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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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国家安标考评办法,为夯实全区各类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督促煤矿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进行建设、验收、生产和管理,时时处于动态达标状态,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监察机构负责本细则的实施。煤矿企业、驻矿安监员、旗县区及盟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等基层一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采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全力推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2、。第三条 井工煤矿生产规模120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4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一年内达到一级标准;井工煤矿生产规模在60万吨/年至90万吨/年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100万吨/年至400万吨/年的,两年内达到一级标准;井工煤矿生产规模45万吨/年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下的(不含100万吨/年)三年内达到二级以上标准。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新建、技改、扩建和生产等各类煤矿。第二章 动态达标条件第五条 新建、技改、资源整合等建设煤矿分阶段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的基本条件为:(一)地质勘查阶段:勘查单位提交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通过有关部门的评审批复。(二)项目

3、核准阶段:按规定程序取得国家或自治区的项目核准文件和国土资源部门的资源配置文件或采矿许可证。(三)设计审查阶段: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审查;项目初步设计通过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审查。(四)施工和监理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五)项目开工备案阶段:开工前取得了项目核准单位的备案回执。(六)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与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奖惩办法,建立联合安全管理机构,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施

4、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及日常安全检查,监理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相关责任人签字的安全检查记录;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要认真编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七)联合试运转阶段:建设单位编制联合试运转(含试生产)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报项目核准单位审批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联合试运转(试生产)。联合试运转(试生产)结束后,编制联合试运转(试生产)总结报告。(八)竣工验收阶段:通过工程质量认证单位的质量认证;通过安全设施专项验收;通过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达标考评考核。(九)各阶段必须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146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十)建设项目各个阶段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必须是项目当前所处的阶段及以前各个阶段都符合本规定条件,方可认定为项目当前所处阶段动态达标。(十一)建设单位每月、旗县区每季、盟市每半年按项目进行的当前阶段及以前阶段的条件要求组织检查,并有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自治区每年进行重点抽查。第六条 生产

6、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的基本条件为:(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三)考核年度内达到死亡人数和事故起数的安全生产目标要求。(四)有通过审查批准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五)制定并实施了各工种、班组、区队、科室、矿领导等岗位和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六)煤矿制定并执行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工作责任制,主要内容: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管理目标;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7、;矿工、班组、区队、科室、矿部、公司等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绩效为指标的工资制度,以及考核、奖罚的具体细则等。(七)煤矿必须定期召开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为主要内容的班前、班后会,以及区队会、科室会、矿部会、公司会,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治理方案,确保安全质量动态达标。区队以上会议应有驻矿安监员参加。(八)煤矿的班前、班后会必须有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安排,各班组每天要有安全质量标准工作情况记录,区队、科室每星期要有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记录,矿级、公司每旬要有安全质量标准工作考核、奖罚情况会议

8、纪要。(九)煤矿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检查,并有评分验收记录。(十)旗县区每季度(100)、盟市每半年(50以上)、自治区每年(重点抽查)进行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考评考核,且有达标评分考核记录。第三章 考评考核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不予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认定:(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不齐全、不合法、超过有效期的;(二)井工煤矿考核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露天煤矿在考核期内发生死亡事故的;(三)考核年度内未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的;(四)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不符合规定的;(五)井工煤矿未按要求

9、建立瓦斯综合防治体系的;(六)煤矿企业未制定或未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奖惩制度的;(七)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八)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的,或者各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九)未在限定时间内建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经验收合格的;(十)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检查指令,整改率达不到100%的;(十一)矿井、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十二)煤矿各系统(开拓、采掘(剥离)、通风、提升、运输、供电、防排水、消防降尘、监测监控、通信联络等)未按设计施工的;(十三)矿井不具备2个以上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采煤工作面不具备2个畅通的安全出

10、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十四)无同等能力备用主通风机的;(十五)中央水泵房、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露天煤矿集水坑排水泵无备用排水泵或排水泵不符合规定数量的;(十六)无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按规定经相关部门备案的;(十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未设专用回风巷的;(十八)矿井(露天)煤矿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系统的;主通风机、主排水泵、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井下中央变电所、瓦斯抽放泵、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露天煤矿集水坑排水泵有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十九)井下胶带输送机使用非阻燃胶带的;(二十)瓦斯超限作业的;(二十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

11、按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二十二)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二十三)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二十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二十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十六)超层越界开采的;(二十七)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十八)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综合防灭火措施的;矿井(露天)消防、降尘系统不健全的;(二十九)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三十)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内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的;(三十一)煤矿实行承包生产经营不符合规

12、定的,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三十二)煤矿矿长等矿级领导未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或下井次数、时间不够的;(三十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三十四)露天煤矿爆破前,未按规定撤出爆破区域内的人员及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域端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三十五)有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第八条 建设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检查考核的主要依据为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条件。当项目进展到地质勘查、项目核准、设计审查、施工与监理招标、开工备案、工程施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的某一阶段时,项目当前所处阶段及以前阶段达标工作情况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方可认定为

13、当前所处阶段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建设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检查考核,可参照生产煤矿评分方法,原则上只审核是否达标,不进行打分评级。第九条 生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检查考核执行国家安标考评办法(煤安监行管20131号),井工或露天煤矿的考核项目内容和评分标准,分为三个达标等级,实行现场检查考核并打分评级。第十条 各类煤矿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自查;旗县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煤矿的动态达标情况进行逐矿检查;盟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半年对辖区内煤矿动态达标情况进行(50%以上)检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会同内蒙古煤矿安

14、全监察局每年度对全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第十一条 各类煤矿动态达标自查和各级、各部门、各机构的动态达标检查必须有详细记录。煤矿动态达标自查情况及时上报旗县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检查情况要逐级上报并备案。第十二条 旗县区、盟市煤矿安全监管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联合或单独日常检查中,凡发现存在第三章第七条中35款否决项之一的,或现场评分虽不存在35款否决项之一,但未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的,责令停产(工)整改,直至隐患消除、问题解决后,方可按实施细则和国家安标考评办法重新考评考核,逐级上报

15、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十三条 驻矿安监员的工作职责为:(一)每周至少对所驻煤矿进行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现场检查,做好书面检查记录;(二)及时发现所驻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填写整改通知单;(三)追踪落实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治理效果,直至问题解决、隐患排除,并在整改落实通知单上签字;(四)每月月初填写所驻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情况报表(见附录一:表一、表四),上报旗县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第十四条 旗县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为:(一)每季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评定是否达到原标准级别或重新打分评级认定;(二)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时限和意见,填写整改通知单,并由检查人员和煤矿负责人签字确认;(三)跟踪落实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效果,直至问题解决、隐患排除,并有检查人员和煤矿负责人在整改落实通知单上签字;(四)对建设煤矿项目所处阶段可否转段提出具体意见;对动态达标出现滑坡现象的生产煤矿,提出降级取消或关闭的处理意见;(五)每季度第1个月中旬前填写辖区内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情况报表(见附录一:表二、表五),报送盟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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