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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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后处理2011-09-20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是评标工作的必要环节,也是国际国内招标投标活动中常见的做法。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招标投标法律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如何处理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给招标投标活动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和不一致,甚至因此产生的质疑投诉案例也越来越多。对此,笔者认为,准确理解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体系中的相关规定,统一认识和做法,对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的基本概念投标报价存在的算术性错误是指投标报价在算术上的、累加运算上的及其结果表达上的差错或误差。按照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准确地

2、计算各算术过程得到的修正价格之间的大小关系,可以将算术性错误分为两类:一类是使投标报价小于修正价格,另一类是使投标报价大于修正价格。使投标报价小于修正价格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合价小于单价与数量的乘积;(2)总价小于合价的累计之和;(3)文字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相应地,使得投标报价大于修正价格的算术误差也可以分为三类:(1)合价大于单价与数量的乘积;(2)总价大于合价的累计之和;(3)文字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按照投标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在行业中将算术性错误分为故意和过失(或失误),根据目前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立法原意上正确理解,仅允许由于主观上的过失造成的算术性错误存

3、在,但是随着投标人投标技巧的增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利用法律上和招标文件的漏洞,故意在投标报价上做文章,致使公布的投标报价与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低价中标后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再提出增价要求,给招标评标、合同管理以及项目实施增加了很大的复杂性和工作难度。二、目前有关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的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以后,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性文件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应该是最早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做出规定的部门规章。1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

4、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对具体的修正方法进行规定,“如果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在12号令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项目中涉及的报价修正的原则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一)用数字

5、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没有对具体的计算错误修正作出如何处理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与1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第一项的规定相同。机电产品国际

6、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版)只有第三十八条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价格评标如何调整或修正的原则进行了规定。调整后的报价为评标价格,但中标价格为原投标价格。以上除财政部18号令明确规定以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为准的处理原则外,其他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内容,从字面上容易产生理解偏差,似乎七部委12号令和财政部18号令规定的含义可以引申理解为,算术性错误修正不能改变投标报价,而30号令却以“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引申为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为最终投标报价。所以,在招标投标行业内存在两种理解上的偏差:一部分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算术性错误修正改变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

7、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一部分人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和12号令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投标截止后,作为投标文件最主要的实质性内容的投标报价是不允许变更的,可见修正后的投标价格不能做为最终的投标价格,错误修正并不改变投标人原投标价格的效力,若投标人不予以确认则其投标将被拒绝。三、国内有关算术性错误修正后处理的不同做法法律层面规定的不一致和执

8、行层面理解上的差异,无疑给招投标竞争市场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同时,由于上述部门规章中没有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后的具体处理方法进行规定和引导,从而导致在招投标实践中,对修正后的投标价格与原投标价格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存在很大的差异,一般在评标环节中进行修正处理,少数在中标后进行核查补救,而具体的处理方法主要有:(1)改变投标人的原投标报价,修正后的价格为最终投标报价。这种做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比较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明确地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时对投标报价的算术误差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投标作废标处理”。公路工程国内招标

9、文件范本规定,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并对有算术上的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修正的原则为: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并没收其投标担保。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1%以上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水利部、国家电

10、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编制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投标须知中规定,改正算术错误的原则为: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乘积与该项目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发包人与投标人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计为准,改正单价;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按上述原则改正的算术错误需经发包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2)不改变投标人的原投标报价,修正后的差额按利润回复到原报价中。此种做

11、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也是被经常应用。修正后的差额不管是高于还是低于原投标报价,均计入原报价中的利润和风险,如果高于原投标报价,则其利润和风险应相应调减,调减后的利润和风险如果明显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低于成本价做废标处理,如果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评标委员会应当按废标处理;如果低于原投标报价,则其利润和风险应相应调增,调增后的利润和风险经投标人确认。(3)对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按就低报价原则确定最终投标价格。在实际评标过程中,由于投标文件的数量较多且评标时间紧张,评标委员会很难对投标报价中的每一个算术过程进行逐项核查,最终可能导致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算术误差,所以在评标后,对中

12、标人的投标报价再次进行核查和修正的情况也不少见,如修正后的投标价格低于原投标价格时,最终投标价格为修正后的投标价格;如修正后的投标价格高于原投标价格时,最终投标价格为原投标价格。也有一种情况,就是评标时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中标后对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核查修正。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中规定,评标时不再对综合单价、合价进行修正,中标后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按规定的修正错误方法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如高于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数额,则在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价格或费用仍以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为准,不得调增;如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低于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数额,则以修正后的投标总

13、价为准,按中标价与修正后的投标总价的降幅,同比例降低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价格或费用。由于受统计资料的局限,有的地方应该还存在不同于以上三种的做法。总而言之,法律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对此也未作限定的话,投标人就会有机会故意把这种阴阳报价作为投标技巧应用于投标报价中,评标委员会也就无法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给评标工作带来了困惑,应该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竞争的规则和秩序。四、对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后处理的理解与建议纵观我国目前有关算术性错误修正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方法中存在的缺陷和不统一,笔者认为,在当前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框架下,正确理解和应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之规定非常重

14、要。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存在不一致,应该依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适用法律。国家法律和部门规章之间属于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如果部门规章与国家法律存在不一致时,应该按照国家法律之规定对部门规章进行解读。所以,对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评标过程中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等相关规定,应该可以这样解读,投标截止后,对投标文件中最实质性内容的投标报价不可改变,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也不能改变其公布的投标报价。也许有人会提出质疑,如果不改变投标报价,评标时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不就失去了实质意义?笔者认为,其一,在签订合同前,对投标

15、文件中存在的计算错误与不一致和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更好地履行合同和减少争议。通过修正投标报价可以准确把握投标人的实际价格,防止投标人因计算错误而低于成本进行报价,从而影响后续合同实施和质量保证;其二,可以给投标人减少损失的机会,在投标人出现重大计算错误可能无法实施合同时,可以主动放弃中标,甚至根据需要放弃投标保证金,撤回投标以挽回可能因此发生的更大损失。结语在我国目前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机制和信用体系尚不规范的背景下,如果允许修正投标报价,可能会衍生出故意使用阴阳报价、围标、串标等严重违法事件。所以,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立法,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设专条明确规定投标报价不能因算术性错误修正而改变的基本原则,同时建议,招标从业人员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注意载明这一基本原则以及具体的处理方法,要突出强调,算术性错误修正不改变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开标公布的投标价格,仅允许一定偏差范围内的算术性错误,超出范围的则按废标处理,不给投标人留出钻法律法规漏洞的机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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