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委对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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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建发200830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广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现就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商品砂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一)从即日起,在主城区选择35个有一定代表性的工程进行试点,推广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积极引导主城区现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址内增设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二)从2008年

2、7月1日起,主城区(渝中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江北区、渝北区、南岸区、巴南区、北碚区、高新区、经开区)城区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三)从2009年7月1日起,六大区域中心城市城区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四)从2010年7月1日起,主城区、六大区域中心城市以外的其它区县城区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面使用预拌商品砂浆。二、推广使用原则(一)预拌商品砂浆的推广应用应以大力发展干混砂浆为主,辅以湿拌砂浆,试点及推广应用初期可考虑“干湿

3、并举”。(二)预拌商品砂浆发展初期应以普通砂浆为主,逐步开发砂浆品种,发展特种砂浆,扩大其使用范围。(三)鼓励现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在原址内新建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四)紧密结合本地区资源的特点,充分利用重庆地区特细砂资源及工业固体废弃物,因地制宜发展预拌商品砂浆。三、工作措施及要求(一)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市建委是全市预拌商品砂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拌商品砂浆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政策,拟定行业标准及准入条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新选址设立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的布点审批;负责认定全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能力;负责对预拌商品砂浆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指导

4、预拌商品砂浆的价格。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委的委托,负责新设立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布点、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能力认定、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以及其它预拌商品砂浆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受市建委的委托,负责指导全市预拌商品砂浆价格的具体工作,定期收集和发布预拌商品砂浆市场指导价格。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预拌商品砂浆的行业管理;负责对辖区内新选址设立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布点和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能力认定的初审工作;负责对辖区内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的生产和运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所管辖工程预拌商品砂浆的使用情况和质量的监督管理。(二)合理布局预拌商品

5、砂浆搅拌站1、鼓励现有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在原址内增设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现有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是在满足土地、规划和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原材料供应、各区域内建设工程的需求量、运距等技术经济因素而设立的。因此,在现有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原址增设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不管是从技术经济指标分析还是从有关手续的办理都具有较大的优势。现有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拟在原址内增设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的,只需将建站申请与建站方案报属地区县建委备案,并抄送市建委后,即可开展建站工作。2、新选址设立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的,应首先符合土地、规划和环保等部门的要求,并持规划、环保部门的认可意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建

6、站方案等资料,向区县建委提出申请,经区县建委初审通过、市建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建站工作。(三)实行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供应能力认定制度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完成建设任务后,应立即持有关资料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申请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供应能力认定,区县建委应在受件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包括核验复印件的原件)工作。初审通过后,报市建委审批。市建委会同属地建委组织有关专家对资料和现场进行核查验收和能力认定,并将能力认定意见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上公示5个工作日。市建委按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供应能力认定标准(详附件一),于受件之日起14个工作日(不包括网上公示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发预拌商品砂

7、浆生产供应能力认定证书的决定。取得能力认定证书的企业方可生产供应预拌商品砂浆。企业申请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供应能力认定证书应将以下资料收集整理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1、填写完整的重庆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供应能力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下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复印件;3、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4、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实验室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主要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6、企业实验室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检定合格证复印件;7、由具备重庆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

8、验合格报告复印件;8、有关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资料。(四)加强预拌商品砂浆的价格指导预拌商品砂浆的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其中成本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至施工现场运输费及管理费等。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根据指导价格和市场供需情况自行确定产品价格,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坚决遏止恶性竞争和哄抬价格行为,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五)加强预拌商品砂浆质量管理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必须设置与其生产供应能力相匹配的试验室,建立健全企业的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标准、规范,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抽检,对砂浆拌合物各项性能进行检测,严把原材料和砂浆成品质量关。市建设工程

9、质量监督总站要加强对全市各个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的巡查,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督促各地、各企业加强对预拌商品砂浆的质量管理及控制。对设有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的地区,区县建委要督促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必须进行严厉惩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健全完善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对预拌商品砂浆(包括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监督检查的季报制度,设有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的区县,应在每一季度开始的5日内向市建设工程质量

10、监督总站报送上一季度本地区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的监督检查情况。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汇总各地上报和巡查发现的情况,于每一季度开始的15日内向市建委报告全市预拌商品砂浆监督检查情况。(六)加强预拌商品砂浆文明生产及运输管理工作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大投入,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尘污染的净空措施。在生产过程中要对粉尘、噪声和废水等进行有效治理,达到环保部门的要求。在运输过程中要保持车身清洁,不得污染道路;在工地泵送完预拌商品砂浆的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七)对于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工程,在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全面推行预拌商品砂浆1、工程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出

11、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要求。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工程所用预拌商品砂浆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将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纳入审查范围。2、工程施工承发包阶段。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其它项目,应将使用预拌商品砂浆写入施工合同,并将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3、施工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本单位或工程承包单位与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签订的预拌商品砂浆供应合同。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4、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取得市建委

12、能力认定证书的企业生产供应的预拌商品砂浆。施工现场不得堆放水泥、砂等材料,并应配备满足预拌商品砂浆储存要求的容器。严格执行预拌砂浆(JG/T230-2007)、干混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T50-062-2007)、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T50-061-2007)等有关技术标准,严禁擅自掺加其他材料或改变预拌商品砂浆配合比,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拌商品砂浆。预拌商品砂浆产品出厂资料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资料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监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及供应方共同检查验收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砂浆质量,做好记录,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砂

13、浆和违反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行为,监理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或预拌商品砂浆供应单位及时纠正,并及时报告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市混凝土协会要积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引导预拌商品砂浆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并与各个会员单位签定行业自律公约,并监督其执行;组织和开展企业职工技术培训;在行业内推广使用稳定、可靠的新技术、新设备和开发应用新工艺、新产品;积极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协调行业内部的矛盾,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附件:1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能力认定标准2重庆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能力认定申请表二八年二月二

14、十六日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能力认定标准一、资金条件企业注册资本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二、人员条件1、企业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三、生产设备条件1、有符合要求的预拌商品砂浆专用生产线、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及设备(干混砂浆年生产能力应在15万吨以上,湿拌砂浆年生产能力应在5万立方米以上);2、具备砂筛分设备,确保砂粒径不大于5mm

15、;3、具有满足生产要求的各类专用筒仓;4、干混砂浆生产中砂的烘干设备必须确保砂的含水率小于0.5%;5、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生产设备,计量设备精度和称量应满足连续生产要求;6、整个生产应当采用电脑控制;四、技术条件1、具备重庆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有效期内的预拌商品砂浆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2、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中不得使用消石灰粉、磨细生石灰、引气剂、石灰膏、粘土膏和电石膏。五、试验室条件1、具备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样品存放室、养护室、试验室、管理室等,样品存放室、养护室和试验室的面积、采光、温度、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2、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3、出厂产品检验以及生产控制检验所需设备应齐全,其性能应满足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常用的仪器设备应有备用件;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六、管理制度要求建立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重庆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能力认定申请表申请企业: (公章)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制填 表 说 明一、本表适用于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申请生产供应能力认定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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