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推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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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推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推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作用,规范挂牌企业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推荐机构从事持续督导工作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督促挂牌企业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第三条 推荐机构及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挂牌企业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四条 推荐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保证向中心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五条 推荐机构应

2、指定两名相关业务负责人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本中心就持续督导事项的联络工作。指定联络人应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第二章 持续督导工作基本要求第六条 推荐机构在被推荐企业股权挂牌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内应承担持续督导的相应责任。第七条 推荐机构应建立健全持续督导的工作制度,针对所推荐的挂牌企业制定持续督导计划。第八条 推荐机构应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推荐服务协议书中列明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关条款,明确规定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亦可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挂牌企业另外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并报本中心备案。第九条 持续督导期间

3、,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工作日内报本中心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报告,并说明原因。第十条 推荐机构与挂牌企业签署的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推荐机构可列席挂牌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二)推荐机构可查询挂牌企业相关资料;(三)推荐机构可事前审阅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资料;(四)推荐机构可调查监管部门关注的有关事项;(五) 推荐机构可对挂牌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第十一条 挂牌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通知推荐机构:(一)有义务披露信息或向中心报告的事项; (二)变更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的;(三)相关承诺事项无

4、法履行的;(四)挂牌企业或相关当事人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被有关部门处罚的;(五)发生对挂牌企业规范运作、持续经营等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六)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持续督导期间,挂牌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推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推荐机构发生变更的,原推荐机构应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在发生变更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继任推荐机构提交以下文件,并向本中心报告:(一)关于挂牌企业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需重点关注事项的书面说明文件;(二)在持续督导期间向本中心报送的函件、现场检查报告、工作报告书等资料;(三)需要移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持续督导期间,推荐机构更换督导人员的,应当通知挂牌企业,并在两个工作日内

5、向中心报告,说明原因并合理安排过渡期间的持续督导工作。第十四条 持续督导期间,挂牌企业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推荐机构应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挂牌企业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推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第十五条 持续督导期届满,推荐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告知中心。推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相应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终止。挂牌企业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推荐机构应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一)募集资金未全部使用完毕;(二)承诺事项未完全履行;(三)其他尚未完结的事项。第三章 持续督导工作的

6、具体内容第十六条 推荐机构应督导挂牌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心的有关规定,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第十七条 推荐机构应督导挂牌企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第十八条 推荐机构应督导挂牌企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第十九条 推荐机构应督导挂牌企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确信挂牌企业向中心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7、漏。第二十条 推荐机构应对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及文件应及时督促挂牌企业予以更正或补充。第二十一条 推荐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了解挂牌企业以下事项:(一)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二)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 (三)股权变动情况,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股变化,有限制转让条件股权的变动等; (四)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五)财务状况,包括会计政策的稳健性、债务结构的合理性、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六)履行承诺情况,包括挂牌企业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承诺的履行;(七)舆论媒体关于挂牌企业的报道及传闻等。(八)中心认为应关

8、注的其他事项。上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推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心报告,并督促挂牌企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二条 推荐机构对舆论传媒关于挂牌企业的报道及传闻等,应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挂牌企业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推荐机构应及时督促挂牌企业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第二十三条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推荐机构应督促挂牌企业及时改正,同时向中心报告:(一)挂牌企业违反中心相关规定;(二)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不当情形;(三)挂牌企业不配合推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四)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推荐机构应制定对

9、挂牌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推荐机构对挂牌企业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两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工作人员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推荐机构定期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二)信息披露情况;(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六)经营状况;(七)推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 挂牌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推荐机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本中心要求的期限内,对挂牌企业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10、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五)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六)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挂牌企业提出的未涵盖在协议中的增值服务需求,推荐机构应做出及时响应。推荐机构自身条件难以解决企业需求时,推荐机构需及时报至中心挂牌服务部或企业融资部,并对相关工作进行协助。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推荐机构应以书面方式将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企业注意的事项告知挂牌企业,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的五

11、个工作日内,推荐机构应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本中心备案。现场检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三)提请挂牌企业注意的事项及建议;(四)是否存在应向本中心报告的事项;(五)挂牌企业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第二十九条 每个半年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推荐机构应向中心提交持续督导报告。企业挂牌当年余下的时间不足半年的,推荐机构应在下一个半年报告中,列明该期间内的有关内容。持续督导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及持股变化情况;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关联交易、对外

12、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四)向银行贷款及公司借款情况;(五)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六)信息披露情况;(七)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 在挂牌企业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推荐机构应向本中心提交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推荐机构自前次提交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起对挂牌企业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二)推荐机构对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三)挂牌企业是否存在应向本中心报告的事项。第三十一条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推荐机构应在挂牌企业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总结报告书。推荐总结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挂牌企业的基本情况;(二)挂牌

13、工作概述;(三)履行推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四)对挂牌企业配合推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五)对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六)对挂牌企业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七)本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持续督导工作的日常监管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对推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一)约见推荐机构负责人、项目主办人;(二)要求推荐机构组织相关培训;(三)向推荐机构发出各项通知和函件;(四)调阅持续督导工作档案;(五)要求推荐机构对有关事项做出解释和说明;(六)其他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 推荐机构及项目主办人违反有关规定的,本中心视情节予以如下纪律处分:(一)谈话提醒;(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四)暂停其业务资格;(五)取消其业务资格;(六)中心规定的其它处理措施。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心会员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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