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与实务》书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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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律师实务书评民事诉讼律师实务一书由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组织资深委员律师编写,书中向读者展示了编者在多年的执业经验中所累积的技能与办案心得,在和读者进行分享的同时,对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总结和梳理。这本书既能够让尚未进入律师行业的学法者知晓未来执业中进行民事诉讼实务时的一些操作准则,也能够为正在执业的律师们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这是一本立足于实务但却又不仅仅是简单实务的专业书籍。民事诉讼律师实务一书含括九个章节,第一章首先对民事诉讼及律师代理进行了概括性的介绍,让读者对民事诉讼相关程序以及民事诉讼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有了一定的了解后,第二章围绕着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进行

2、阐述,第三章至第七章针对民事诉讼代理实务进行详细阐述和解说,第八章和第九章就特别程序及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进行了介绍,并针对特别程序和涉外案件的特别之处进行了重点阐述和分析。本文以律师与当事人委托关系的建立为切入点,结合实践,简要评析。我国民事法庭实行的是“三角”关系,原被告分处两边,法官及陪审员处在中间位置。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选择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审理,在法庭开始之初,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起诉状副本。律师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宜之下,在法律的大框架之中,基于事实和理由进行当事人诉求的伸张和辩护。对于当事人来说,律师是一个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的自己的替身。当然不排除当事人有自行辩护的情况,

3、那这样的法庭审理也就不会有律师的存在,因此本文也就不加以讨论了。在有律师参与的民事案件之中,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可谓十分重要。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不仅仅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之中,而是存在于整个委托过程之中,一直到诉求执行完毕。一个案件从起诉到审理再到执行完毕,往往耗时许久,律师在案件的推行过程之中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是从委托关系产生的根源来看,当事人有最终的选择权,虽然律师也有单方面拒绝的权利,但从法条规定和实践中来看,一旦接受委托,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自行解委托,只有在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才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当事人在

4、开始委托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那么律师基于本身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性质,应当维护好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关于民事诉讼律师实务一书中提出的有关律师维护好与当事人的良好关系,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解释,一是维护良好关系的重要性;二是具体措施;三是提前向当事人告知风险。这三点中大部分观点尤其是如何维护良好关系的措施我是认同的,但是对于第三点中第五小分点的律师让当事人时刻感到尽心,本人有些疑虑,让当事人尽心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律师要尽可能提供细致、专业的服务,但是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之下,倘若当事人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尽心的唯一条件是必须打赢案件,这样的条件律师行业是显然无法满足的。因此笔者在借鉴此书大部分的观点之

5、下,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一维护好和当事人关系的重中之重是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首先,专业素养的高低影响当事人的选择。在案件咨询过程中,律师所表现出的抓住问题关键的能力,有条不紊的逻辑推理能力和充足的专业知识储备都会决定当事人是否选择开始这段委托关系;其次,高的专业素养会影响当事人的安全感和信任感。在案件进行过程之中,难免会出现当事人始料未及的情况发生,比如对方律师独特的辩护角度,会造成当事人的恐慌,律师有充足的知识储备作为支撑可以沉着冷静的应对进而增强当事人的信任感;最后专业素养的高低主要体现在律师所辩护成功的次数、律所在外的形象和当事人的评价之中,因此律师应该不断的充实完善自己,了解最新的法律法

6、规表述,研究相应的司法解释,用专业素养站在维护当事人的立场上进行极致的辩护。第二专业之外,应注重礼仪细节、从当事人角度出发考虑问题。从专业程度的角度来谈,律师在案件推理过程中又处于主导地位。当事人需求律师的帮助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虽有自己的法律主张,但对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流程并不了解,在咨询时往往会表现忐忑又惶恐,说话表达也会变的没有逻辑,律师是人民合法利益的维护者,首先就是保持低的姿态在当事人能理解的范围内,通俗易懂的进行案件的解释。此外律师还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忠于客观事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出庭辩护,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对社会主义法制负责;在案件过程中,出

7、以公心,见义勇为,仗义执言,据理力争,不患得患失;举止端庄,文明礼貌,待人诚恳谦逊。人民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维护者,作为人民合法的代言人,它的职业道德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能否正确实施,人民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坏人坏事能否得到及时的法律制裁。律师行业并不像想象的那么简单,从事律师行业人数庞大,律所参差不齐,竞争非常激烈,这也使得很多律师容易在民事诉讼中无法正视自己与当事人的关系,摆高姿态,恶意拖慢审理流程,多要委托费用,这种行为在实践中要坚决杜绝。第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与当事人联系,包括及时告知风险,案件进程,与法官的沟通和各方平衡都应及时与当事人讨论,经过当事人同意。原被告双

8、方进行法庭辩论,法官居中审理,在案件进行过程之中,必然有诉求请求得不到法官支持的时候。律师在案件开始代理时,就要将情况分析给当事人,告知案件可能存在的风险,表明自己会尽全力的立场,在当事人无法出庭之时,将案件的基本流程告知当事人,在涉及调解、上诉等情形之时,必须得到当事人的授权,耐心为当事人分析利弊,进行沟通时切忌夸海口,严格依据法律和证据进行分析。民事的案件上诉情形很多,对于此后要进行的二审涉及的期间、二审的时限等时间成本要解释清楚,对于提起二审的条件、二审的审理规则等也需要进行详细的沟通。此外,法官在审理时直接决定案件审判结果,虽然我国审理以自由心证原则为辅,但法官对于当事人和律师的第一印

9、象也仍然很重要。律师作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润滑剂,一方面要维护当事人的形象,保持法庭秩序不因为委托人的情绪而破坏,一方面,要专业、有道德的进行辩护,借着管辖权异议等多种不存在的事由拖延法庭审理要禁止。第四案件结束之后与当事人的关系也要持续跟进,诉讼并非一锤子买卖。案件审理结束之后,若有需要转入执行庭的案件,执行标的未执行完毕之前,案件并没有真正结束。对于民事关系来说,诉求得到法官的支持,只是成功的第一步,最主要的是得到金钱的实物补偿。执行难在我国是常年顽疾,虽近几年不断有解决执行难的举措,诸如加入法院黑名单等措施,但总体来看,执行难的问题没有得到大范围的缓解,尤其是在基层法庭,大部分被执行人常

10、年住在农村,不需要外出出行,法院黑名单对他们外出条件、买车和买房的限制形同虚设。另外还存在当事人以为只要案件宣判完结就等着发钱的观念,执行法官累积案件多,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执行终结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律师要纠正当事人的观念,在法律上给予当事人帮助,协助执行法官完成标的的执行。总而言之,当事人决定委托关系的产生,律师在专业的问题方面占据主导地位,要想维护和当事人的良好关系,不仅要态度上端正、专业上充足,还要及时了解当事人的诉求,推进当事人最终获取案件判决的结果。这种过程类似于重病求医的患者,不同的是医生救的是命,律师救的是当事人的诉求。民事诉讼律师实务一书在律师与当事人关系中进行了非常详细而又具备较高实践意义的阐述和指导,是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的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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