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对典当行业若干影响及对策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91360848 上传时间:2019-06-2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对典当行业若干影响及对策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对典当行业若干影响及对策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对典当行业若干影响及对策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对典当行业若干影响及对策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对典当行业若干影响及对策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对典当行业若干影响及对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对典当行业若干影响及对策(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对典当行业若干影响及对策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通过引起了社会各方面尤其是法律界强烈反响,全社会掀起了一股学习、讨论物权法的热潮。之所以会如此,主要是物权法对很多行业甚至具体到对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从物权法审议经过和相关立法机关的重视程度上就可看出一斑。笔者限于执业范围的有限,无法彻底领悟到物权法对所有行业的影响。本文作者只是通过对物权法相关条款的解读,试图揭示物权法对于典当行业,尤其是对主要通过房地产抵押担保而进行的典当业务的影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典当行业若干法律风险,笔者将结合自己从事典当法律业务的一点体会,提出自己对上述相关

2、问题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希望法律界有关人士共同关注这一问题。主题词:物权 不动产 抵押 典当 一、物权法审议概况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终于审议通过了物权法。物权法在我国的立法史上就此创下了多项记录,一部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7次,从起草到审议通过耗时13年,跨越了第9届、第10届全国人大,共召开了100多次立法座谈会,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开向社会征集反馈意见时,共收到1万多条相关信息,还召开了专门的立法论证会,所有这些都是前所未有的。 之所以创下这么多的记录,笔者认为主要的原因不外乎三点:1、物权法

3、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2、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方面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意见,所有意见都有个审查梳理的过程;3、全国人大常委会借物权法的挈机,希望更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物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勿庸赘述,物权具体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实际上就是一部规定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物权法实质上就是一部“财产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语)。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私有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发展真正的市场经济需要物权法, 在现阶段,物权法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物权平等保护有助于实现

4、起点公平。主要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 1、加大了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力度; 2、解决了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比如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在70年后将如何处理,物权法作出了明文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将自动续期; 3、合理调整了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如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和睦相处的正常生产、生活。 具体地说,物权法既可防止国有资产被非法损害和侵吞,又可防止政府滥用公权利侵害集体和私人的合法利益。与此同时,物权法具体详尽地规定了财产共有、不动产相邻关系以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准则,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家庭财产纠纷、邻里纠纷、住宅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以及业主之间的纠纷,提供了切实

5、的法律依据。同时可以看出,物权法立法针对性很强,对于日下纠纷比较多的又比较敏感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有关农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保护,政府征地拆迁的法律限制及补偿和安置措施,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和共用设施的权利归属以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的自动延长等措施,对农民和城市居民的正当利益提供了最大化的法律保障。 二、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 现行担保法仅仅规定了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种制度,与此相比,物权法更加全面和系统地规定了物的担保制度,即担保物权法制度,最大的变化是可担保的财产范围扩大了,物权法在动产担保物权方面具有突出的创新性,同时亦增加了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和最高额质押等制度。物权法规定法律、

6、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以抵押,存货和应收帐款亦可以担保的规定,是担保物权一章的一个重要进步,这些新规定不仅拓宽了经营者的融资渠道,也扩大了金融业尤其银行业包括典当行业的业务范围,使金融资产(或类金融资产)得到更加安全有效的保障。具体地说,与以往的担保制度相比,物权法有以下几个改进: 1、关于动产浮动抵押权制度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明确了动产浮动抵押权制度,这是物权法借鉴比较法上的先进法例而新规定的一类抵押权,必须注意的是,动产抵押应进行依法登记,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确立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有利于促进企业融资,尤其是拓宽了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7、从而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此外,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一些政府投资项目和公司的大型开发项目在进行国际融资时,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外银行在提供项目贷款时,经常要求以项目公司的整体资产和未来收益设定浮动抵押,这种浮动抵押又常常与帐户质押联系在一起,银行监管项目公司的帐户。其次,浮动抵押也有效地简化了抵押手续,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降低了抵押成本,不需对抵押人的公司财产进行公示,当然也无须进行评估等一系列烦琐的手续。同时,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新取得的动产,不需要另办任何手续,就可以当然成为浮动抵押的标的物,第三,有利于提供抵押的民事主体进行正常的商业活动,可以对其设定抵押的财产进行处分,抵押权人不得

8、干预。 2、抵押财产范围扩大 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抵押财产的范围大了很多,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变化,第一:增加了可以设定抵押权的动产的范围,比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第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当然要求权属明确);第三,作兜底性规定时,使用的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在实现抵押权的事由上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主要是物权法第179条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相对于担保法第33条,增加了“发生当事

9、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之规定。这一规定无疑更突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4、有效地降低了实现抵押权的成本,物权法第195条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第二款规定,双方没有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则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法院只须做形式上的审查,然后法院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如果对纠纷实体有异议,由债务人或抵押人提起诉讼,并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 5、废除了超额抵押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超额抵押是被禁止的。但在物权法中,超额抵押却没有再被禁止,之所以有如此变化,大致的

10、原因有以下几个:第一,防止超额抵押必然要进行评估,增加交易成本,而同时,抵押财产本身的价值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第二,设定抵押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超额抵押只要是双方自愿进行的,法律就无须干涉;还有,禁止超额抵押的弊端就是会给有关登记部门收费提供了机会,有的甚至要求一年评估一次,基于上述种种考虑,物权法取消了超额抵押的禁止性规定。 6、几个实践中迫切需要明确的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物权法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没有一并抵押的视为一并抵押。也就是通常大家强调“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11、”的原则有了明确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注明,那也认为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是一同抵押的。物权法第194条对以往担保法抵押权中没有提及的顺位问题,在担保人或担保物权有多个的情况下,允许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通过协议方式,改变既有的顺位,当然前提是不得对其他担保人产生不利影响。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物权法第200条抵押权人应当(而非担保法第55条规定的可以)将该土地和和新增加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相应情况下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物权法规定的更为明确。 三、物权法对典当行业的影响及若干对策 总体来说,物权法的审议通过对典当行业的发展应该是有积极的促进意义的。从某个方面而言,典当

12、这个与担保物权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行业,伴随着担保物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将会迎来发展的挈机。具体而言,物权法将会给典当行业带来以下的积极影响: 1、可以设定抵押的标的物增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增加 正如前所述,物权法新增了动产抵押制度,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和交通工具也可抵押,甚至可以说,除了物权法第184条或其他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外,其他都可以抵押,跟以往相比,物权法规定的抵押财产范围扩大了不少,对于需要去典当行融资的客户,尤其中小企业来说,去典当行融资有了更大可能。同时,对于典当行来说,可供选择的客户范围也大大增加。 2、减少了抵押典当的环节和成本 在动产抵押中,典当行办妥抵押手续后,对于客户

13、新增加的动产,无须再行公示、评估等一系列抵押手续。而在取消超额抵押的限制后,抵押典当的双方只要通过协商,自愿进行,超额抵押也是有效的,自然而然,评估不再是必不可少的步骤,所有这些,都大大简化了抵押典当的手续和成本。同时,也有效地杜绝了某些登记机关的额外收费,减少交易成本。 3、抵押权人更容易实现抵押权,有效降低了法律风险 在典当行与客户签定抵押合同时,可以特别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几种情形,当满足这一条件时,典当行就可以依法要求提前实现债权,防止债务人经济状况的更进一步恶化。而以往的担保法则要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典当行才可以启动实现抵押权的程序。二者相权,典当行的法律风险大为降低。 另外

14、,在客户违反抵押合同中有关抵押权实现条款时,即便没有与客户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典当行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而以往,典当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完成审判程序后,方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物权法如此规定,无非为了抵押权人更容易实现抵押权。 当然,除了上面所说的积极的一面,物权法中的一些规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给典当行也增加了一定的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关于设立动产抵押制度 设立动产抵押制度,作为典当行如何监管抵押标的物?做为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来说,抵押人又随时可以处分,那么作为典当行如何监管抵押动产,如何才能够防止抵押人恶意转移资产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这对

15、典当行来说,无疑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如果不能很好解决,那么对于典当行来说,通过动产抵押开展典当业务,则要承担巨大的风险。 2、关于实现抵押权 物权法中规定当出现了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只须做形式上的审查,立法的本意是简化若干法律程序,方便抵押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也应看到,物权法也规定,如果抵押人持有异议,有权另行提起诉讼,则意味着强制执行程序也不得不停止,至于说到抵押人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的问题,必须等到诉讼结束,由法院来最终判定。因此,对于典当行来说,恶意的客户完全可以在物权法允许的范围内利用诉讼拖延付款。单纯的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并不一定能够做到轻松快捷地实现抵押权。 针对上述的种种不利影响,笔者建议考虑下列对策: 1、扎实做好调查核实,加大监管抵押物的力度 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抵押制度,对于典当业务来说是全新的,在开展此项业务的时候,要全面调查了解客户的资信和财产状况,必须选择那些资信相对比较好的优质客户来开展动产抵押。在抵押后,典当行还要及时跟踪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同时在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