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要做好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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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员干部要做好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摘要: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党内规矩是刚性和软性的合集,既包括党纪国法这样的硬约束,也包括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未成文的老理儿。守纪律讲规矩,必须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打破官场灰色心态。党员干部要把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襟怀坦白、言行一致,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对党忠诚老实,对群众忠诚老实,做到台上台下一种表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关键词:纪律 民主集中制 党性修养 规矩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一个人,没有规矩,很难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

2、人;一个拥有86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纪律和规矩,就注定成为一盘散沙。纪律和规矩是规范社会运行的行动指南,更是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基本准则。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历史和现实告诫我们:党性不纯,必然丧失原则;党纪不严,必然警示无力;党规不彰,必然失守防线。一、守纪律讲规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坚强保证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除了要靠党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党员的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素质之外,还需要严明的纪律和严格的规矩来维护。党的规矩包括

3、四个方面:第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第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第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第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是最基本的纪律和规矩,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地遵守和执行。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党在组织上的团结统一。但在当下,党的纪律、党的规矩都有不同程度地被忽视、被破坏的现象。山西塌方式腐败,让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直言令人触目惊心;湖南衡阳的破坏选举案,409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广东茂名窝案,涉嫌行贿买官人员1

4、59人,相互牵连的官员之间一损俱损,团团伙伙的危害之大可见一斑。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全面从严治党,这是前三者的政治基础和根基,守纪律、讲规矩,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最重要抓手。没有纪律和规矩作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只是空中楼阁。全面深化改革,既触动灵魂,又触动利益。触动灵魂要求党员干部转变观念,触动利益要求党员干部放弃一些既得利益。在改革的进程中,对于侵犯群众利益的党员干部,必须采取严格的组织纪律进行约束和处理,以提高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只有获得了人民群众的真正拥护和支持,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举措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二、守纪律讲规矩必须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

5、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是我们党的巨大组织优势。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辅相成。一方面,民主与集中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表现为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和结果。民主当中包含着集中,集中里面包含着民主。发扬民主和正确集中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党的奋斗目标。另一方面,民主与集中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集中必须

6、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脱离了这个基础,集中只能是空的、假的、错误的。民主也必须置于集中的指导之下,否则就可能将党内民主引向极端民主化、分散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巨大组织优势。首先,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力量的保证。民主集中制能把党严密地组织起来,民主集中制的严格纪律能确保党形成强大力量。其次,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活力的源泉。民主集中制可以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协调各种关系,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使党组织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再次,民主集中制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条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可以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通过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迅速、准确、高效地融入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行动中去,成为广大人民群

7、众的自觉行动和目标。三、守纪律讲规矩必须打破官场灰色心态长期以来,官场存在的一些灰色心态,侵蚀了健康政治生态的生存空间,使党的纪律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使党的政治规矩无法真正通电。这些灰色心态有:一是对反腐性质认识的灰色心态。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对于反腐的态势,习近平总书记下了依然严峻复杂的判断。这场输不起的斗争,注定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这着实打破了一些人此前的观望心态。这种心态,通俗地说,就是认为反腐败是刮一阵风,搞一段时间就会过去,大不了现在打枪,暂且低头。二是对反腐负面效应的灰色心态。有的人认为反腐败查下去会打击面过大,影响经济发展,导致消费需求萎缩,甚至把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与反腐

8、败力度加大扯在一起;有的人认为反腐败会让干部变得缩手缩脚、明哲保身,不愿意干事了,等等,这些认识都是不正确的。三是对为官责任的灰色心态。有的人认为,只要干部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就都可忽略不计,没有必要加以追究,也不愿意加以追究。四是对官场潜规则的灰色心态。官场潜规则,看起来无影无踪,却又无处不在,听起来悖情悖理,却可畅通无阻,成为腐蚀党员和干部、败坏党的风气的沉疴毒瘤。对待潜规则,一些党员干部或是认为无可奈何,或是持默认态度,甚至以深谙其道为荣。说一千道一万,这些心态是不讲为官纪律不守政治规矩的体现,是和我们党的宗旨、性质、使命不相容的。(5) 域外经验在国外的一些国家中,其行政诉讼的调解机

9、制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存在着,比如,美国,美国的法院都在法律条例上附设调解制度,实际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就已经提出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之后在1990年的时候,美国就颁布了行政争议解决法,并在1996年的时候对其进行修改,并确立了该法律为永久法律。由此可见,调解制度在国外是倍受重视的,所以,我国在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时候,要在体现本土的基础上吸取国外的经验。(6) 司法实践在实际的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依旧通过协调、和解来进行解决,虽然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在行政诉讼案件中除了赔偿诉讼案件之外不适用调解制度,但是就目前的撤诉案件概率来分析,仍旧占据40%以上,这就说明在行政诉讼的

10、案件中适用调解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一些纠纷,这对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7) 特有的价值功能实际上,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能够解决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问题,由于现在大部分的行政诉讼案件判决的合法、合理性问题都无法解决,所以,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应用在行政诉讼案件之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实质正义的要求。同时还能够有效地解决官民之间的矛盾,使得社会效果和法律得到统一。现在的行政诉讼法完全忽略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功能,要知道,行政诉讼法的建立就是解决人们的利益纠纷,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不仅如此,还有利于节约行政诉讼成本,实际上,在现在的行政诉讼过程中,要想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就要以最低的诉讼成本

11、达到最大的效益。四、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主要有四点:第一,由于行政争议是在人民内部产生,所以,当纠纷通过法院进行调解,则会使双方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从而解决存在的问题,化解纠纷。第二,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能够满足我国的国情。第三,由于我国人民对民法和刑法区分不开,所以二者存在一定的联系6。第四,使得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的权利,这样在进行行政诉讼的时候。可以使其诉讼存在一定的调解基础。五、我国现行立法明确禁止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制度的现状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不适用调解,这句话一方面是人民法院担心损害原告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担心损害

12、到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事实上,大量的行政案件都是进行调解的,所以,现在很多行政诉讼的撤诉率很高,一般情况下,都是原告在申诉的过程中,被告改变了一些行政行为,使得原告提出诉讼,当然也有是通过了解法律,原告自知理亏,所以主动提出撤诉,第一种撤诉方式实际上属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交易,也可以说成是调解。由此可见,大部分的撤诉原因都是通过调解进行的,所以,应该对行政诉讼法进行改革7。六、在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建议为解决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修改相应的法律,并在行政诉讼中建立相应的调解制度,同时,还要规定调解制度必须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为避免随意

13、地改变行政行为,应当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不能改变的被诉行政行为,法院不能进行调解。而对于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法院则可以判断其具备调解的前提。在整个的诉讼过程中,要对诉讼阶段进行调整,不能将调解原则随意的应用到行政诉讼中,尤其是在交换证据的时候,如果双方达成一致,进行调解,那么行政诉讼的调解就可以在庭审后进行,或者是庭前证据交换后再进行,这样才可以保证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得以应用。结束语:综上所述,文章从以上几个方面做出探讨,不管是从理论基础还是从生活实践的角度看,都应该将调解制度应用在行政诉讼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但是不能在遇到行政诉讼的时候一味地调解,也不能将调解作为

14、万能的良药,必须要根据实际的行政诉讼案件确定是否进行调解。参考文献:1陈咏梅.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构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4):27-31.2李乐平,王睿倩.完整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J.河北法学,2009,27(3):184-190.3王睿倩.完整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J.湖北社会科学,2009,(5):151-155.4付博镓.浅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J.青春岁月,2015,(15):367.5陈立风.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的实践需要及理论可行性分析J.法学杂志,2007,28(3):90-93.6陈忠禹,陈志华.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兼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立法建议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108-111.7戚建刚,易君.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合理性基础与基本原则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1,(5):5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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