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身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南充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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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交车辆车身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南充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承租方(乙方):甲方对所属公交营运车辆车身广告经营权经公开招租,于2017年 月 日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就公交车辆车身广告租赁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租赁标的1.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为甲方所属公交营运车辆的车身广告位,即公交车车身左右两侧和车尾(后置发动机车辆散热孔及检修位除外)的车窗以下位置,不含车体内部、车眉、车顶、前后挡风玻璃、前后左右车窗、前后保险杠、前后门玻璃、车辆标牌、徽记等位置。2.甲方所属公交营运车

2、辆的线路、数量等车辆现状详见附件1(公交车辆明细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经对附件1中所列公交车辆进行现场查验,确认附件1记载的车辆现状与实际情况相符,且该车辆现状符合本合同租赁目的及用途。3.由于甲方生产经营等因素影响,附件1所列公交车辆的数量、线路等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因城市公交发展需要,新增公交车辆(新购车辆从上线运行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发布广告);因报废、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公交车辆数量减少;因维修、保养、交通事故、缺驾等原因,导致公交车辆临时停运;因季节变化对休假车辆台数作出相应调整;出租方对公交车辆营运线路作出调整,或对所属公交车辆在各营运线路间进行调配等。乙方对此

3、无异议。4.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安排公交车辆的上线营运、临时停运等。乙方的车身广告经营应当服从于甲方对公交车辆的营运安排,并从甲方营运车辆中另行安排广告上刊车辆。第二条 经营权1.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所属营运公交车辆车身广告位享有独家经营权。甲方不得利用本合同项下的公交车辆广告位自营车身广告业务或者许可第三方从事车身广告经营。2.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利用本合同项下的公交车辆广告位制作发布公益广告等(发布数量不超过车辆总数的5),乙方应无条件给予配合。制作费用按乙方实际制作成本价计算,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得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收取广告发布费,也不得要求甲方减少租金或者给予补偿

4、。3.如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公交车辆的所有权或者运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应保证该第三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该第三方主张和行使车身广告经营权。第三条 租赁期限1.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7年 月 日起,至 2020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乙方依据本合同享有的公交车辆车身广告经营权即行终止。2.乙方与第三方签订车身广告发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期限,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第四条 租金、税费及保证金1.第一年度车身广告经营权租金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从第二年起,以后每年按上年度租金的6%实行复式递增。2.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按每3个月

5、为一期进行支付,具体支付时间、金额按附件2(租金支付明细表)执行。如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派车,直至足额支付其应付租金及违约金止,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甲方减少租金或者给予补偿。3.如发生本合同第一条第3款所列情形、竞租须知第十四条或者其他招租文件提示的风险因素,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不得要求甲方减少租金或者给予补偿。4.因本合同租赁产生的相关税费依法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250万元(不计利息)。该履约保证金用作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如乙方违反其中任何条款,甲方有权从该履约保证金中扣收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

6、者因违约导致的损失。租赁期满,乙方无违约情形并对全部已上刊车辆作下刊处理且恢复车身原貌,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乙方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营运计划1.甲方每月26日前向乙方提供次月的公交车辆营运计划表,对上线营运车辆的数量、自编号、检修停运时间等作出安排。2.乙方指定 为营运计划表的收件人,其联系方式为:手机号码 ,QQ号码 ,邮箱号码 。甲方向该联系人送达纸质版的营运计划表,或者按前述收件信息向该联系人发送电子版的营运计划表,均视为有效送达。若乙方于合同履行过程更换收件人,应及时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其联系方式,否则,甲方仍可按前述方式送达营

7、运计划表。3.甲方应当按照营运计划表调度车辆,乙方应当根据营运计划表安排其车身广告上刊、营销等经营活动。第六条 派车1.乙方需要甲方调派车辆用于上刊广告,应当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发出广告上刊通知单,载明要求调派的车辆线路及数量、上刊广告内容、上刊时间、上刊地点等内容。乙方要求调派的公交车辆应当是甲方所提供的当月营运计划表上的车辆,上刊时间应当是在晚上收班后至次日出车前(休假车辆除外),上刊地点应在南充市市辖三区主城区内。2.除因维修、保养、缺驾、交通事故等原因临时停运或者其他无法调派的情形外,甲方对乙方提出的派车要求应予同意,并于收到广告上刊通知单后5日内,向乙方发出派车单。派车单应当载明所派的车

8、辆自编号、到达地点、到达时间等内容。3.乙方要求调派的公交车辆未获甲方同意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另行调派其他车辆,并按上述程序办理。4.招租时已经告知乙方原有车身广告尚未到期的公交车辆于原有广告到期后、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新购公交车辆自上线营运之日起满6个月后,乙方方可要求甲方调派。前述期限没有届满前,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调派。第七条 广告制作、发布与维护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派车单确定的车辆自编号、到达地点、到达时间等接收车辆,及时制作、发布公交车辆车身广告。2.乙方制作、发布公交车身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符合竞租须知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招租文件的规定,并不得影响甲方对

9、公交车辆的正常营运。广告制作、发布等费用、有关义务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3.乙方发布公交车身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证广告宣传内容真实、合法;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甲方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者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发布的广告内容违法、不健康、有损市容市貌、损害甲方商誉或者有其他违法侵权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拒不更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退还租金、履约保证金。4.乙方进行公交车身广告制作施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甲方车辆及其设施设备完好无损,不会造成任何人员或者财产损害,不会污染周边环境。若发生安全事故、意外

10、伤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造成乙方、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其他损害后果的,由乙方全部赔偿和承担。5.乙方制作、发布公交车身广告的监测、维护、画面更换等,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对已上刊公交车身广告进行维护、画面更换等施工作业,一般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参照本合同有关公交车身广告制作、发布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广告下刊1.合同履行期内,乙方需要对已上刊广告进行下刊,应向甲方发出广告下刊通知单,载明需要下刊的车辆自编号、下刊广告内容、下刊时间、下刊地点等内容。因乙方下刊广告需要调派公交车辆的,甲方应予支持,但所涉公交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保养等原因不能调派的除外。2.乙方对

11、公交车身广告进行下刊作业的时间应当在晚上收班后至次日出车前(休假车辆除外),施工场地应当在南充市市辖三区主城区内,不得影响甲方对公交车辆的正常营运。乙方原有广告下刊后,在新广告上刊前应立即使用相应的招商、公益广告等类似画面遮盖车身,以保证公交车辆车身外观整洁;如未及时遮盖恢复车身,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后果由乙方承担。3.本合同租期届满、合同终止或者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在15日内对所有已上刊车辆进行下刊,并恢复车身原貌。乙方逾期没有下刊并恢复车身原貌的,甲方有权自行下刊,并按3500元/辆向乙方收取下刊费用,因此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和承担。第九条 车身外观修复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调派

12、公交车辆用于上刊广告时,发现调派车辆所需发布广告的位置存在明显的破损、凹陷、脱漆等车身外观损伤,导致其无法上刊广告,可以要求甲方修复。甲方经现场查看后认为需要修复的,应当在查看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修复(发生大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需要大修的情形除外)。第十条 禁止转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公交车身广告位,以转租、分租或者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经营。第十一 条保密条款甲、乙双方承诺并保证对本合同的相关信息及资料,在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发布广告商家的商业技术数据、信息等资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或者非依据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前述商业秘密或者信息。第十

13、二 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非依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单方解除本合同,应向对方支付剩余租期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车身广告租赁费,每逾期一日,按应付租金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3.本合同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1.本合同签订后的变更须以双方订立书面变更协议的方式进行;任何未经另一方签字认可的变更通知均不产生合同变更效力。2.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未有法定理由或者本合同约定事由,不得擅自解除合同。经双方协

14、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应当由双方签订书面解除协议。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经甲方催告后仍未足额支付的,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对已上刊广告进行下刊处理,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损失由乙方负责,下刊费用按3500元/辆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所欠租金,并向甲方支付剩余租期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与政府行为1.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的变化及政府的指令,造成其中一方或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则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2.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的变化及政府的指令,造成其中一方或双方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甲乙双方应当在友好协商的前提

15、下变更或者终止本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3.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的变化及政府的指令,导致合同终止,租金及相关费用按照乙方实际租赁的时间以天为单位计算,甲方只按实际天数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余款含全部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扣除按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或赔偿的费用后),乙方所发布的广告立即下刊,甲方概不承担所有乙方与他方有关车身广告业务的任何责任及费用。4.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的变化及政府的指令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发生时,双方均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减轻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不承担

16、违约责任。5.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紧急事态,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调用、征用甲方车辆,甲乙双方无条件予以服从配合。若因此影响乙方广告制作、发布及效果,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此造成乙方广告毁损,由乙方自行恢复。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合同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2.招租公告、竞租须知、乙方的竞租申请等公开招租文件,与本合同共同组成为双方约定的完整内容。公开招租文件的内容与本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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