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筑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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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造价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人员技术优势,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计价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专家库,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专家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委托,为我省计价依据编审、造价备案审查、计价争议调解、计价成果文件检查、造价员培训及考试命题等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能够积极认真、客观、公正地行使专家的权利并履行义务;(二)熟练掌握工程造价计价相关法规

2、、政策,掌握国家和本省计价依据;(三)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等相关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具有较高的造价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专业技术问题;(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员)资格,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第五条 申请加入专家库的专家需提交如下资料:(一)申请表一式三份(附表);(二)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三)主要工作业绩、著作成果、荣誉奖励等证明资料。第六条 专家的权利(一)可参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编审工作,协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情况复杂的造价争议进行调解;(二)可参与工程造

3、价备案审查、计价行为检查、优秀造价咨询企业评选等相关工作;(三)可协助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造价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参加优秀造价人员的评选工作;(四)配合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学术交流、业务研讨;(五)经评审可享有专家的荣誉和称号;(六)应向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专家的义务(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对工作成果负责;(二)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完成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委托的工作;(三)接受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省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入选专家库;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专家的聘任、撤销、奖惩等

4、工作。第九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立专家库档案,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价。第十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及年度评价情况进行续聘或更换。第十一条 对成绩突出的专家,将给予表彰,颁发“河北省优秀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专家”证书。第十二条 因身体条件、工作调动等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应及时书面函告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终止其专家资格。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书面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被解聘人员不再具备申报专家资格。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二)未按规定行使专家权利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三)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影响专家库声誉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有关工作和活动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 附表: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专家申请表姓 名性 别照片 出生年月职 称学 历毕业时间毕业院校所学专业从事造价工作年限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手 机电子邮箱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取得时间工 作 简 历主要工作业绩、著作成果、荣誉奖励工作业绩工作业绩著作成果著作名称出版日期出版社/刊物名独著/合著荣誉奖励审核意见单 位意 见年 月 日设区市造价管理部门意见年 月 日省造价管理部门意 见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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