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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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单击此处输入文字。(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邮编:单击此处输入文字。受托方(乙方):单击此处输入文字。(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地: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邮编:单击此处输入文字。资质等级: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证书编号: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物业类型: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座落位置: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建筑面积: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物业管

2、理区域平面图见附件一。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2、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绿化管理; 4、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协助维护和车辆停放管理; 5、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6、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7、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应达到约定质量标准(前期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见附件二) 。 第四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与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和收取办法 第五条 本物

3、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的方式,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住宅:单击此处输入文字。元/月平方米; 公建:单击此处输入文字。元/月平方米; 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 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4、第七条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业主大会成立后如决定继续聘用乙方,乙方可根据实际运营情况,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调整物业服务内容及费用标准。 第八条 业主应于其所拥有的本项目物业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但是属于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用房除外。 第九条 业主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条 业主出租物业的,应当在物业租赁合同中,对物业服

5、务费用的交纳作出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及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等约定事项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结算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也可以由物业产权交易双方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结算交纳作出明确约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由物业使用人结算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按季度当季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自然季度首月10日内向乙方交纳当期物业服务费。逾期未交纳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用以下方式: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所有权属依照法定或业主与甲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6、乙方不承担车辆保险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1、 如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场,使用人应按照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使用服务费: 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或业主个人购置车位的,甲方或业主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服务费: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3、上述车位收费标准,如因大连市市场情况发生变化,乙方有权按年经物价部门批准后予以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上年度大连市相关部门公布的物价上涨指数。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车位使用协议(临时停车除外),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物业进行竣工验收。甲方保

7、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承接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服务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质量和使用功能问题,形成书面查验记录。甲方承担解决责任,并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当依法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资料,交接双方做好查验记录。物业管理资料包括: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

8、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它资料。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物业管理资料,保证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发现资料不完备时,应书面告知甲方。甲方接到书面报告后,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 第十七条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乙方对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到现场核查情况,予以保修。甲方无法通知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进行保修的,甲方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 保修期满或者保修范围以外的物业维修、保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9、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物业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九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2、侵占、损坏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4、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5、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6、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抛掷杂物; 7、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违章搭建、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8、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0、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9、违反规定从事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10、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乙方应当采取口头规劝、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等方式及时劝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

11、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甲方按辽宁省、大连市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于本物业交付使用前60日内,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单击此处输入文字。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影响其他车辆和行

12、人的正常通行。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续筹等执行国家及大连市有关规定。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物业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物业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国家或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

13、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返还。 第三十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它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14、5、因业主或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其它物业管理规定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害; 6、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包括盗窃、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在内的各种治安或刑事案件造成损失的,由相关的违法者或犯罪者承担责任,但因乙方故意或违反本合同所致除外; 7、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发生的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造成损失的; 8、乙方书面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致之损害; 9、自业主迟延给付服务费用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发生的损失; 10、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 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任何伤害;11、其它业主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情形。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单击此处输入日期。起至业主大会成立后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乙方必须于合同终止日起七日内,将上述财物移交给甲方或属地主管部门代管。 第三十三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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