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农村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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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 庄 整 治 技 术 规 范1 总 则1.0.1 为提高村庄整治的质量和水平,规范村庄整治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现有村庄的整治。1.0.3 村庄整治应充分利用现有房屋、设施及自然和人工环境,通过政府帮扶与农民自主参与相结合的形式,分期分批整治改造农民最急需、最基本的设施和相关项目,以低成本投入、低资源消耗的方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防止大拆大建、破坏历史风貌和资源。1.0.4 村庄整治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分期分批进行;并应充分传承当地历史文化传统,防止违背群众

2、意愿,搞突击运动。并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1 充分利用已有条件及设施,坚持以现有设施的整治、改造、维护为主,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权益,严禁盲目拆建农民住宅;2 各类设施整治应做到安全、经济、方便使用与管理,注重实效,分类指导,不应简单套用城镇模式大兴土木、铺张浪费;3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生产方式与生活习惯,结合农村人口及村庄发展的长期趋势,科学制定支持村庄整治的县域选点计划;4 综合考虑整治项目的急需性、公益性和经济可承受性,确定整治项目和整治时序,分步实施;5 充分利用与村庄整治相适应的成熟技术、工艺和设备,优先采用当地原材料,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资源,节约使用土地;6 严格

3、保护村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严禁毁林开山,随意填塘,破坏特色景观与传统风貌,毁坏历史文化遗存。1.0.5 村庄整治项目应包括安全与防灾、给水设施、垃圾收集与处理、粪便处理、排水设施、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公共环境、坑塘河道、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生活用能等。具体整治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与经济条件,由村民自主选择确定,涉及生命财产安全与生产生活最急需的整治项目应优先开展。村庄整治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当村庄规模较大、需整治项目较多、情况较复杂时,应编制村庄整治规划作为指导。1.0.6 村庄整治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术 语2.0.1

4、 村庄整治 village rehabilitation对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的整顿和治理。2.0.2 次生灾害 secondary induced disasters自然灾害造成工程结构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连锁性灾害。常见的有次生火灾、爆炸、洪水、有毒有害物质溢出或泄漏、传染病、地质灾害等。2.0.3 基础设施 infrastructures维持村庄或区域生存的功能系统和对国计民生、村庄防灾有重大影响的供电、供水、供气、交通及对抗灾救灾起重要作用的指挥、通信、医疗、消防、物资供应与保障等基础性工程设施系统,也称生命线工程。2.0.4 浊度 turbidity反映天然水及饮用水物理性状

5、的指标,是悬浮物、胶态物或两者共同作用造成的在光线方面的散射或吸收状态,也称浑浊度。2.0.5 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 biodegradable waste指可以腐烂的有机垃圾,如食物残渣、树叶、草等植物垃圾等。2.0.6 堆肥 composting在有氧和有控制的条件下通过微生物的作用对分类收集的有机垃圾进行的生物分解过程,制作产生肥料。2.0.7 粪便无害化处理 feces harmless treatment有效降低粪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数量,使病原微生物失去传染性,控制疾病传播的过程。2.0.8 卫生厕所 sanitary latrine有墙、有顶,厕坑及贮粪池不渗漏,厕内清洁,无蝇蛆,

6、基本无臭,贮粪池密闭有盖,粪便及时清除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厕所。2.0.9 户厕 household latrine供农村家庭成员便溺用的场所,由厕屋、便器、贮粪池组成。2.0.10 水冲式厕所 water closed latrine具有给水和完整的排水设施的厕所。2.0.11 人工湿地 artificial wetland人工筑成的水池或沟槽,底面铺设防渗漏隔水层,填充一定深度的土壤或填3料层,种植芦苇类维管束植物或根系发达的水生植物,污水由湿地一端通过布水管渠进入,与生长在填料表面的微生物和水中溶解氧进行充分接触而获得净化。2.0.12 生物滤池 biological filter污水处理

7、构筑物,内置填料做载体,污水由上往下喷淋过程中与载体上的微生物及自下向上流动的空气充分接触,获得净化。2.0.13 稳定塘 stabilization pond污水停留时间长的天然或人工塘。主要依靠微生物好氧和(或)厌氧作用,以多极串连运行,稳定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2.0.14 表面水力负荷 hydraulic surface loading每平方米表面积单位时间内通过的污水体积数。2.0.15 坑塘 pit-pond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储水洼地,包括养殖、种植塘及湖泊、河渠形成的支汊水体等。2.0.16 滚水坝 overflow dam高度较低的溢流水坝,控制坝前较低的水位,也称滚水堰。2.

8、0.17 塘堰 small reservoir山丘区的小型蓄水工程,用以拦蓄地面径流,供灌溉及居民生活用水,也称塘坝。2.0.18 历史文化遗产 cultural heritage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遗址、建(构)筑物、村庄格局。2.0.19 历史文化名村 historic village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落。2.0.20 生物质成型燃料 biomass briquette将农作物秸秆、农林废弃物、能源作物等生物质通过高压在高温或常温下压缩成热值达 1193218840kJ/kg

9、的高密度棒状或颗粒状的燃料。2.0.21 太阳房 solar house依靠建筑物本身构造和建筑材料的热工性能,吸收和储存太阳光热量,满足使用需要的房屋。43 安全与防灾3.1 一般规定3.1.1 村庄整治应综合考虑火灾、洪灾、震灾、风灾、地质灾害、雷击、雪灾和冻融等灾害影响,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灾害综合防御、群防群治的原则,综合整治、平灾结合,保障村庄可持续发展和村民生命安全。3.1.2 村庄整治应达到在遭遇正常设防水准下的灾害时,村庄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整体功能基本正常,不发生严重次生灾害,保障农民生命安全的基本防御目标。3.1.3 村庄整治应根据灾害危

10、险性、灾害影响情况及防灾要求,确定工作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火灾、洪灾和按表 3.1.3 确定的灾害危险性为 C 类和 D 类等对村庄具有较严重威胁的灾种,村庄存在重大危险源时,应进行重点整治,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进行防灾整治和防灾建设,条件许可时应纳入城乡综合防灾体系统一进行;表 3.1.3 灾害危险性分类灾害危险性灾种划分依据 A B C D地震 地震基本加速度 a(g) a S0 0.3 0.6 S0 0.45 S0 0.6冻融 最冷月平均气温(ºC) 0ºC 0ºC -5ºC -5ºC -1

11、0ºC 2.0 10000 2.0 - 1.5 1000 1.5 农作物种植坑塘 600700 1.0 杂用水坑塘 10002000 05-1.0 水景观坑塘 5001000 0.2 污水处理坑塘(厌氧) 6001200 2.55.0 污水处理坑塘(好氧) 15003000 1.01.5 行洪河道 生活饮用水河道 1.0 工业取水河道 1.0 农业取水河道 1.0 水景观河道 自然河道宽度0.2 34和优化坑塘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临近湖泊的坑塘应以旱涝调节为主要功能,兼顾渔业养殖功能;临近村庄的坑塘应以消防备用水源、生活杂用水为主要功能;临近村庄集中排污方向的坑塘宜优先作为污

12、水净化功能使用;2 坑塘功能调整不应取消和降低原有坑塘旱涝调节功能;3 河道整治不应改变原有功能,应以维护河道行洪、取水功能为主要目的。已废弃坑塘在满足本规范 10.1.2 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采取拆除障碍物、清理坑塘、疏浚坑塘进出水明渠、改造相关涵闸等措施整治,恢复其基本使用功能。10.2 补水10.2.1 雨量充沛、地下水位较高地区的村庄,应充分利用降雨、地下水进行坑塘河道的自然补水;自然补水不能满足水体容量要求时,可采用人工方式。10.2.2 坑塘河道补水整治应贯彻开源节流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调整用水结构,发展与水资源相适应的产业类型,提高工业循环用水率,减少

13、或取缔高耗水、低产能的中小型企业;2 污水宜集中收集、集中处理,经处理水质达标后可用于农业灌溉,减少新鲜水取用量。10.2.3 山区、丘陵地区的村庄宜充分利用现有水库效能进行蓄水;平原河网、湖泊密集地区的村庄宜充分利用现有取水泵站能力引水,并适度增加旱涝调节坑塘,提高村庄旱季补水应变能力。10.2.4 坑塘人工补水可根据当地条件,选择人工引水和人工蓄水两种方式。1 人工引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原有引水明渠水源基本断流时,宜重新选择水源,采用人工引水方式补水。水源地宜选择临近坑塘、水量充沛的河道、湖泊、水库或其他旱涝调节坑塘,并应符合本规范 4.3.2、4.3.4 的规定。2)引水方式宜优先选择

14、涵闸控制的自流引水方式,其次选择泵站抽升引水方式。3)引水明渠的布置应根据引水方位、地形条件选择在地势低洼、顺坡、线路较短的位置。引水明渠构造结合自然地形可采用浆砌砖、块石护砌明渠或土明渠。4)平原地区宜采用土明渠,山区及丘陵地区宜采用块石、砖护砌明渠;2 人工蓄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坑塘原有引水明渠水源出现季节性缺水时,可选用人工蓄水方式补水。352)可采用在坑塘下游排水口处设置节制闸或滚水坝的蓄水方式补水。3)水深要求变化较大的坑塘应采用节制闸控制,按坑塘不同水深要求控制节制闸的开启水位;水深要求变化不大的坑塘可采用滚水坝控制,坝顶高度按坑塘正常水深相应水位高度控制。10.2.5 有取水功

15、能的河道出现自然补水不足时,可采取下列措施:1 因水源断流出现自然补水不足时,下游取水构筑物较多的河道应采用人工引水方式保障河道最小流量;下游取水构筑物较少的河道可废弃原有取水构筑物,另选水源地取水,并应符合本规范 4.3.2、4.3.4 的规定;2 因季节性缺水出现自然补水不足时,可采取局部工程措施人工蓄水。可在取水构筑物处适当挖深河床,降低进水孔或吸水管高度,满足取水水泵有效吸水深度,河床挖深不宜超过 1m。10.3 扩容10.3.1 坑塘水体容量不能满足功能要求时,可进行坑塘扩容。10.3.2 可通过扩大坑塘用地面积、提高坑塘有效水深两种形式进行坑塘扩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结合坑塘

16、使用功能、用地条件选择扩容方案,宜首先选择清淤疏浚方式,满足坑塘有效水深;2 坑塘扩容规模除特殊要求外,水面面积和水深应符合本规范 10.1.2 条的有关规定。10.3.3 坑塘扩容整治与周边其他土地利用发生矛盾时,对旱涝调节、污水处理等涉及生产保障、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的坑塘,应遵循扩容优先的原则,其他坑塘应遵循因地制宜、相互协调的原则。10.3.4 旱涝调节坑塘扩容整治应与村庄防灾、排水工程整治相协调,水体调节容量、调蓄水位应达到原有水利排灌控制要求。无相关规定的,其水面面积、常年水深应满足本规范 10.1.2 条有关规定的低限要求,并应符合本规范 3.3.4 条的相关规定。10.3.5 旱涝调节坑塘扩容整治应充分利用地势低洼区域的湖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严禁随意在湖汊等地势低洼的坑塘上填土建造房屋,已建房屋应逐步拆除;2 原有单一渔业养殖功能坑塘可改为养殖与旱涝调节兼顾的综合功能坑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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