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广播电视大学科研评优和获奖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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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天津广播电视大学科研评优和获奖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调动全校教职工科研积极性,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质量,营造良好学术氛围,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天津广播电视大学科研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研评优是对电大系统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研成果进行的表彰和奖励,每两年组织一次。第三条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是对全校教职工取得校外各级各类科研荣誉的奖励,每年兑现一次。第四条 发展规划与科研处是科研评优和获奖科研成果奖励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科研评优和奖励的申报、材料汇总与初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科研评优和奖励的审核与评议,评优

2、和奖励名单报主管校长批准。第二章 科研评优第五条 科研评优范围:在学校科研和科研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有效时间范围内(一般为两年)已结题的科研课题;有效时间范围内(一般为两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学术会议发表的成果、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译著、教材、艺术类作品、软件等;科研评优成果应以学校和本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第六条 科研评优分为“科研管理先进集体”、“科研管理先进个人”、“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类。优秀科研成果奖一般设三个奖级共计30项,其中一等奖占20%,二等奖占30%,三等奖占50%,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特别奖。科研管理先进集体一般设10个,科研管理先进个人一

3、般设15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设奖名额。第七条 科研评优办法:科研成果奖的申报采取个人自荐、同行推荐等方法;“科研管理先进个人”和“科研管理先进集体”评选,由各部门和发展规划与科研处推荐为主,主要依据部门科研管理水平和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效果;发展规划与科研处负责初审推荐和自荐材料,组织评审,提出差额获奖建议名单,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标准见表1。表1 科研评优奖励标准 单位:元级别获奖类型奖励标准(元/项)校级科研先进科研管理先进集体5000科研管理先进个人2000校级优秀科研成果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成果类型著作5000300025002000研究报告400

4、0250020001500论文3000200015001000奖励标准可根据评优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第三章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第八条 科研成果奖励范围:获国家级、省部级、局级、国家开放大学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荣誉;获国家级、省部级、局级、国家开放大学科研成果奖。第九条 对获各级科研先进荣誉的奖励标准,见表2。表2 各级科研先进荣誉的奖励标准 单位:元级别获奖类型奖励标准(元/项)国家级先进集体30000先进个人10000省部级先进集体20000先进个人8000局级、国家开放大学先进集体8000先进个人3000第十条 对各级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见表3 。表3 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 单位

5、:元级别获奖类型奖励标准(元/项)部分奖项评奖周期国家社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40000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评奖,不定期2.全国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每5年1次,3月-6月申报二等奖30000三等奖20000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80000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1次,3月-4月申报一等奖50000二等奖30000市级教学成果奖和省部级社科项目、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200001.高等教育天津市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1次,3月-5月申报2.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年一次,11月-12月申报3.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每5年1次,4月-6月

6、申报二等奖10000三等奖5000局级、国家开放大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5000全国电大系统优秀科研成果奖,每2年1次,6月-7月申报二等奖4000三等奖3000特别奖20005000其他1.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均在以上同级奖励标准上,增加奖金一倍。2.以上同级部门组织相关科研活动的组织奖,参照同级成果二等奖标准奖励。3.获得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科研成果奖分别按照1000元、800元和600元给予奖励,获得省市一级学会科研成果奖分别按照600元、500元和400元给予奖励。4.在国家开放大学各部门组织的科研评奖中所获奖项按照校级科研成果奖给予奖励。5.优秀奖、鼓励奖等没有奖级的奖

7、项不予奖励。6.奖励成果第一完成人第一单位必须为天津广播电视大学。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一条 各类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登记,否则不予评优和奖励。第十二条 同一成果或同一集体和个人,获得不同级别奖励,均兑现最高等级的奖金,不重复奖励。已发放奖金可在兑现较高级别奖金时抵扣。第十三条 凡纳入学校科研管理的基层电大各类科研成果方可参与评优和奖励,其他未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和科研奖励等,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基层电大科研评优一般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申报总数不足获奖总数的三分之一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名额。第十四条 学校科研成果评优和奖励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内,部门或个人

8、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时,可向发展规划与科研处提出;公示期内无异议,报主管校长批准实施奖励。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成果奖励以课题组名义进行,课题组成员不再以个人名义重复申报奖励。课题负责人应按照课题组成员所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合理分配奖金。我校教职工独立撰写的获奖专著和论文,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给予全额奖励,合著的专著和论文,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由第一作者按照其他合著者所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合理分配奖金。上述奖金分配明细表报发展规划与科研处和财务处后兑现奖励。第十六条 如课题负责人或论文第一作者因离职或退休等原因不能参加校级科研成果奖的申报,课题组成员和合作者可在负责人或第一

9、作者的书面授权下,以课题组成员和合作者的身份进行申报。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评优及奖励记入本人科研档案,作为职称评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 获奖成果一经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取消获奖资格,全额追回奖金,取消下一届科研成果评优申报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全部奖金从学校科研专项经费中列支。所有奖金均为税前金额,个人承担获奖收入所得税,由学校代扣代缴。第二十条 校外各级各类科研成果的评优和奖励,按主管部门文件执行,发展规划与科研处负责组织申报工作。第二十一条 不在上述奖励范围的科研成果,以及其他应予奖励的学术工作,由发展规划与科研处依据其主办单位情况、学术含量和影响力等因素提出奖励建议,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奖励。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科研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正式实施,原有规定与此不一致时,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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