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概念的界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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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贿赂犯罪概念的界定(论文)商业贿赂犯罪概念的界定 摘要:刑法语境中的商业贿赂概念可以借鉴经济法层面的商业贿赂,但绝不能受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暂行规定中对商业贿赂概念界定的影响,应该将一切能够揭示商业贿赂本质且大量客观存在的商业贿赂现象都包括进去。应立足于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以现行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为依据,认为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商事活动参与者为谋取商业利益而给予他人财物,或者与商业活动紧密相关的人利用商事管理职权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促成商事活动双方的行贿、受贿而居间介绍,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关键词: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犯罪;概念The Concept

2、on Crimes of Commercial Bribery b5E2RGbCAPDENG Zhong-wen (School of Law, Yibin University, Yibin 644000,China) p1EanqFDPwAbstract:Commercial bribery in criminal backgrounds should DXDiTa9E3dnot limit to the administrating regulations of the NationalRTCrpUDGiTBureau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it may i

3、nclude all the commercial appearance that can reflect the essence of commercial bribery. This paper bases on the social needs of harnessing crimes of commercial bribery, defines the concept on crimes of commercial bribery according to the Penal Code and judicial explanations. Crimes of commercial br

4、ibery include: whoever , for the purpose of securing commercial benefits , gives money or property ; anyone who is related to commercial activities , by taking advantage of his position , extorts money or property from another person , or illegally accept another persons money or property in return

5、for securing benefits for the person ; whoever introduces a bribe to the commercial participators. 5PCzVD7HxAKey words: commercial bribery; crimes of commercial bribery; concept jLBHrnAILg虽然“商业贿赂犯罪”一词出现的频率很高,但由于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给出商业贿赂犯罪的定义,对商业贿赂犯罪含义的理解存有多种观点。本文以“商业贿赂”为着手点,以相关的政策和立法规定为参考依据,在综合分析各种学术观点的基础

6、上,将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予以恰当阐释。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一)“商业”与“贿赂” 正确理解商业贿赂犯罪,必须先搞清楚什么是商业贿赂,而“商业贿赂”一词是由“商业”与“贿赂”组合在一起形成的。把握“商业”与“贿赂”的含义有助于正确阐释商业贿赂。 xHAQX74J0X“商业”一词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是这样解释的:“商业(Business),一个含义较模糊的术语,它包括几乎所有的商业关系,特别是比较重要的商业关系。一般认为商业要比行业包括的范围更广一些”;“商业(Commerce),商品交换和与实现商品交换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广告公司、缔结合同、买卖、运输、保险、担保、银行和金融(包括汇票、支

7、票、信用证)及破产”。我国台湾地区商业登记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业,谓经营下列各种业务之独资或合伙之营利事业”。台湾地区立法中“商业”的范围颇为广泛,涵盖了所有营利的行业。我国大陆在20世纪80年代对商业的范围进行了探讨,认为“一切商品流通、商业服务业都属于商业的范围”1。据此看来,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所有商事主体的生产经营和服务LDAYtRyKfE活动都是商业,商业的外延非常广泛。 “贿赂”一词在我国辞海中的解释是“私赠财物而行请托”,在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的表述是“bribery指因职务上的便利而给予或接受报酬的一种刑事罪”贿赂既可作名词使用也可作动词使用。“贿赂”作为名词时,是指用来

8、收买他人的财物;作为动词时,包括了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三种行为。不论作何词性理解,“贿赂”一词始终是贬义的,表明“贿赂”本身包含了不正当、违法的价值评价。“商业”与“贿赂”结合在一起形成“商业贿赂”。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有着自己独特的发展规律和表现形式,这就决定了只有针对性很强的立法规定才能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产生与蔓延。 Zzz6ZB2Ltk(二)商业贿赂的立法规定 商业贿赂作为因竞争加剧而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肇始于19世纪中叶,当时西方国家的铁路运输部门为增加货运量,便向托运方或代理人支付回扣,商业贿赂由此而生。商业贿赂在产生初期被视为是商业习惯,甚至得到了国家的默认。随着商品经济的发

9、展,商业贿赂对自由竞争秩序的破坏日益显现,于是一些国家、国际组织便开始立法来惩治商业贿赂这颗“毒dvzfvkwMI1瘤”。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规定:“商业中或影响商业的不正当竞争方法是非法的;商业中或影响商业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及惯例,亦是非法的”。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在营业中,为竞争目的对某企业的职员或其受托人提出允诺或给予好处,而要求自己或第三人以不公正的方式来换取优惠的相应给付,应对行为人科以最高为1年的徒刑或罚款”。日本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第3条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为了防止不当地引诱顾客,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就赠品价格的最高额、总额、赠品的种类、提供方法或者

10、其他有关事项做限制,或者禁止提供赠品。透明国际组织、社会问责国际组织在商业反贿赂守则中对商业贿赂是这样规定的“指在企业的商业活动中给予任何人或从任何:rqyn14ZNXI人那里接受任何礼物、借款、费用、报酬或其他好处,以促使发生那些不诚实、非法或背信的行为”我国于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对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但没有直接对商业贿赂下定义。1996年11月15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首次在我国对商业贿赂的含义作了界定,本规定中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Emxv

11、xOtOco或者个人的行为”。2006年后,随着我国全面治理商业贿赂运动的开展,“商业贿赂”之词频频出现在一些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中。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中,对商业贿赂范围确定为“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通过给予财物等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此外,交通部在关于开展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分别从本系统的角度出发,对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范围作了界定。当然由于各部门对商业贿赂的认识不一,这些行政机关对商业贿赂的界定有一定的差别,没有规定统一的商业贿赂概念。2008年

12、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条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等8个罪名,虽然对商业贿赂及商业贿赂犯罪没有下定义,但是为司法机关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统一的执法标准。 SixE2yXPq5(三)对有关商业贿赂概念的评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除了1996年11月15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概念有明确界定外,其它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的概念。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

13、为的暂行规定中对商业贿赂的界定能否完全包括目前存在的各种商业贿赂表现?这一规定能否直接作为经济法领域中商业贿赂的概念?经济法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概念能否直接运用于刑法语境中?从经济法语境下的“商业贿赂”出发,进而探讨出刑法语境中“商业贿赂”的概念,是研究商业贿赂犯罪概念的重要举措,因为对概念的界定是进行学术研究的首要工作“一个探索者,6ewMyirQFL在任何领域中的工作总是从创造该领域中有用的语言和概念开始”3。 1.暂行规定未能涵盖所有的商业贿赂表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中对商业贿赂的界定,是我国行政机关立足于当时的经济形势,为打击商业贿赂而以行政法规的形式

14、对商业贿赂进行所作的明确规定,对惩处商业贿赂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的范围界定非常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表现各异的商业贿赂的查处。 kavU42VRUs根据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的界定,商业贿赂仅指商品交易中的贿赂,贿赂方式仅为行贿,贿赂主体仅为经营者。这样一来,对于服务领域等其他市场交易形式中的贿赂、对于收受贿赂、对于非经营者等的贿赂行为均无法查处。看来,行政法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的范围限定明显太窄,没有注意把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不正当交易中存在的贿赂行为涵盖进去,显然不利于依法治理商业贿赂。另外,暂行规定用“商业贿赂是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

15、行为”来界定商业贿赂,造成了词语反复,即用“贿赂”来解释“商业贿赂”,没有真正科学地揭示出“商业贿赂”的应有含义。看来,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的概念规定既有词义上重复之嫌,又未能准确地揭示实践中存在的范围,为有效治理商业贿赂带来了障碍。 y6v3ALoS892.经济法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表述各异,但均受限于暂行规定。虽然国家工商总局在暂行规定中对“商业贿赂”作了界定,但作为研究经济管理的经济法学科在“商业贿赂”的概念上却有不同表述,真可谓仁智各见。 M2ub6vSTnP其一,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取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4。这种观点以暂行规定中的“商业0YujCfmUCw贿赂”为基础,认为商业贿赂是经营者给予他方不当利益的行为,即商业贿赂仅指商业行贿,但不包括商业受贿行为。虽然这种观点总的来说遵循了暂行规定,但将商业贿赂的领域拓展到了所有的市场交易,并不仅限于商品交易,旨在将整个市场交易的商业贿赂进行概括,体现了经济法专家在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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