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江苏省赶工费计算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914434 上传时间:2017-05-2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7年整理]江苏省赶工费计算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2017年整理]江苏省赶工费计算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2017年整理]江苏省赶工费计算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2017年整理]江苏省赶工费计算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17年整理]江苏省赶工费计算》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7年整理]江苏省赶工费计算(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赶工措施费,简称为赶工费:是指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相比定额工期有提前,施工单位为缩短工期所发生的费用。工期的含义工期是指工程从正式开工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设计内容,并达到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部日历天数。【按:这是一个传统定义。大家思考一下:可以如何完善这个定义。】定额工期是指在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在一定时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的项目建设所消耗的时间标准。定额工期体现合理的建设工期,反映的是在平均建设管理水平、施工装备水平和正常的建设条件下的工期,对建设工期的确定具有指导意义。合同工期是指在定额工期的指导下,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招投标或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中确

2、认的工期。合同工期一经签订,对合同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大多数招标工程的合同工期明显比定额工期要短。毫无疑问,这主要是因为建设单位期望工程早日建成投入使用,而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也必须满足建设单位关于工期的实质性要求。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在确定工期目标时不能缺乏约束,盲目压缩工期;施工单位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应该认真研究确定实现工期目标的技术措施,不能不加以考虑或采取非正常的措施以期中标,以避免中标后为赶工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而在经济上不可能再得到补偿的情况,或者导致一些工程仓促完工,产生质量问题和造价方面的许多纠纷。定额工期的确定我国现行的定额工期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建筑

3、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 年版)。鉴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与施工条件对施工工期影响不同,给予了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定额水平调整权,调整幅度不超过15%。江苏省根据 2000 年工期定额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以苏建定2000283 号文对定额工期做以下调整:(1) 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 0.00 以下工程按 2000 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0.00 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 2000 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 15。(2) 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 0.00 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

4、5;0.00 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 10。(3) 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 10。(4) 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 5。(5) 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 5。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调整后的工期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如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小于按上述规

5、定调整后的工期,则应增加工程施工成本,计算赶工措施费,纳入合同价款。赶工费的计算方法江苏省对于建筑工程,在 2004 计价表中给出的赶工费的指导性计价方法与标准是:住宅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 20%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3.5%计;高层建筑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 25%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3%4.5%计;一般框架、工业厂房等其他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 20%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2.5%4%计。鉴于建设工程实际工期情况已经反映出现行定额工期的定额水平过低,江苏省在制定新的费用定额时,将对赶工费的计价标准大幅度降低。有关征求意见稿给出的数据是仍以分部分项工程

6、费为计算基础: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为0.0-0.1%;单独装饰工程为 2.5-4.5%;安装工程由发承包双方约定。扬州:关于合理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及赶工措施费的指导意见 时间:2009-8-3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扬建价(2009)63 号关于合理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及赶工措施费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近几年,随着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的不断进步,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逐渐缩短,但合理的施工工期是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降低建设成本的必要条件。然而目前的工程建设中,有些项目为了片面追求速度,不顾客观规律,盲目压缩施工工期,既增加工程成本,又给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造成隐患。为在

7、工程建设中践行科学发展观,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对建设工程的最短施工工期和赶工措施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最短施工工期的界限:1建筑工程中的砖混、砖木结构施工工期最少不得低于江苏省现行定额工期规定(苏建定2000283 号)的 70%。2建筑工程中的其他结构施工工期最少不得低于江苏省现行定额工期规定(苏建定2000283 号)的 65%。3市政工程施工工期最少不得低于正常情况的 65%。二、当约定的施工工期少于定额工期时,应按以下标准计取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费率()序号 合同工期定额工期() 建筑工程(砖混、砖木结构)建筑工程(其他)、市政工程 0.91.0 0.5 0.0 0.80.9 1.5 1.0 0.70.8 2.5 2.04 0.650.7 2.5注:安装工程参照建筑工程分类执行;单独装饰工程按建筑工程(其他)费率标准执行;修缮、仿古、园林工程参考以上标准执行。三、招投标项目招标人在制订招标文件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非招投标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合理约定施工工期和赶工措施费,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四、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抄送:省造价管理总站、市建设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