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劳动法案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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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案例1、因每周不满40小时无休息日案实例林某为某宾馆服务员,该宾馆规定服务员每天工作5.5小时,没有休息日。林某因丈夫长期卧病在床,要求每周安排一天休息,在家处理家务。宾馆经研究后未予以批准,理由是林某每天工作仅5.5小时,即使不安排休息日,每周工作也不足40小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林某可利用每天下班后的时间来处理家务。评析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管用人单位每天工作几个小时,都必须保证劳动者在一周内至少要有一个连续一天的休息时间,宾馆不安排每周一天的休息时间,属于违法行为。林某可通过如下途径解决:(1)可向单位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或工会申请调解。(2)调解不成,向当地劳动

2、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3)也可在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女职工“三期”用人单位一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实例成女士系一家外资企业某电子产品流水线上的员工,与企业劳动合同是2004年12月31日到期。2002年6月份开始,成女士迷上了麻将,天天下班后乐此不疲。由于晚上睡眠严重不足,成女士上班后便精力不济,连续几天因上班时间打瞌睡,使流水线上生产出大量次品,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这引起了部门经理的高度重视,部门经理立即对成女士进行了处罚并书面通知,指出其行为已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请成女士不要再犯。成女士收到通知,决定晚上不再沉迷麻将,但天长日久

3、经不起麻将友的三番五次相邀,又故态复萌,上班时间又打起瞌睡,使流水线上生产出大量次品来。于是又收到了部门的处罚通知这样的事情反复发生了好几次,单位领导觉得忍无可忍,公司损失太大且长此以往不是办法,终于单位以成女士严重劳动纪律为由,单方解除了与成女士的劳动合同。成女士立即找到人事部经理,说自己已经怀孕了,并拿出医院的化验单,人事部经理一看成女士所说不假,便为难起来,不知该如何处理。人事部经理于是咨询了企业的劳动法法律顾问,得到了该律师的肯定回答后解除了成女士的劳动合同。果然成女士后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时,仲裁庭驳回了成女士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并支持了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4、。评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实例中,成女士目前处于女职工的“三期”之中,虽说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

5、情形,但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单方解除与成女士的劳动合同。3、违章操作负伤待遇案实例李某为某厂电工,1997年5月因一车间突然停电,李某被安排去抢修,他在未关闭电路总闸的情况下即检修电路,在检修过程中不慎触电倒地,造成颈椎骨折,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单位为李某支付了医疗费,但其他工伤待遇以李某违章操作为由拒绝支付。评析本案李某违反规定未关闭总闸即进行操作,其行为是违章行为,但是李某不能算是蓄意违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

6、定的工作的”,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五)蓄意违章”李某的违章在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因此单位认定李某不属于工伤不妥,应给李某支付工伤待遇。李某可以在知道单位不按工伤给予支付待遇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在仲裁。并注意收集劳动合同书、医院的疾病证明、伤残登记等级鉴定等材料。4、李某诉中国银行某县支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签订劳动合同的录用条件)案例情况李某于1987年不慎从楼梯上滚下来而摔伤,在医院作了右肾切除手术,术后恢复健康。1993年8月初,李某得知中国银行某县支行对报名者面试后,初定李某可以参加体检。8月20日,某县支

7、行对报名者面试后,初定李某可以参加体检。8月20日,被告组织初定人员到某县中医院进行常规体检。李某体检表中载明:“既往史”栏为“无残”,“腹腔脏器”栏为“正常”“审查意见”栏为“健康”。8月23日,某县支行组织李某等初定人员进行培训。8月28日,某县支行分配李某到期所属所的横村办事处报到。9月1日,某县支行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自1993年9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工种:业务;实行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期间,被招合同制工人符合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企业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12月中旬,中国银行某市

8、分行电话通知某县支行“有人反映李某右肾摘除,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要某县支行于1993年底前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12月26日,某县支行派员带李某到某县中医院做B超检查,结果证实:李某“右肾摘除,左肾正常”。1994年2月24日;某县支行以李某“右肾摘除,存在严重身体缺陷,不符合省分行招工、招干、调入人员及新职工转正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要求为由,作出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同年8月11日,李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维持原决定。原告不服,于12月21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结果原告诉称:从医学临床实践看,缺一只肾,只要肾功能正常,不会对身体构成严重危害。浙江医科大学附属二院诊断证明:原告肾功能正

9、常,可以正常工作。从银行工作性质看,原告从事的是银行会计工作,缺一只肾,根本不会对工作构成威胁,也不影响银行职员需要具备的外表形象。另外,从国家体检政策来看,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允许缺一只肾的人报考除地质类以外的任何专业。鉴于上述理由,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决定,责成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辩称,原告右肾摘除,体检时未向医师说明,原告不符合省分行暂行规定中关于新职员必须具备的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的缺陷”的录用条件,被告认为右肾摘除是严重缺陷,据此请求法院维持其处理决定。某县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处对李某的身体是否存在严重缺陷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某在生活上存在缺少右肾的缺陷

10、,但具有正常的生活能力、工作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其身体状况未达到严重缺陷的程度。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因伤被摘除右肾,生理上确实存在缺少右肾的缺陷,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现以此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1)项,“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法院鉴定,李某的身体状况还未达到严重缺陷的程度,且李某在试用期内,身体是健康的户能胜任工作。以上事实证明,李某的身体状况符合“无严重疾病或缺陷”的录用条件某县支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于1995年12月1日判决撤销被告解除

11、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的决定。被告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问题:李某是否以故意欺骗手段签订劳动合同?案例评析在本案中,原告李某因伤摘除了右肾,经由被告中自银行某县支行组织常规体检,原告均未说明,自己的伤情,休检结果为“健康”,原告得以顺利通过体验,并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能否从这一事实中认定原告刻意隐瞒病情,以欺骗手段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呢?所谓以欺骗手段,是指其具有某种事实而谎称没有,或没有某种事实而谎称其有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或使对方误解。但在本案中,原告参加了被告组织的体检,体检结果的确切性应由被告负责,这是被告方面的

12、义务和体检目的所在。被告对原告的体检结果表明,原告腹腔脏器“正常”。事实上原告右肾已被摘除,且未对被告刻意隐瞒致使被告产生误解。相反是由于被告指定的医院未能正常查明原告的身体状况,其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我们不能据此认定原告有欺骗的主观故意。法理启示确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录用条件”,是企业把好进人关,提高劳动者素质,减少劳动纠纷的重要环节。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及时(在试用期内)发现职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以及时地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1)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不违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13、(3)避免弹性条款,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以便于适用;(4)具有本行业特色,能反映本行业对劳动者的特别要求。本案省分行的暂行规定的某些重要条款显然缺乏操作性。其所规定的“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和缺陷:”并不是严格的医学术语。也不能反映本行业对身体的特殊要求,当发生纠纷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备注: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劳动法部分以标准化试题形式体现,劳动关系管理部分请关注课后习题。附劳动合同范本(见下页)劳动合同范本订立合同双方招聘方: (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行政)简称甲方受聘方: (合同制职工)简称乙方甲方招聘合同制职工,按有关规定,已报请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同意)。甲方已向乙方如实介绍涉及合同

14、的有关情况;乙方已向甲方提交劳动手册。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或 个月),从 年起至 年_月_日(没有一定期限的合同或以完成一项工作的时间为期限的合同,应注明“本合同无一定期限”或“本合同以某一工作完成为届满期限。)试用期限试用期限为 个月(或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_月_日止。(试用期限的长短,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有关部门无规定的,由招聘方根据受聘方的工作能力和实际水平确定。)职务(或工种)甲方聘请乙方担任_职务(或从事某工种的工作)。工作时间每周工作 天,星期日休息。每天工作时间为八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

15、方规定执行。(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合同,工作时间由双方商定。)劳动报酬乙方在试用期间,月薪为 元。试用期满后,按乙方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评定,根据所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的时间为合同期限的,亦可按工作量确定报酬。实行计件工资的,按计件付酬。)乙方享受的岗位津贴和奖金待遇,与同工种固定职工相同。生活福利待遇(一)补贴待遇:乙方享受交通费补贴、粮食补贴、取暖费补贴等与固定职工相同。(二)假日待遇:乙方享受节日假、婚假、产假、丧假与固定职工相同。工作满一年以上需要探亲的,可享受_天(不包括路途中的时间)的探亲待遇,工资照发,路费报销。(三)特保儿费:乙方享受特保儿费与固定职工相同。劳动保护(乙方的劳动保护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患病、伤残、生育等待遇以及养老保险办法(本条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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