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2019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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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关 于于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20192019 年度第二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之期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 6 号首席国际大厦 A 座 309 室 电话:0514-87313408 传真:0514-87317196 邮编:225003 http:/ 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目目 录录 一、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主体一、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主体 5 5 二、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程序二、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程序 8 8 三、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文件及发行有三、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文件及

2、发行有关机构关机构 9 9 四、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四、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在法律风险 1111 五、总体结论性意见五、总体结论性意见 1 19 9 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释释 义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 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主承销商/恒丰银行 指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诚信/信用评级机构 指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事务所/本所 指 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指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经开区 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

3、开区管委会 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商协会 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本期短期融资券 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2019 年度第 二期短期融资券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管理办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管理办法 业务指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 务指引 注册发行规则 指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指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募集说明书

4、指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募集说明书指引 中介服务规则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中介服务规则 募集说明书 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2019 年度 第二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公司章程 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现行有效的 章程 承销协议 指 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文本(2013 版) 关联关系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 四项所述之关联关系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经济技术开

5、发区开发总公司关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20192019 年度第二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之期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编号编号 : (20182018)朱律非字第)朱律非字第 KQ134KQ134- -1 1KWKW 号号 致: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致: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就发行人发行“扬州经济技术开 发区开发总公司 2019 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事宜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重要声明:重要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 中国人民银行法 、 管理办法 (人 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

6、规范性文件,参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业务指引 、 中介服务规则 、 募集说明书指 引 、 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 2019 年 3 月末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 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 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了相应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的必备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

7、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 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 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的目的使

8、用, 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主体一、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发行人目前持有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21091140721264G 的营业执照 ,住所地为维扬路 108 号,注册资本 为 165.13 亿元,实收资本为 165.13 亿元。法定代表人为臧灿甲。发行人公司类 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发行人出资人为扬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经开区

9、管委会 履行出资人职责) 。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由三大板块构成,分别为土地开发建设板块、电、蒸 汽业务板块、房地产板块,其中土地开发建设业务板块包括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 业务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业务。2016 年发行人将扬州威亨热电有限公司 68.42% 的股权转让给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股权转让事 宜已于 2016 年 5 月完成,并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完成工商变更,自此,发行人 不再持有扬州威亨热电有限公司的股权, 发行人业务板块中不

10、再合并该部分收入。 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主要收入和利润均来源于 前述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非金融企业。 (三)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已经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并成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四)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发行人前身为扬州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是经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城分局核准,于 1992 年 6 月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人民 币 2,000 万元,由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资。 2002 年 11 月,根据扬州经济开发区

11、管理委员会扬开管复(2002)34 号文件 批复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4.8 亿元,由扬州经济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以经南京华盛兴伟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及扬州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评估,并经国资相关部门确认,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 亿元,业经扬州安 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扬安会(2002)验字 295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3 年 2 月,根据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开管复(2003)3 号文件批 复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由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以货币资金出资,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 亿元,业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 务所苏亚诚(外)验字(2

12、006)第 019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6 年 7 月,根据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开管复(2006)5 号文件批 复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由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以货币资金出资,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 亿元,业经扬州弘瑞会计 师事务所扬弘瑞验字(2006)629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6 年 9 月,根据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开管复(2006)6 号文件批 复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9 亿元,由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以货币资金投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 亿元,业经扬州德诚联合 会计师事务所扬德诚(2006)验

13、132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7 年 4 月,根据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由扬 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货币资金投入,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 亿元, 业经扬州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德诚(2007)验 97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7 年 12 月,根据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13 亿元,由 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土地使用权投入,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业用地。变更 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 亿元,业经扬州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德诚(2008) 验 128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8 年 6 月至 12 月期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进账单显示,发行人收

14、到 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入的货币资金 13 亿元,用于置换前述以土地使用 权投入的注册资本 13 亿元,置换后的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 33 亿元。2008 年 11 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 月,根据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5 亿元,由扬州经济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以货币资金投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38 亿元,业经扬州德诚联合会 计师事务所扬德诚(2008)验 331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9 年 7 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扬州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 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9】77 号) ,原扬州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 经济技术开发区,定名为

15、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的政策,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名称变更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2011 年 4 月,根据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10 亿元,由经 开区管委会以货币资金投入,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 亿元。业经扬州德诚 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扬德诚(2011)验 113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2 年 1 月,根据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由经 开区管委会以货币资金投入,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 亿元。业经扬州德诚 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扬德诚(2012)验 009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2 年 7 月,根据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由经 开区管委会以货币资金投入,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 亿元。业经扬州恒信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扬恒会验字【2012】102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3 年 3 月,根据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10 亿元,由经 开区管委会以货币资金投入,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4 亿元。业经扬州德诚 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扬德诚(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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