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券交易所的视角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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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证券交易所的视角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上)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也称公司管治),是一整套赖以管理和控制公司的机制。近年来,公司治理结构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资本市场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在全世界范围内确立上市公司治理的共同原则是摆在各国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为此,国际组织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纷纷开始进行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 本文试从证券交易所的视角出发,结合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实践和案例,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提出若干完善对策与建议。一、我国证券交易所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

2、努力与创新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逐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方面均进行了积极而卓有成效的探索。下面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为例,来阐述证券交易所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努力与创新。(一)制定了一系列的业务规则与指引,夯实上市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应“制度先行”。近年来,深交所相继出台了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对上市公司治理各方面进行详细规范,夯

3、实了上市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二)积极开展 “清欠解保”工作,遏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行为“股权分置”和“控股股东占款”是多年来困扰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两大沉疴,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两大“拦路虎”。自2005年以来,管理层将股改和清欠均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并下决心解决股改和割掉控股股东占款这个“毒瘤”。首先,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深交所专门成立了清欠工作小组,联合各地证监局,多次走访重点辖区,对存在占用问题严重的上市公司进行现场督导,并紧密依托当地政府及国资管理部门的积极支持,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创新手段,鼓励上市公司采用股改与清欠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清欠,使得艰巨的清欠

4、工作得以高效和有序地进行。其次,为促使股权分置改革积极、稳妥和有序推进,彻底解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问题,根据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窗口指导和信息披露审核发现的问题,深交所于2006年2月出台了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2号清欠解保,要求存在资金被占用或违规担保问题的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前,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会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进行披露。再次,深交所在其网站“诚信档案”栏目中专门开设了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专栏,定

5、期公布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及清欠进展等有关情况,包括公司名单、占用资金总额、占用情况说明和清欠安排,是清欠攻坚战的又一有力措施。最后,作为推动上市公司清欠工作的重要举措,深交所还联合上交所自今年6月1日起,定期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通告,公开披露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及清欠承诺情况,两所联合清欠通告的定期发布对上市公司加大清欠力度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不少上市公司在两所发布通告前解决了资金占用问题。经过深交所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上市公司清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两市共有380家上市公司完成了清欠

6、工作,22家上市公司部分完成清欠工作,合计清欠金额335.68亿元,占所需清偿资金总额的70%;同时,两市共有8家上市公司以股抵债或以资抵债方案已获股东大会通过,进入清欠程序,金额合计23.71亿元。(三)全力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切实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切实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交所于2007年4月16日发出关于做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详细部署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要求各上市公司在10月底前完成自查、公众评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的工作。深交所要求各上市公司切实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上市

7、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在6月30日前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接待和推广制度,并报深交所和当地证监局备案。为做好上市公司治理的评议活动,敦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相关公告,深交所还在官方网站()开设了“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专门网页。网页设有“公司治理备查文件”、“公司治理情况评议”、“公司治理改进建议”、“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四个专栏。截至2007年8月20日,深市已有370家公司披露了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共有4555项制度文件刊登在深交所官方网站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评议,已有3526人次、对237家公司作出了评议。绝大部分深市公司能够按照

8、要求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制度,尤其是长源电力、长航凤凰等公司在制度建设方面非常完备,制订了多达50余项制度,涉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治理评估报告等,体现出上市公司对公司治理活动的高度重视。在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证券交易所肩负着综合评价的重任。深交所为此精心确定了综合评价步骤,对相关上市公司提出整改意见。首先,深交所要求各上市公司切实进行自查和撰写报告,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制订明确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其次,在公众评议阶段,深交所积极收集公众评议意见,并及时将社会公众的改进建议反馈给各上市公司,供他们参考。从目前公众评议的情况看,

9、社会公众普遍关心公司的治理情况。在这次专项活动中,有些投资者给深交所发来了电子邮件,就活动形式、内容提出了意见。大多数上市公司已设立专门的电话和网络平台听取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也有部分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公司改进治理工作,出具公司治理评估报告。再次,深交所在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时,将参考日常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平时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密切的问题,如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独立董事制度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履行承诺情况。最后,深交所借助证监局实地调查的监管优势,及时联系各地证监局,互相通报公司治理信息。深交所将通过收集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治理情况的评议,参考证监局实地调查结果,以及根据日常监管情

10、况、公司自查情况等四大角度,对各上市公司的治理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整改建议。对于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深交所还将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监管措施,如约见公司董事长、高管人员谈话提醒、发关注函、监管函,督促公司切实整改。对于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以及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上市公司,深交所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对于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以及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深交所对其再融资、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行为进行重点关注和冷淡对待。(四)建立独立董事备案审查机制,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把关为做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

11、国证监会的授权,深交所发布了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规定,深交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可按计划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深交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或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深交所可以向上市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五个交易日前披露深交所关注意见。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所提请关注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或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深交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对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人员,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12、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自2004年9月证券交易所承担深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审查工作以来,深交所已向上市公司发出了30多份独立董事候选人提请关注函、问询函,4家上市公司因此更换了独立董事候选人或相关议案被股东大会否决(湘酒鬼、天一科技等);向7家公司发出了独立董事审核异议函(云南白药、深发展、甬成功、*ST生化、秦川发展、深康佳、旭飞投资)。(五)发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鼓励上市公司主动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新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间的竞争已经主要从

13、硬件的竞争上升到软件的竞争,从主要是技术、产品、制度的竞争上升到理念、价值观以及道德水准的竞争,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企业软实力的重要内容,社会责任建设是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作为行业明星和承载社会较高期望的优秀群体上市公司理应在社会责任的实践中率先垂范。为此,深交所于2006年9月发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对职工、股东、债权人、供应商及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并鼓励其主动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在深交所的推动下,2007年深市已有21家上市公司随2006年年报一同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已经从广泛认可的理念和概念上升为深入实践和行

14、动。企业社会责任将成为今后衡量企业对社会全面贡献的一项标尺。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2002年1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颁布后,经过各方持续的努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基本确立,上市公司治理走上了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上市公司成为公司治理改革的先行者和排头兵。但在实际运作中,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薄弱环节,公司治理“形似而神不至”的问题仍然存在,距离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有很大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对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造成了影响。本部分将结合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实践和案例,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股独

15、大”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中很多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这种现象还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存在。“一股独大”的要害是“一股独霸”,其已成为阻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一股独大”这种情况下,根据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在股东大会上中小股东的意志往往被控股股东的意志所吸收和征服,影响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股东大会演变成“控股股东会”,甚至出现“一人股东大会”的尴尬现象。加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通过操纵股东大会实现其不正当利益或直接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1、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屡见不鲜近年来,由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屡见不鲜。ST猴王(000535)、ST九州(000653)等公司从业绩优良的企业被“掏空”成负债累累的垃圾股直至退市。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1)强令上市公司违法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或在母公司支配下向关联法人提供担保;(2)直接占用资金。(1)违规担保上市公司大量的违规对外担保可能给其带来巨大的连带偿债风险,2003年啤酒花“担保链”事件引发的新疆板块担保危机,担保风险骤然放大再次给证券市场敲响了警钟,上市公司的不规范担保行为正成为风险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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