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电改】售电公司入场安徽公布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交易主体准入退出细则(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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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焦电改】售电公司入场安徽公布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交易主体准入退出细则(附全文) 11月25日,安徽省能源局公布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同时也公布安徽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根据公布的文件显示,售电公司将正式进入安徽电力交易市场。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要点如下:电力用户准入条件(一)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年用电量100 万千瓦时及以上,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在电网企业独立开户、单独计量的企业。(二)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和1000 万千瓦时之间的企业,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售电公

2、司准入条件:代理电力用户的总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特别指出的是:市场主体退出后,3年内不得重新进入市场。交易方式:直接交易按周期分为多年双边交易(三年及以上)、年度双边和集中交易、月度集中交易等。多年双边交易和年度交易的标的物为全年电量,月度集中交易的标的物为月度电量。多年双边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年用电量须在6亿千瓦时及以上;年度双边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年用电量在5000万千瓦时至6亿千瓦时之间;5000万千瓦时以下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参与年度集中交易。月度集中交易主要对年度交易电量进行补充,所有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均可参与。集中交易价格按统一出清方式形成。统一出清价与火电上

3、网标杆电价最大上下偏差为20%,超过20%时按20%确定。按照市场主体报价与统一出清价的接近程度依次匹配成交,差价相同时按电量多少依次成交。以下为文件全文: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价局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电力市场建设,省能源局会同省物价局、华东能源监管局

4、制订了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皖能源电力201678号文件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2.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2016 年11 月23 日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电力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实现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则。

5、第二条 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等市场交易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依托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通过双边协商交易(以下简称“双边交易”)、集中竞价交易(以下简称“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电力交易。现阶段,暂不开展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第三条 在安徽省内开展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均应严格遵守本交易规则,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第四条 省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全省直接交易工作,组织制定年度直接交易工作方案,发布年度直接交易总规模和比例、机组市场电量限额、用户平均利用小时等参数,提

6、出具体工作要求。省物价局负责监管全省直接交易价格。华东能源监管局负责全程监管全省直接交易工作。第二章 市场成员第五条 直接交易市场成员由市场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等组成。市场主体为在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电网企业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并承担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市场运营机构为省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第六条 发电企业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四)

7、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协议、输配电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五)遵守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拥有配电

8、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拥有并承担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与义务;(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三)开展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四)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五)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六)同一配电

9、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七)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第九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障输配电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六)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不参与市场交易用户提供售电服务;(七)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的

10、权利和义务:(一)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二)组织市场主体开展直接交易活动;(三)编制市场主体月度电量计划;(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五)监测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六)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八)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负责安全校核;(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三)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省电力交易中心履行市场运营职能;(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合同的执行;(五)经授权暂停执行市场交

11、易合同;(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第十二条 进入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应符合产业政策,满足国家节能环保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和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达标排放的单机容量30 万千瓦及以上的省调发电企业,取得发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二)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并足额支付系统备用费的单机容量30 万千瓦及以上的自备电厂。第十四条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一)电压等级10 千伏及以上、

12、年用电量100 万千瓦时及以上,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在电网企业独立开户、单独计量的企业。(二)年用电量在100 万千瓦时和1000 万千瓦时之间的企业,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年用电量1000 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三)执行阶梯电价、差别性和惩罚性电价的电力用户不得参与。第十五条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一)符合规定的资产、设备、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要求。(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风险承担能力、无不良经营、不良金融、不良司法等记录。(三)申请配电网经营权的须获取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四)代理电力用户的总用电量1000 万千瓦时以上。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准入原则上按季度

13、办理,省能源局、华东能源监管局、省电力交易中心、各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安徽省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开展审核、注册、公示、备案等工作。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应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由省电力交易中心撤销注册,并向社会公告。市场主体退出后,3 年内不得重新进入市场。第十八条 退出的市场主体未执行的合同可以转让,并按合同约定履行违约责任。第四章 交易方式第十九条 直接交易按周期分为多年双边交易(三年及以上)、年度双边和集中交易、月度集中交易等。多年双边交易和年度交易的标的物为全年电量,月度集中交易的标的物为月度电量。多年双边交易的电力用

14、户和售电公司,年用电量须在6 亿千瓦时及以上;年度双边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年用电量在5000 万千瓦时至6 亿千瓦时之间;5000 万千瓦时以下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参与年度集中交易。月度集中交易主要对年度交易电量进行补充,所有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均可参与。第二十条 双边交易的价格和电量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并签订双边交易意向书。每年11 月20 日至30 日,省电力交易中心受理市场主体提交的双边交易意向书,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双边交易上限的审查,初步确定协议电量,经省电力调度中心安全校核后,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双边交易结果。12 月31 日前组织市场主体签订购售电协议,随后组织签订年度输配电合

15、同。第二十一条 双边交易须签订购售电协议。多年双边交易协议还须明确分年度交易价格和交易电量;协议期内,分年度交易电量须在年度交易中予以确认,分年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调整。签订的年度输配电合同电量,变动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应年度协议电量的15;如不签订分年度输配电合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不得参与当年直接交易,发电企业扣减当年合同电量对应的市场份额。第二十二条 参加年度集中交易的市场主体,于每年12 月1015 日,通过省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次年电量、电价。省电力交易中心于每年12 月20 日前,按统一出清原则竞价形成匹配结果送省电力调度中心进行安全校核,12 月31 日前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成交结果,组织

16、签订输配电合同。第二十三条 参加月度集中交易的市场主体,于每月1520 日通过省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次月电量、电价,省电力交易中心于每月25 日前,按统一出清原则竞价形成匹配结果送省电力调度中心进行安全校核,月底前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成交结果,组织签订输配电合同。第二十四条 集中交易价格按统一出清方式形成。统一出清价与火电上网标杆电价最大上下偏差为20,超过20时按20确定。按照市场主体报价与统一出清价的接近程度依次匹配成交,差价相同时按电量多少依次成交。第二十五条 多年和年度交易输配电合同,由电网公司与市场主体按年度签署,合同内容包括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分月用电安排、线路关口等。省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严格执行合同电量,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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