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宪法意识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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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实践报告公民宪法意识调研团队名称:队长姓名:公民宪法意识调研姓名:安逸团队名称:学院:内容摘要:宪法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大法,公民意识与社会的正常发展息息相关。公民宪法意识决定了公民在一系列情况下的行为选择。与此同时公民的宪法意识水平直接关系到宪法权威的树立和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程,进一步决定着国家公民意识教育的推进。本文阐述了有关公民宪法意识的基本概念,重点分析了我国当前公民宪法意识现状及成因,试探性地提出了公民宪法意识提高的解决方案。关键词:宪法、公民、公民意识、公民宪法意识、现状及成因、解决方案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82年12月

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的。在我国宪法的实施过程中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多次修正。1作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证书,以及各类组织活动的根本活动准则,公民有义务对宪法有基本的认识,政府机关有义务推进宪法意识的普及。从近几年社会热点问题来看,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已经成了当前国家

3、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亟待解决。1、 主要概念1. 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2. 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

4、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3. 宪法意识:公民宪法意识是公民对宪法现象的心理活动,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公民对宪法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综合反映,包括人们对于宪法知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宪法地位和功能的认识程度、以及对基本权利义务和行使状况的感受等。3. 公民:在我们谈论上述各个概念的同时,必须意识到“公民”一词在中国的特殊性。“公民”一词在中国的首次出现是195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当时只是有了“公民”的基本概念。正如美国芝加哥大学政治学教授邹谠认为:中国与西方建立国家的基础不同,西方资产阶级国

5、家是建立在公民概念上的,而中国革命是建立在群众基础之上的8。中国对“公民”认识较晚,直到“八二宪法”颁行以后,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才上升到了宪法的层面。可以说,“八二宪法”才是中国民众真正属于自己的“权利保障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是从那时起,“公民”这一与个人政治地位、民主权利紧密相连的法律概念才真正走入中国社会,中国才拥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与此同时,在另一个层面上,公民作为一个内涵广泛的概念,关注了成员之间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的权利平等,即每个人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同时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由此来看“

6、公民”概念是一个普遍性的概念。但是宪法意识作为一种法律意识必定有其群体差异性。根据苏联法学家拉扎列夫的观点,即认为“每一个国家都存在着若干法律意识体系,因为社会各阶级、各居民阶层和团体各自对法的理解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说,法律意识由于受到社会主体的政治经济地位、所属社会阶层、所接受的法律文化教育以及特殊的社会文化背景和人格结构等的影响,通常在一个社会中形成不同的观念体系。有学者就曾做过这样的分类,按照宪法观念主体在国家政治法律生活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将群体的宪法观念分为中国共产党的宪法观念、学者的宪法观念和普通公民的宪法观念9。我们主要阐释的是普通公民的宪法观念,关注的是普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

7、的宪法意识。2、 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现状1. 存在宪法不信任从我们所做的调查来看,多数调查者能够正确区别宪法与其他法律,对于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地位认识存在较为准确。但是就对宪法的信任来看,调查结果显示85%以上的被调查者不认为宪法将对自己的权益维护产生重要影响。73%的被调查者认为在维护公民权益的过程中应用宪法情况的几率微乎其微;更有2%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不会依靠宪法来维护个人权益。我们确实看到了中国在法制建设中的进步,但是正如黄莹教授在论述市场经济初期法制心理的逆反问题时所指出的那样:“一方面是法制日益被提到社会生活的日程当中,另一方面是社会上遵纪守法意识在淡化”10。公民在对宪法规范逐渐熟悉的

8、同时,相应的宪法信任感并没有实际确立。2. 利用法律保护自己行为不当由于对于违宪行为意识不充足,在面对违宪行为时往往不能意识要其违法的客观现实。产生诸如:暴力维权是合法途径的极端认知。公民中普遍存在不相信法律手段能切实保障个人的权益的现象。从近期的各类袭警、袭击政府部门的事件中我们不应只看到各种矛盾的紧张,也应该看到普通公民在维权中的手段不正当映的正是宪法意识到缺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同时参照第二章第四十一条公民的监督权,仅限于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11然而从调查来看,有20%的民众认为暴力维权可以认可。有18%的被调查这认为

9、自己会采用此类方式进行维权。3. 就有观念影响深1) 人情思想根深蒂固中国传统思想观念的人治思想远远强大于法制思想,导致公民在遇到争端时,并不是想到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多是产生中国传统的人情思想。92%的被调查者认为当下中国法制建设仍有待于提高,“有法必依”并不是当下的真实现状,当前情况下所能做的只能保证“有法可依”,而国之大法宪法同样也遇到类似尴尬的境地。甚至于,社会出现了一种奇怪的风气:在使用法律维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一定会利用个人的人脉、人情关系等非法律因素。从调查来看,有87%的被调查者采用过送人情等非法律途径解决自己遇到的问题。有84%的被调查这认为在我国,法律可以解决的问题中不能忽

10、视人情的重要性。从具体的操作来看,中国确实存在人情泛滥的普遍现象,而在日常生活领域“人情”这一因素的滥用,掩盖了各类评价标准、各类规章的重要性。使得人们将这一因素的考虑带入法律问题中去。这容易导致公民将宪法或者法律与个人情感联系到一起,甚至忽略宪法的标准作用。2) “看客”心理严重同时,在考察中国公民宪法意识时,我们需要注意到中国普通公民普遍存在有参与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每个人能认识到其他人的问题,但是很少有人参与到诸如法庭审判,等具体实践环节中去。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往往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方式,去规避生活中的各类问题。不仅造成了受害者的无人关注,也造成了维权意识的确实。使得法律甚至宪

11、法成为了束之高阁的文献,而不是知道实践的维权书。从调查来看,80%的民众不会关注身边法律问题的审理。60%的人没有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中设计法院审理的过程。“看客”心理在国民中的根深蒂固,阻碍了公民参与宪法或者法律实践中去,不利于宪法意识的培养。4. 发展不均衡性中国公民的宪法意识总体状况仍是向前发展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潮中,尤其是近几年来对社会热点问题深刻讨论。每一个人的宪法意识都或多或少、或快或慢地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步。与此同时个体意识的进步又推动了社会整体宪法意识的提高,从而使得宪法意识的整体水平逐渐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这种“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是超越了地域、年龄结构、民族、文化程

12、度等客观限制的,但我们认为也应当看到,宪法意识的培育并不只是一个理论问题,它同样是一个社会问题。这就表明该内容具有社会所内含的复杂性与变动性,受到各种社会条件的牵制,从而使不同社会环境下的公民群体显现出不同的发展水平,这种不均衡性突出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1) 城乡发展不平衡我国占总人口绝大多数的仍然是农村公民。而他们因为经济水平发展较低、生活环境比较单一、现代知识严重缺乏及传统思想影响巨大等因素。其宪法意识的发展与各方条件占优的城市居民产生了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当下社会普遍存在的村官选举,村民维权事件中。2) 东西部发展不平衡不仅是历史上,还是改革开放之后的发展,西部地区的发展一直远远落后于

13、东部地区。而经济上的不平衡间接导致了社会生活、文化上的不平衡。从已有调查来看,东部地区公民对于宪法及法律的认识普遍高于西部地区公民。3)宪法权利关注程度平衡公民对于能给自己带来利益,或者和自己利益密切有关的权利和规定总是给予较多地关注,而对于哪些尽管很重要但是和自己的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宪法规定总是关注较少。这种宪法意识中的利益取向也符合经济学中的“经济人” 的人性预设,这种预设认为“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动物,是追逐自我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对于利益的追求是人的不变的本性。”基于这种逐利的本性,公民在宪法实施,便首先关注那些能给自己带来利益的权利和自由。123、 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现状成因1. 宏观成

14、因:1) 整体经济水平制约我国的整体水平较其他宪法深入人心之国仍然有很大差距。管子云:仓廪足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整体经济水平的差异导致认知上的差异,是宪法意识淡薄的根源。公民有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诉求,但是由于经济原因导致力所不能及,导致对宪法的认知和应用明显不足。在调研中,西方一些国家也是在国家和公民个人积攒到一定的财富后才更好的解决宪法的推进与普及的问题。从根本角度讲,经济状况很大情况下决定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一个人的见识与经历以及这些综合因素所构成的一个人的对事物的判断和对事物的认知应用能力。所以均衡全面的提高经济水平是普及宪法及其法律意识的很重要的因素。2) 文化根基的缺失关于这一

15、点,梁治平教授有非常清晰的阐释“考察西方法律的发展演进,辄见文化条件在先,政治变革在后,而且这种变革总是在固有文化基础上进行的。中国近代法律的发展正好相反,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它的发展是以否弃传统为前提,于是政治变革在先,文化创造在后”13。而“没有民众的信仰作基础,没有与之相应的社会条件及合理的政治结构相配合,所谓宪法不过是用以装点门面的一纸空文而己”13。这种缺乏文化根基的政治变革注定会导致现代观念和心态在我国的确立变得异常艰难,极大地限制了公民宪法意识的发展。然而,在中国出现这种变革序位的颠倒似乎又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原因在于,我们固有的陈旧、封闭且受到严格控制的传统思想蕴育不了现代政治变

16、革所需要的文化因素,使得以文化革命推动政治变革的可能性变得微乎其微。于是,要颠覆特权专政的独裁统治,就必须先夺取国家政权,然后再推动文化革新及现代法律观念的确立。这也正是梁教授所指的“特定的历史原因”。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培育不能完全以西方的进程和标准来作要求。这也要求我们在面对各种社会因素对宪法意识的牵制所产生的重重困难时,一定要清醒认识,充满信心。因为某种程度上讲。时间才是消除障碍的最有力武器。3) 对宪法关注的缺失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公民普遍对刑法、民法有足够的关注。6这主要表现为:宪法作为一部法律,却不能成为司法审判的直接依据,缺乏应有的法律强制力,无法为人们失去的权利和利益带来法律救济,致使宪法上规定的许多事项和权利在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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