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_共青团干部制度和团干部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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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青团干部制度和团干部的岗位职责第一节 相关概念一、共青团干部及其要求:共青团组织中担任团支部委员以上各级团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正副书记职务和在团的各级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派出的代表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专兼职工作者、团章专门列“团的干部”一章,要求团的干部做团员青年的表率,模仿履行团员青年的各项义务,努力做到:1.政治上要坚强。具有相应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现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2.学习要刻苦。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

2、思想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3.工作要勤奋。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4.作风要扎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沾染官僚习气,热心为青年服务,做青年的知心朋友。5.品德要高尚。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清正廉洁,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团员和青年的监督。二、青年工作者及其要求:青年工作者包括一切教育、培养、指导或服务于青年的专门人员,社会主义青年工作者是青年的良师益友,是社会系统中的灵魂工程师。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青年为顺

3、利完成其社会化的任务,要求社会提供的帮助和服务的项目日益增多,内容日益丰富,质量上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在这样的形势下,青年工作者的队伍在数量上将逐渐扩大,在构成上将主要由两类人组成:一类是社会各种专门机构中为青年提供某一方面教育、指导、帮助的专门人才,如报刊、电台的青年专栏编辑;一类是和青年有相对固定和明显的组织联系的青年组织和青年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如共青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等。因此,青年工作者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的概念,他随着青年工作性质与任务的变化而不断变化。青年工作者的主要功能包括:教育指导功能、组织服务功能、沟通协调功能、保护防范功能。青年工作者应具备多方面的优良素质,主要包括:1.优秀的思

4、想品德。它包括高度的政治觉悟、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工作作风。2.良好的心理素质。它包括广泛的兴趣爱好、丰富健康的情感和坚定的意志品质等几方面。3.合理的知识结构。主要包含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掌握;对青年工作的专业理论的掌握;对同青年与青年工作有关的社会科学文化知识的掌握。4.特定的工作能力。要具有对青年及社会问题进行正确分析研究的能力;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一定的艺术鉴赏及评价能力。三、团的基层干部1.在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林、牧)场、乡、镇、村、人民解放军连队、武警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团组织中从事共青团工作的团的专兼职干部。2.特

5、指团的最基层组织的干部,如团支部书记、团支部委员。四、团的专职干部以从事共青团工作为职业的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团的工作者。共青团组织一般以基层委员会以上设专职干部。五、团的兼职干部不以共青团工作为职业但在共青团组织中担任团支部委员以上职务的团的工作者。共青团的支部、总支部委员,正、副书记和各级委员会委员(部分常委)一般由团的兼职干部担任。六、团的领导干部1.在团的各级组织中担任常委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即团组织的负责人。2.泛指在团内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干部。七、团组织的负责人在团的各级组织中担任常委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团章规定:“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根据这一原则,

6、团组织的负责人必须经民主选举产生,不得由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指定。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基层团委确因工作需要在两届代表大会之间增补负责人时,增补人选已是委员会成员的,应召开全委会进行补选;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只能授予代理职务,代理期不能超过半年,到时即应召开下一届代表大会进行改选。八、团的选任干部经选举产生的团的中央、地方和基层各级委员会、支部、总支部委员会的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团的选任干部中团组织的负责人,由同级党委负责管理,地方和基层团组织负责人同时由上一级团委协助管理。九、团的非选任干部团的干部中除

7、选任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即团的中央,地方和基层各级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派出的代表机关中经考任、委任或聘任的人员,如团省委的部长、科长、干事。团的非选任干部原则上由所属团委自行管理。十、团务工作者直接从事共青团工作的职业与非职业专门人员,即团干部中直接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兼职干部。十一、非团务工作者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如团校的教师、青年报刊社的总编辑、青年旅行社的经理、导游。非团务工作者原则上干什么工作就按什么称谓。十二、职业团务工作者共青团组织中直接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即团干部中直接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职干部。十三、团的机关工作者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派出的代

8、表机关和工作部门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团的机关工作者分为选任人员(团的选任干部)与非选任人员(团的非选任干部),选任人员系指选举产生的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成员,非选任人员系指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派出的代表机关中经考任、委任和聘任的人员。十四、基层职业团务工作者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林、牧)场、乡、镇、村、人民解放军连队、武警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团组织中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职人员。十五、团的后备干部为补充团的各级领导班子而由党团组织确认的团的领导干部人选,团的后备干部必须是符合党章和团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具有培养前途的优秀青年干部。团的后备干部人数原则上与所需补充的领

9、导班子定员相应。团的组织要协助党组织挑选后备干部,纳入党委统一建立的后备干部名单。挑选后备干部必须充分走群众路线,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考察了解的基础上,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同级党组织批准并报上一级团组织备案。对选定的本系统后备干部,要加强培养,积极为他们创造学习和锻炼的机会。团的后备干部要保持常数,因提拔和调整而出现的缺额,应及时补充。十六、团的后备干部名单列为团的后备干部的团的领导干部人选的群体名单,又称“团的领导干部后备名单”。团的后备干部名单不是固定不变的。发现合适人选,应及时纳入后备干部名单;经过考核,不宜继续作为后备干部的,应及时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条件成熟的,应根据工作需要

10、适时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后备干部名单由组织掌握,培养意图和使用方向亦不宜公开。十七、团的后备干部名单制度团的后备干部名单的确定、管理以及后备干部的培养训练和考察调整等方面的原则和规程。1984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了团中央关于协助党委建立省级团委后备干部制度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帮助、指导团委建好团的后备干部名单。关于协助党委建立省级团委后备干部制度的意见对省级团委后备干部的人数、后备干部人选的条件、后备干部的选定程序、后备干部的培养、考核、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意见还要求地方团委参照提出本地区、本单位协助党委建立团的后备干部名单的意见。十八、团委委员团的中央、地方和

11、基层委员会的成员,由相应的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团的基层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设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正式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召集的代表会议,可以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1/3。十九、团委候补委员等待递补缺额的非正式委员。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设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在各自团的全体委员会上有发言权,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十、团委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制度团章规定:“团内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干部调离

12、团的岗位,其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需经全会确认”。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如出现下述情况,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行卸免:1.因工作调动,离开团的工作岗位的。2.离职学习、研修并明确不再回团的岗位工作的。3.地方委员会成员中已调离其组织所辖区域的。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卸免,由同级团的常务委员会提出名单,交全委会确认。委员因自行卸免、受处分撤职、自然减员等情况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得票顺序依次递补。如委员缺额较多,候补委员不足递补时,缺额部分待代表会议增选。候补委员递补名单,由同级团的常务委员会提出,交全委会确认。递补的委员,按姓名笔画

13、列入委员排序名单,履行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手续,可作为全委会第一项议程或全委会预备会议议程。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向卸职的委员、候补委员(或任期届满的委员、候补委员)颁发荣誉证书,以资纪念。委员会履行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手续后,其选举、表决的,超过实有委员的半数即为当选或通过。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确认的同级委员、候补委员的卸职、递补名单,须及时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备案。二十一、团委常委团的中央或地方常务委员会成员,属于团组织的负责人。由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委。一些下设团委的基层团委,由于团员人数多,工作范围广,有些单位驻地又比较分散,为了便

14、于工作,加强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委批准,可以设立团委常委。二十二、团委书记共青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1.泛指团的中央、地方和基层各级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如团中央第一书记,书记处书记,团省委书记、副书记,团市委书记等。2.特指基层团委书记,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书记则分别具体称谓。二十三、团的干部制度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团的干部管理体制和团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使用等方面制度的总和。团的干部制度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团的干部制度与我国传统的高度集中统一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相适应,曾为我国共青团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组织保证。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

15、入发展,现行团的干部制度的弊端充分地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团干部缺乏确切的职务性质,时而强调其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一面,按党的干部要求;时而突出其群众组织的一面,按群团人员对待。职业性质的不确切,造成了团的干部政策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单位和不同条件之间的差异、矛盾和不完备,从而派生出团干部制度的种种弊端。团十一大以来,团的各级组织在改革现行团的干部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从理顺干部来源渠道、改革干部任用方式,到健全民主选举制度,规范干部教育培训,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但这些改革基本上还处于局部的、单项的改革,没能形成整体配套,因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现行团的干部制度面临得种种问题。党的十三大报

16、告提出:“进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改变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改变用党政干部的单一模式管理所有人员的现状,形成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改变缺乏民主法治的现状,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和公开监督”。这位从根本上革除现行团的干部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建立新型的团的干部制度创造了一个现实的外部环境,提供了一条科学的改革思路。目前,团的干部制度的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更要谨慎。二十四、团干部管理体制关于团干部的管理方式、管理权限划分的制度,即通常所说“管什么人”、“由谁来管”、“怎样管”的制度,是团的干部制度的骨架。团的干部管理体制属于党中央规定的第二种类干部管理体制,即以党委管理为主,团组织协助管理。根据党中央关于干部管理权限的下放的原则的原则。团组织应协助下一级党委管理属于下一级党委管理的团的干部,对协助党委管理的团干部负有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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