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建筑电气负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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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附录 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323 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烟及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电动的防火卷帘及门窗以及阀门等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上述消防用电应为二级负荷;2 特、甲等剧场,本条 1 款所列的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乙、丙等剧场应为二级负荷;3 特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甲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应为一级负荷。324 当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

2、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325 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其负荷级别应与该建筑工程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相同。326 区域性的生活给水泵房、采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负荷等级,且不应低于二级。327 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329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3210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

3、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 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 100的二级负荷。3211 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电。2、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321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321 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表 3.2.1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322 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323 建筑高度为 1OOm 或 35 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

4、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3)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

5、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它公共建筑;3 除本条第 1、2 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4 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有关规定。11.1.2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 30s 内供电。11.1.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11.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11.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11.1.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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