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康复工作流程图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91419628 上传时间:2019-06-2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社区康复工作流程图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社区康复工作流程图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社区康复工作流程图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社区康复工作流程图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社区康复工作流程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区康复工作流程图(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社区康复工作流程图对于被接触强制隔离戒毒或受到刑罚期满释放的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可以在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执行,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责令社区康复的决定,并指定执行地点。社区康复时间: 自康复吸毒人员到乡镇街道报道之日起计算,期限三年。社区康复形式: 1参加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治疗;2到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康复治疗。解除社区康复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在3日内通知执行地街道乡镇及其家属。执行地街道乡镇:1、指定人员组成社区康复工作小组:2、与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康复协议书;3、康复人员提出变更康复

2、地点请求的,15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同意的,办理移交手续。执行地公安派出所:1将社区康复人员信息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并按时限维护;2按要求(第一年6次、第二年4次、第三年2次)对社区康复人员定期检测;3对在社区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或严重违反协议康复人员实施书面告诫,依法报送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遵守的规定:1、接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后,七日内到执行地乡镇街道报道。2、每周主动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康复情况,每月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书面报告一次康复情况。3、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定期检测,并随时接受抽查检测。4、暂时离开设企鹅康复地点,提前13天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请假;需要变更社区康复

3、地点,提前10日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符合协议的,康复时间连续计算。)5、社区康复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不得无故终止治疗。社区康复工作小组职责:1、落实社区康复措施;2、指定专人对康复人员实施监护管理;3、每周至少与康复人员见面一次;4、提供就业指导、法律援助,解决生活困难;5、督促康复人员定期检测;6、对短期外出请假或申请药物维持治疗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街道乡镇报告;7、对违反协议的行为进行告诫,对违反社区康复协议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8、依据康复人员历次检测结果和现实表现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和效果评估。解除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期满,街道乡镇依

4、据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历次评估结果,提出解除意见,报经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开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通知作出社区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康复人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派出所按时限制维护吸毒人员数据库信息。 康复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康复:1无家可归或没有固定住所的;2无生活来源的;3无业可就或者缺乏就业条件需要进行在就业培训的;4不具备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监护条件的;5其他需要安置在戒毒康复场所的。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依法保障戒毒康复人员的合法权益。戒毒康复人员应当遵守戒毒康复场所的规定,履行戒毒康复协议

5、。在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人员可以申请解除其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的协议。对被责令社区康复尚未解除的人员申请离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到社区执行社区康复剩余的期限。社区康复人员违反规定应承担的后果:1、在社区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或严重违反协议,由下列行为之一:1拒不报告康复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3擅自离开社区康复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康复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执行地派出所送到指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所。2、在社区康复期间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无正当理由脱失7天以上,由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提出意见,并经决定社区

6、康复的公安机关同意,取消其治疗资格,治疗时间不计入社区康复期限。社区康复工作中的法律责任:1、在社区康复工作中,由下列行为之一:1未与康复人员签订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康复措施,导致多人继续吸食、注射毒品的:2对康复人员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不履行报告和教育义务,或者发现康复人员在社区康复期间又吸毒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3有其他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街道乡镇以及县劳动保障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康复人员,没有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7、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社区戒毒工作流程图办案单位查获吸食、注射毒品(含新型毒品)人员:1、按有关规定认定吸毒成瘾;2、与人口信息库、吸毒人员信息库比对,核实相关信息;3、填写吸毒人员登记表;4依法处置。 下列情形之一: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育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3、不满十六周岁的;4、七十周岁以上的;5、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6、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办案单位投送到指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所。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经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

8、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3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等其他需要强制隔离戒毒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责令社区戒毒的决定,并指定执行地点。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在3日内通知执行地街道乡镇及其家属 执行地街道乡镇:1、指定人员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2、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书;3、戒毒人员提出变更戒毒地点请求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同意的,办理移交手续。 执行地公安派出所:1、将社区戒毒人员信息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并按时限维护;2、按要求(第一年6系、第二年4次、第三次2次)对社区戒毒人员定期检测;3对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或严重违反协议

9、戒毒人员设施书面告诫,依法报送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时间:自戒毒人员到乡镇街道报到之日起计算,期限三年。戒毒形式:1自戒;2参加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治疗;3到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戒毒治疗;4在戒毒康复场所(见社区康复流程) 社区戒毒人员应遵守的规定:1、接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后,七日内到执行地乡镇街道报到。2、每周主动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每月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书面报告一次戒毒情况。3、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定期检测,并随时接受抽查检测。4、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地点,提前13天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请假;需要变更社区戒毒地点,提前10日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符合协议的,戒毒时间连续计算)。5、社

10、区戒毒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不得无故终止治疗。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职责: 1、落实社区戒毒措施;2、指定专人对戒毒人员实施监护管理;3、每周至少与戒毒人员见面一次;4、提供就业指导、法律援助解决生活困难;5、督促戒毒人员定期检测;6、对短期外出请假或申请药物维持治疗的,视情给予批准。对需要变更戒毒地点的,在7个工作日之内向街道乡镇报告;7、对违反协议的行为进行告诫,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8、依据戒毒人员历次检测结果和现实表现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和效果评估。社区戒毒人员违反规定应承担的后果:1、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或严重违

11、反协议,有下列行为之一: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3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执行地派出所投送到指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2、在社区戒毒期间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无正当理由脱失7天以上,由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提出意见,并经决定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同意,取消其治疗资格,治疗时间不计入社区戒毒期限。社区戒毒工作中的法律责任:1、公安机关对发现的吸毒人员不予登记,或者对发现的吸毒成瘾人员不依法采取相应的戒毒措施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2、在社区

12、戒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措施,导致多人继续吸食、注射毒品的;2对戒毒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不履行报告和教育义务,或者发现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毒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3有其他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街道乡镇以及县劳动保障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没有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解除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期满,街道乡镇依据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历次评估结果,提出期满解除意见,报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开局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通知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戒毒人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派出所按时维护戒毒人员数据库信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