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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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1条为适应创业型大学需要,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工作,明确学校、学院及教职工本人各自的职责,提高培训效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2条教职工进修培训应服从学科建设需要,坚持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在岗进修和自学提高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 第3条教职工进修培训由学校统筹安排,以教学科研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积极推进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队伍的培训。第二章培训的主要形式与要求 第4条我校教职工培训形式主要有:(一)学历(学位)进修:在职博士研究生、在职硕士研究生以及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二)非学历(学位)

2、进修: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内外访问学者、博士后、高级研讨班及岗前培训等。 第5条 教学科研岗教师申请报考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原则上要求专业对口,且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报考本校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其它岗位职工申请报考在职学历教育,原则上要求对岗进修,且在校工作满3年以上。 第6条 教师申请公派出国留学,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原则上须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申请青年骨干出国研修1:1配套项目,还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7条 教师申请做国内访问学者,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原则上须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2年以上,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

3、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申请访学的学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一般应为实施“985”、“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 第8条 教师申请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须在校工作满1年以上,不予减免工作量。 第9条 外语、现代教育技术等业务培训,原则上由学校统一组织,分层次、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培训班。第三章培训经费与管理 第10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各类进修培训人员,学习结束后填写福州大学教职工进修考核表,连同成绩单、毕(结)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复印件等,经所在单位核准后,凭正式缴费发票到人事处审批,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攻读博士学位可预支部分费用。(一)攻读博士研究生并取得学位者,学

4、校资助培养费的三份之一(总额不超过12000元);到外地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学校予以报销住宿费及往返一趟差旅费(住宿费与差旅费总额每年不超过3000元)。(二)在职攻读外校硕士研究生并取得学位,学校资助5000元培养费;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的,获得学位后,学校给予资助三份之一培养费(总额不超过5000元);攻读本校硕士研究生可申请减免三份之一培养费。(三)计划内派出的国内访问学者,学校资助其访学所需培养费,其余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四)国家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的费用及国际旅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出国前的外语培训费由学校资助一次,国内旅费自理。(五)学校不提供在职博士后研究

5、费用。(六)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参加各类短期业务培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等,考核合格者,学校给予报销部分费用,书本资料等费用自理。 第11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队伍建设规划适当予以资助。 第12条 学校不再资助2006年1月1日起入学的攻读本科以下学历人员的培养费。 第13条 因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定级需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其全部费用自理。 第14条 未经学校批准参加各类进修培训及非对岗进修,属于个人行为,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也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第15条 因个人原因未能按要求完成进修任务,或受到进修单位的处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在进修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且3

6、年内不得再安排进修。第四章培训期间待遇 第16条 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可予减免部分教学工作量,但按规定在学期间减免的教学工作量不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以在本校学习为主,不予减免工作量。在职攻读学位期间,校内岗位津贴发放由各单位根据其本人实际完成工作量情况自行决定。 第17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留学期限内保留国内工资待遇(校内发放的各种津、补贴除外);公派出国(境)从事科研合作并得到对方资助人员,在国外期间停发其国内工资待遇,但保留工资帐户作为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险金的个人代扣帐户。 第18条 经学校批准自费赴国(境)外访学、攻读博士学位的,在国外期间停发其

7、国内工资待遇,但保留工资帐户作为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险金个人代扣帐户,各类保险金的个人缴交部分暂由学校垫支,待其按期返校工作后一并缴还学校,同时补发其进修期限内基本工资。 第19条 教师在国内进行一年以下(含1年)短期进修,在规定的进修期限内,保留其原有的工资待遇,校内岗位津贴发放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处理。 第20条 博士研究生毕业返校工作后,学校给予一定的科研启动费:理工科2.5万元,文科1万元。 第21条 在职进修或培训期间,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可参加晋升评审。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22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人员结构和学科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培养计划,并于每年1月份将下

8、一年度培养计划报人事处。 第23条 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福州大学教职工进修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人事处审批同意后,到师资科办理相关手续,签订相关协议。 第24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进修的教职工确因学业原因需延长进修期限,须提前3个月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延长进修期间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属脱产进修的,停发其工资待遇(除住房公积金、医保、社保等四金外);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即停发全部工资待遇,超过6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25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进修的教职工,进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学校报到,按规定办理相关

9、手续,将学习完成情况、学习成绩和考核鉴定材料等学籍档案送人事处备案,作为其考核依据,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26条 带科研课题或专题到国家级研究所和高等院校访学进修的教师以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进修结束后须在一定范围内的学术会议上进行学术交流,并向所在单位提交一份学习总结报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附上留学所在国中国大使馆签发的“回国证明书”,取得学位的人员,还须提交一份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评估的“学位证明书”。 第27条 教职工在接受一次进修培训后,原则上应回校工作2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进修。 第28条 学校原则上不支持教师报考统招类研究生或申请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若本人坚决要求攻读统招研究生或脱产从事

10、博士后,原则上应辞去现职务;如果服务期已满,工作表现出色,可申请将其人事关系转入学校人才服务中心,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第29条 学校原则上不支持教职工跨学科进修或非对岗进修,若本人坚决要求进修,原则上应辞去现职务;如果服务期已满,工作表现出色,可申请将其人事关系转入学校人才服务中心,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第六章 服务期与违约赔偿 第30条 教职工参加各类在职进修培训,有义务为学校服务。根据闽人教19968号文件规定,教职工参加半年以上(含半年)一年以下(含一年)国内进修培训,追加在校服务期三年;参加一年以上和出国留学进修的服务年限为五至八年。 第31条 教师进修期间若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未按协议规定完成进修任务,应偿还进修期间学校和所在单位为其提供的相关费用(培养费、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各种补助等);进修结束后,应按协议履行服务年限,违约按协议办理。第七章 附 则 第32条 经费独立包干单位及校办企业职工进修费用学校不予承担,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33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34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 进修管理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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