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与中国人寿战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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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二一年九月中国 北京甲方: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法定代表人:潘贵玉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35号楼邮编:100029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超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邮编:1000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决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具体协议事项如下: 一、合作背景甲乙双方为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围绕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广度和深度,实

2、现各自发展目标,愿意在多个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长期战略合作。二、合作原则(一)相互支持,互惠共赢。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积极参与、支持甲方组织的重大计划生育工作及活动,促进基本国策的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甲方支持乙方在全国广泛开展以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为主的业务活动。(二)着眼长远,长期合作。双方以发展的眼光进行合作,从双方长远利益出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长效机制,通过规范的制度安排与操作平台,保持合作的长期稳定。(三)积极筹划,稳步实施。双方本着积极的态度,在友好协商基础上共同选定合作项目,全面论证,充分评估,稳妥推进,使合作各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四)诚实守信

3、,保守秘密。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对等合作的原则,推进和实施各具体合作事项,对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发展规划、计划、商业机密等予以严格保密。三、合作领域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与监管机构许可的范围内,在确保符合双方有关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双方的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相关合作项目以签订的具体合作协议为准。(一)计划生育工作1、乙方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并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甲方生育关怀行动的具体活动,并支持甲方将生育关怀行动推向纵深发展。2、乙方积极参与并支持甲方开展的其它重大计划生育工作项目和活动。(二)保险业务合作1、乙方积极利用自身专业优势,针对计划生育工作者和计划生育对象的特点制定专门的保险

4、计划,并提供优质的保险保障服务。2、甲方积极支持乙方在全国范围内针对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为保障对象的、以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为主的保险业务活动,促进乙方业务的发展。3、乙方积极利用自身专业优势,为甲方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对象风险保障体系,推动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双方一致同意,随着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及双方合作事项全面深入的展开,双方还可共同探讨新的合作领域,充实合作内容,扩大合作范围。四、其他事宜(一)本战略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尽快就有关合作事项按照发展需要和紧迫程度进行具体商谈,合作的具体内容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将另行签订具体合作协议。(二)双方联合成立合作协调委员

5、会,负责双方合作事项的统筹协调和统一组织,共同协商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委员会主席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联合担任。(三)在合作过程中,双方提供的任何技术、财务及商务性机密资料,以及在合作过程中取得的对方发展规划、计划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目的。在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就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事项,包括正在就可能的交易进行评估、讨论或谈判的事实,进行公开宣布、声明、发布新闻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乙方遵循其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政府的规定或命令的要求披露的信息除外。一方遵循其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6、法律法规、政府的规定或命令的要求必须披露信息时,必须及时通知甲方。本协议终止后,本保密条款持续有效。(四)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商业惯例。(五)在具体合作过程中,双方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六)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30日内,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五年。本协议执行中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协议仍然有效。(七)本协议如因政策、法律、法规调整等因素必须修改或终止,应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或终止协议。(八)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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