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与法规作业参考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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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课程考试教育政策与法规作业参考答案注 意:1、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否则无效。2、务必将装订线内相关信息填写完整,否则成绩无效。3、答卷时必须字迹工整,标明题号,否则无效。一、单项选择题 1C 2B 3C 4B 5D6C 7D 8B 9B 10D11 C 12 B 13、C 14、A 15、B16A 17、B 18、A 19、D 20、B二、双项选择题1A D 2B D 3D E 4B C 5A D6、B D 7、B E 8、D E 9、A C 10、C D11B D 12B D 13A B 14B D 15A C三、名词解释题1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

2、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2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3法律意义上的学校:法律意义上的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教育系统中各组织阶段目标为主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组织机构。4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校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调节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救。5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6.教育法的

3、渊源就是指法定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教育法的一种分类,是教育法的一种形式。7.依法治教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8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9法律意义上的学生就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10教师聘任制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教师管理制度,是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同形式确认教师的职务、职责以及双方权利和义

4、务的教师任用制度。11 非教育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关于国家教育事业发展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关系的法律。12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13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殊的职业许可制度。也称“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教师证书制度”,它是指“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14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

5、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1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又称教育法上的权利,是指教育法所规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作为的行为或可以不作为的行为。四、简答题1、答:教育法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第二,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第三,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第四,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2、答:判断学校是否是行政主体,有三条标准:第一,学校是否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第二,学校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第三,学校是否能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3、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一样,都是一种行政权的转移,其目的是为了

6、提高行政效率。但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不同:第一,权力的来源不同。第二,成立的前提不同。第三,被授权者与被委托者的法律地位不同。4、答: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像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一样,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1)二者的联系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具有一致性,也就是说,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每一项教育法规都是一项政策,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灵魂,教育政策不仅指导着教育立法的过程,体现在教育法规当中,而且也指导教育法规的运行和实施。只有在党的教育政策指导下使用和实施教育法规,才能更好地发挥教育法规为教育政策服务的作用。(2)二者的区别第一,制定机关不同第二,范围不同第三,形式不同第四

7、,实施方式不同第五,稳定性不同5、答:教育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作用l 评价作用l 教育作用l 预测作用l 强制作用第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包括:l 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l 规范教育权力运行l 实现教育管理科学化l 保障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l 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教进程l 确认和保障教育的性质和方向l 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6、答:从法理上讲,学校作为事业法人,是非企业法人的一类,它与企业法人有着鲜明的不同。第一,学校的设置目的不同于企业。第二,学校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第三,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7、答:教育行政行为的免责条件有:第一,行为人无

8、责任能力。第二,超过时效。第三,情节显著轻微。第四,符合社会价值取向或者特殊需要。8、答:我们认为,全面实现依法治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完备的教育法体系(2)严格依法行政,健全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3)教育司法作用得到充分发挥。(4)社会成员具有较强的教育法律意识。(5)全面实现依法治校。9、答:法律地位包含的含义有如下三层:第一、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第二、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决定他与其他主体之间所构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容(即权利与义务); 第三、权利主体间因不同法律地位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因个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5、10我国教育法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我国纵向层次的教

9、育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是下位法律滞后问题相当严重。二是地方性法规缺乏特色。(2)我国横向层次的教育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是我国教育立法的缺口依然很大,一些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二是程序法的缺失。11答:依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必须履行如下六方面的义务。第一,遵守法律、法规。第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第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第六,依法接受监督。12答:学校人身伤害侵权的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

10、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学校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第二,学校的行为违法。第三,学校行为须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学校主观上有过错。13答: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措施有:(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2)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6)加强领导,推进教育法制的基础性建设(7)要重视和加强教育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五、论述题1、答: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11、。(1)教育的方向性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之所以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其次,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最后,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另外,教育公共性原则主要表现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等几个方面。(3)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同时,应体现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因为受教育机

12、会平等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4)教育的终身性原则。终身教育认为:在现代科技、现代生产、现代社会条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仅限于青少年时期的正规学校教育,教育应贯穿于人的整个一生。为实现终身教育,要对传统教育进行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这些教育既包括或多或少有组织、有计划的正式教育,也包括任何场合中的、自发性的非正式教育;既包括胎教、幼教、普教、高教,也包括职教、成教及继续教育和回归教育;既包括就业、生计教育,也包括老年、闲暇教育等。只有不断地建立和发展各级各类教育,促进它们的相互沟通和衔接,才能不断完善终身教育体系,进而保证终身教育的顺利实现。2、答:

13、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相对于其他形式的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制度。其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

14、法上的效力。3、答:(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这一概念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置于与行政主体平等的地位,也在当前行政法过分强调行政效率的背景下,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将政府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2)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应有如下权利:第一,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权。第二,参与制定教育法规或计划的权利。第三,听证的权利。4、答:(1)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的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判断学校是否是行政主体,有三条标准:第一,学校是否是

15、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教育法第28条第3项规定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第6项规定的聘任教师及奖励、处分权;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的高等学校校长的行政管理职权等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单方面意志属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第二,学校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学校在招生录取;学籍管理;对学生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其他学业证书的颁发;对教师的管理、处分、职务的评定等方面,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的作出相应的决定。第三,学校是否能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体现就在于学校能独立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主体。5、答:(1)教育法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根据法学原理,按照一定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据我国目前现行教育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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