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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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扣除年度:纳税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信息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配偶情况有配偶 无配偶纳税人配偶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一、子女教育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 首次报送(须填写全部信息) 无变化(不需要重复填写) 有变化(需填写发生变化项目的信息)子女一 子 女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当前受教育阶段学前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 高中阶段 高等教育当前教育阶段起始时间年 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 年 月子女教育终止时间 年 月就读国家就读学校本人扣除比例100%50%子女一 子 女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当前受教育阶段学前教

2、育阶段 义务教育 高中阶段 高等教育当前教育阶段起始时间 年 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 年 月子女教育终止时间 年 月就读国家就读学校本人扣除比例100%50%二、继续教育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 首次报送(须填写全部信息) 无变化(不需要重复填写) 有变化(需填写发生变化项目的信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当前继续教育起始时间 年 月当前继续教育结束时间 年 月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阶段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他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技能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三、住房贷款利息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 首次报送(须填写全部信息) 无变化(不需要

3、重复填写) 有变化(需填写发生变化项目的信息)房屋信息住房坐落地址 省(区、市) 市 县(区) 街道(乡、镇)产权证号/不动产登记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预售合同号贷款信息本人是否借款人是 否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 否公积金贷款|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月)首次还款日期商业贷款|贷款合同编号贷款银行贷款期限(月)首次还款日期四、住房租金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 首次报送(须填写全部信息) 无变化(不需要重复填写) 有变化(需填写发生变化项目的信息)房屋信息住房坐落地址 省(区、市) 市 县(区) 街道(乡、镇)租赁情况出租方(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租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

4、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工作城市(填写市一级)住房租赁合同编号(非必填)租赁期起租赁期止五、赡养老人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 首次报送(须填写全部信息) 无变化(不需要重复填写) 有变化(需填写发生变化项目的信息)纳税人身份独生子女 非独生子女被赡养人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与本人关系父亲 母亲 其他被赡养人二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与本人关系父亲 母亲 其他共同赡养人信息(兄弟姐妹)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二、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三、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四、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五、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分摊方式(独生子女不需填写)平均分摊 约定分摊 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本年度月扣除金额 元六、大病医疗(仅限

5、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 首次报送(须填写全部信息) 无变化(不需要重复填写) 有变化(需填写发生变化项目的信息)患者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医疗费用总金额个人负担金额与本人关系本人 配偶未成年子女患者二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医疗费用总金额个人负担金额与本人关系本人 配偶未成年子女需要在任职受雇单位预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本栏 重要提示:当您填写本栏,表示您已同意该任职受雇单位使用本表信息为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缴义务人名称统一信用代码本人承诺:我已仔细阅读填写说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

6、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扣除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本人已就所填写扣除信息进行了核实,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签字:扣缴义务人签章:经办人签字:接收日期: 年 月 日代理机构签章: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办人签字:代办人身份证件号码:日期: 年 月 日受理人:受理税务机关(章):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简易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第一部分:子女

7、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项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2、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可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或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3、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第

8、二部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项1、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2、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第三部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项1、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

9、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2、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3、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第四部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项1、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

10、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8000元(每月1500元);(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3200元(每月1100元)。(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2、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3、住房租金支出由

11、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4、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5、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第五部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项1、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

12、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2、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六部分: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项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8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2、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大病

13、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第七:其他说明一、自行申报办理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不愿意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情形。二、有关补扣措施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大家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其他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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