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_食品安全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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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生鲜品管部,2009年8月,目录,1、食品安全法概述 2、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督管理 3、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 4、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5、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6、明确食品检验检测有关规定 7、食品进出口管理 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9、监督管理 10、法律责任 11、小结,食品安全法内容体系,1979年,国务院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1982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 2007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

2、议通过食品安全法草案,2007-11-28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何要制定食品安全法,(一)、“立法打架”、“机构打架” 、“管理打架”、“标准打架”。 “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 “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 “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立法打架”。近部法律、近部行政法规、近部部门规章,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不可谓不多,但没有形成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反而在许多方面造成了“打架”现象。如,对市场上发现的未经检验的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法与食品卫生法处理的规定就不一致。,“机构打架”

3、。农业、质检、工商、卫生、药监、商业我国承担食品卫生或食品质量管理职责的部门有近个。“机构云集”增加了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难度。多个部门监管一个方面的事务往往需要政府协调,提高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管理打架”。职能交叉、多头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的现象大量存在。多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检查,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无端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引起社会不满。,“标准打架”。截至目前,我国共清理涉及可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国家标准项,废止国家标准项;清理行业标准项,废止项。此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标准、食品卫生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标准交叉、重复,让企业感到无所适从。 种种“打架”,造成了食品安全领

4、域的监管混乱,出现“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的怪现象,急需立法来规范调整。,“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 :生产兽药的企业由农业、工商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兽药的养殖业由农业部门管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由农业部门负责;生猪收购和屠宰企业除个体和私营业者外,由商业部门负责;生猪销售及卫生监督由商业、质检和卫生部门负责,“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对同一家公司生产的月饼,卫生部门称抽查合格,质监部门却称不合格;对同一种食品添加剂含量,有的部门说会致癌,另一个部门却称可以放心地吃到底该信谁?,(二)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个部分,从横向来看,安全包括卫生、质量。 纵向来看,

5、安全包括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 用“安全”的概念来全面统筹,有利于减少矛盾。,(三)责任不清 ,权责必须明确,“咸鸭蛋现象” 商家不知道咸鸭蛋是如何加工的,厂家不知道原料鸭蛋是在什么环境下生产的,养鸭农户不知道种鸭、饲料的来源是否可靠单靠食品卫生法,如何监管像咸鸭蛋产业这样的整个产业链?,(四)法律责任,“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一)概述,食品卫生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3年7月1日起实施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以第五十九

6、号主席令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食品安全法 2007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7-11-28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自6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五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共十章一百零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

7、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共7个用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共11个用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陶瓷、搪料、

8、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者,用于食品用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

9、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食品安全法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二)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督管理 1、目的,食品卫生法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

10、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食品安全法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2、适用范围,食品卫生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食品安全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

11、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2、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3、监督制度,食品卫生法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

12、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3、监督制度,食品安全法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食品卫生法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

13、,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食品安全法 加强行业规范,行业自律。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工作。 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三)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农业、质监、工商和食药监管等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三)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

14、评估,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国务院农业、质监、工商和食药监管部门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立即采取措施,停止该食品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

15、停止食用;如需要应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国家质检总局在2007年6月3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中透露,将对食品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5类食品将定为高风险食品,重点监管。 乳制品、肉制品、酱腌菜、食醋、饮料5类,(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

16、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标准生产经营食品。,(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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