责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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