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金属非金属矿山用电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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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矿山用电标准5.8 地面电气安全5.8.1一般规定5.8.1.1矿山电力装置,应符合 GB50070和 DL408的要求。5.8.1.2电气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上岗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操作。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5.8.1.3电气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5.8.1.4在输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矿长批准。5.8.1.5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5.8.1.6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5.8.1.7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

2、应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5.8.1.8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和检修输电网路时,应共同制定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统一指挥。5.8.1.9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应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5.8.1.10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应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5.8.1.11熔断器、熔丝、熔片、热继电器等保险装置,使用前应进行核对,不应任意更换或代用。5.8.1.12采场的每台设备,应设有专用的受电开关;停电或送电应有工作牌。5.8.1.13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应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监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5.8.2线路5.

3、8.2.1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5.8.2.2绝缘损坏的橡套电缆,应经修理、试验合格,方准使用。在长度 150m范围内,橡套电缆接头应不超过 lO个,否则应予以报废。5.8.2.3在停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采取验电和挂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地线拆除后再通电。5.8.2.4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线中,只有部分线路停电检修时,操作人员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之间的安全距离:10kV 及以下,不应小于 1.0m;35(2044)kV,不应小于 2.5m。5.8.2.5从变电所至采场边界以及采场内爆破安全地带的供电线路,应使用固定线路。5.8.2.6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架空

4、线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 GB50061的规定。5.8.3变电所5.8.3.1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防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5.8.3.2变电所的门应向外开,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并应有通往变电所的道路。5.8.3.3倒闸应该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向值班调度报告,查明情况再进行操作。5.8.3.4线路跳闸后,不应强行送电,应立即报告调度,并与用户联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5.8.3.5联系和办理停送电时,应执行使用录音电话和工作票制度。5.8.3.6停电作业时,应进行验电、挂接地线、加锁和挂警示牌,并将工作牌交给作业人员。5.8.3

5、.7送电时,工作票应经矿山调度签字,并用录音电话与调度联系。作业人员交还工作牌后,方可送电。5.8.4照明5.8.4.1夜间工作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均应有足够的照明。5.8.4.2夜间工作的采矿场和排土场,在下列地点应设照明装置:凿岩机、移动式或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水泵的工作地点;运输机道、斜坡卷扬机道、人行梯和人行道;汽车运输的装卸车处、人工装卸车地点的排土场卸车线;调车站、会让站。5.8.4.3挖掘机和穿孔机工作地点的照明,宜利用设备附设的灯具。5.8.4.4露天矿照明使用电压,应为 220V。行灯或移动式电灯的电压,应不高于 36V。在金属容器和潮湿地点作业,安全电压应不超过 12V。

6、5.8.4.5 12V、36V、120V 和 220V的插座,应有区别标志。5.8.4.6 380220V 的照明网络,熔断器或开关应安装在火线上,不应装在中性线上。5.8.4.7露天矿的照度标准,应符合 GB50034的规定。5.8.5保护接地5.8.5.1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接地。5.8.5.2接地线应采用并联方式,不应将各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5.8.5.3接地电阻应每年测定一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节进行。5.8.5.4 lkV以下的中性线接地电网,应采用接零系统。架空线的终端,宜重复接地,无分

7、支的线路,每隔 12km 接地一次。5.8.5.5直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应用人工接地体,不应与地下管网有金属联系。5.8.6露天矿供配电安全5.8.6.1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土场的高压电力网配电电压,应采取 6kV或 10kV。当有大型采矿设备或采用连续开采工艺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其它等级的电压。5.8.6.2当采用连续开采工艺时,移动式胶带输送机的配电,宜采用移动式变电站或可移动的户外组合式配电装置。5.8.6.3连续开采工艺和非连续开采工艺的配电线路,宜分别架设。5.8.6.4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两班生产的采矿场或小型采矿场可采用一回路。排土场的供电线路可采用一回路。两

8、回路供电的线路,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 70。当采用三回路供电线路时,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 50。5.8.6.5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的供电线路应不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5.8.6.6采矿场的供电线路,宜采用沿采矿场边缘架设的环形或半环形的固定式、干线式或放射式供电线路。排土场可采用干线式供电线路。固定式供电线路与采矿场最终边界线之间的距离,宜大于 lOm;当采矿场宽度较大且开采时间较长,供电线路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外不合理时,可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内。5.8.6.7采矿场内的高压电力设备和移动式变电站,宜采用横跨线或

9、纵架线(统称分支线)供电。分支线应为移动式或半固定式线路,移动式线路应采用轻型电杆架设。横跨线的间距宜采用 250300m。5.8.6.8在采矿场和排土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上设置开关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在环形或半环形线路的出口和需联络处,应设置分段开关,且宜采用隔离开关;在分支线与环形线、半环形线或其它地面固定干线连接处,应设置开关,且宜采用户外高压真空断路器或其它断器器;高压电力设备或移动式变电站与分支线连接处,宜设置带短路保护的开关设备;移动式高压电力设备的供电线路,应设置具有单相接地保护的开关设备。5.8.6.9采矿场内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钢芯铝绞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 35mm2。排土场的架

10、空线路宜采用铝绞线。由分支线向移动式设备供电,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电力设备的拖曳电缆长度,应符合表 5的规定。表 5露天采矿场移动式电力设备拖曳电缆长度单位为米架线方式设备名称横跨线 纵架线挖掘机 200250 150200移动变电站 100 50低压设备 150 150注:连续开采工艺的移动式电力设备拖曳电缆长度和有专用收、放电缆装置的移动式电力设备拖曳电缆长度,均不包括在表内。5.8.6.10固定式架空照明线路宜采用铝绞线;移动式架空照明线路宜采用绝缘导线;移动式非架空照明线路应采用橡套软电缆。5.8.6.11向低压移动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其中性点宜采用非直接接地方式;向固定式设备供

11、电的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5.8.6.12与变压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相连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应设保护接地,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各回路设置能自动断开电源的漏电保护装置。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宜采用保护线与中性线分开系统(TN-S)或保护线与中性线部分分开系统(TN-C-S)。5.8.6.13采矿场和排土场低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宜采用 380V或 380220V。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应不高于 220V。5.8.6.14主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矿场的主接地极应不少于 2组;排土场主接地极可设 1组;主接地极宜设在供电线路附近,或其它土壤电阻率低的地方;有 2组及

12、以上主接地极时,当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后,在架空接地线上任一点所测得的对地电阻值应不大于 4,移动式设备与架空接地线之间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 l。5.8.6.15高土壤电阻率的矿山,可采用长效化学接地电阻降阻剂,使接地电阻值符合有关规定。5.8.6.16接地线和设备金属外壳的接触电压,应不高于 50V。5.8.6.17户外高压电力设备在 2.6m以下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围栏。5.8.6.18采矿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下列地点应装设防雷装置:采矿场配电线路与分支线的连接处;多雷地区的矿山、高压电力设备与分支线的连接处;排土场高压电力设备与架空线的连接处。5.8.6.19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架空

13、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 35mm2的钢绞线或钢芯铝绞线,并应架设在配电线路最下层导线的下方,与导线任一点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 O.5m;移动式电力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接地或接零。5.8.6.20电力牵引供电,应遵守 GB50070之规定。6.5 井下电气设施6.5.1供电6.5.1.1矿山企业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应遵守 GB50070的规定。6.5.1.2井下各级配电标称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高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 10kV;低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 1140V;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 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

14、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 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 36V;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超过 127V;电机车牵引网络电压,采用交流电源时应不超过 380V;采用直流电源时,应不超过 550V。6.5.1.3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受此限。6.5.1.4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应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引出载流中性线(N 线)。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

15、下供电。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装置的专用变压器,视其作业要求而定。6.5.1.5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不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6.5.1.6引至采掘工作面的电源线,应装设具有明显断开点的隔离电器。从采掘工作面的人工工作点至装设隔离电器处,同一水平上的距离不宜大于 50m。6.5.1.7有自燃发火倾向及可燃物多、火灾危险较大的地下矿山,不应采用在发生接地故障后仍带电继续运行的工作方式,而应迅速切断故障回路。6.5.1.8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有关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的变动,应由矿山企业

16、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6.5.2电气线路6.5.2.1水平巷道或倾角 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大于 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明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损伤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6.5.2.2敷设在硐室或木支护巷道中的电缆,应选用塑料护套钢带(或钢丝)铠装电缆。6.5.2.3敷设在竖井内的电缆,应和竖井深度相一致,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应将电缆接头部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6.5.2.4在钻孔中敷设电缆,应将电缆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不稳固时,应敷设保护套管。6.5.2.5必须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应用钥质或非可燃性材料覆盖。不应用木材覆盖电缆沟,不应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6.5.2.6敷设井下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在水平巷道或倾角 45以下的巷道内,电缆悬挂高度和置,应使电缆在矿车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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