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_陆上油气田油气集输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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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储运 【名称】陆上油气田油气集输安全规定 【标准号】63201997 【章名】全文 陆上油气田油气集输安全规定 Safty regulation of petroleum gathering and transportation in land oil and gas field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陆上油气田原油、天然气的采集、输送、处理、储存过程中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油气田的油气集输与处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2、。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B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74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723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J 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J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J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 5015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50183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JGJ 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SYJ 4油田油气集输规范SY/T 气田地面管线和设备涂色标准SY 0031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程SY

3、0043油气田地面管线和设备涂色标准SYJ 45原油电脱水设计规范SY 0075油罐区防火提设计规范SY/T 0076天然气脱水设计规范SY/T 0511石油储罐呼吸阀SY/T 0512石油储罐阻火器SY/T 05251石油储罐液压安全阀SY 5225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SY/T 5537原油输送管道运行技术管理规范SY 5690石油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SY 5719天然气凝液安全管理规定SY 5737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定SY 5845油田专用容器安全管理规定SY 5858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SY 5984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

4、装置安全检查规定SY 6186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08号文3 安全管理3.1 安全组织3.1.1 石油、天然气的采集、输送、处理、储存厂(站)(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1.2 管理单位行政正职是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3.1.3 管理单位应设专(兼)职安全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3.2 安全制度、措施3.2.1 管理单位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a) 安全生产责任制;b)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c) 防火、防爆制度;d) 安全检查制度;e) 安全教育制

5、度;f) 安全奖惩制度;g) 出入站安全检查制度。3.2.2 管理单位应有防火、防爆、防毒、防设备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等应急安全计划和技术措施。3.3 安全教育3.3.1 单位及生产班组应对新入厂和调换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3.3.2 生产班组应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3.3.3 班组召开的班前、班后会,应有安全内容。3.3.4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劳动部门或企业安全中门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3.4 安全检查管理单位及其主管上级单位应坚持安全检查,厂(处)每季一次,矿(大队)每月一次,小队每周一次,班组按岗位巡回检查。3.5 护品、护具上岗人员应按SY 5690的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

6、品,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具。4 通则4.1 “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油气集输工程设计应按安全技术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4.2 设计4.2.1 新建、改建、扩建油气集输工程设计应按SYJ 4和SY/T 0010的规定执行。防火设计应按GB 50183及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4.2.2 防雷装置设计应按GB 50057的规定执行。4.2.3 供、配电设备和线路设计应按GB 50058的规定执行。4.2.4 液化石油气厂房和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m2的油气集输厂房内,应按规定安装强制排风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4.2.5 值班室观察窗应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密封

7、固定窗。4.2.6 油气处理间与值班室配电间所有连通通道(含地下管沟),均应用不燃烧材料封堵。4.2.7 油气集输站设置围墙(栏)应根据所在地周围环境和规模大小确定。当设置围墙(栏)时,可采用粘土砖、铁丝网或其他不燃材料,围墙(栏)高度应不低于2.2m。围墙(栏)除应留通道外,不应有缺口。4.2.8 化验室应有强制通风设施。4.2.9 油气厂(站)的等级划分应按GB 50183中3.0.3的规定执行。一级油气集输站(场)宜采用自动安全监控技术。4.2.10 油气集输工程中有关职业卫生、技术安全和消防设施的设计内容,应经劳动部门或企业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交付施工。4.3 施工与验收4.3.1

8、建设单位在组织对新建、改建、扩建油气集输工程项目验收时,应同时验收职业卫生、技术安全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交付完整的竣工资料建设单位检查确认后,报请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等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工程方可投产。4.3.2 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防静电接地装置的安装和检测应按SY 5984的规定执行。4.3.3 新安装和检修后的锅炉、压力容器应经监察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使用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将在用锅炉和压力容器登记、建档。4.3.4 油气介质走向应有方向标示,阀门应挂牌。管道涂色应按GB 7231和SY 0043的规定执行。4.3.5 梯子、栈桥和护栏应齐全、可靠,

9、安全通道应畅通。4.3.6 机电设备转动部位应有防护罩,并安装可靠。4.3.7 机电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小于10。4.3.8 安全阀、温度计和压力表应校验。4.3.9 站内排水系统应设计合理,沟内不能有原油和杂物。4.4 投产和运行4.4.1 工程项目投产方案应经管理单位上级安全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4.4.2 工程项目投产试运应严格按批准的投产方案进行。生产单位应在工程项目试运前和运行中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4.4.3 油气集输厂(站)投产前,应对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达到熟悉工艺流程,掌握设备性能、结构、原理、用途,做到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4.4.4 岗位人

10、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4.4.5 岗位人员严禁用汽油、香蕉水和其他有机溶剂擦洗设备、衣服和地面。4.4.6 一、二级油气集输厂(站)应设警卫(门卫),并制定执勤责任制和出入站安全检查制度。4.4.7 油气集输厂(站)应配备可靠的通信设施,并保持通信畅通。一级油气集输泵站宜配备应急通信手段。4.4.8 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应设醒目的“严禁烟火”等安全标志牌。4.4.9 站门应设立醒目的站牌,要害部位领导安全承包牌及“进站须知”、“未经许可禁止入内”、“严禁烟火”等安全标志牌。4.4.10 一级油气厂(站)应配有功能匹配的电动或手动警报器。5 采集5.1 井场及计量站5.1.1

11、油气井及计量站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183中305的规定。井场布局应合理,单井拉油的采油井口、水套加热炉和高架罐宜且角形布置。井场用地应能满足修井施工占地要求。原油回收池边距井口不应小于20m。5.1.2 井场应平整,无积水、无油污、无杂草。5.1.3 井口装置及设备、设施应做到不漏油、不漏气、不漏电。5.1.4 位于居民区附近的油井,抽油机外露2m以下的旋转部位应安装护栏,护栏高度应不低于1.2m。5.1.5 当机械采油井场采用非防爆起动器时,距井口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m。5.1.6 仪器仪表应配备齐全,性能应良好。5.1.7 抽油机刹车装置应齐全、完好。5.1.8

12、 气井井口节流后应装设安全阀。5.1.9 开关阀门、装压力表时,操作人员不应将身体和面部正对阀门丝杠和压力表轴向。检查采油树小四通和油嘴时,应先放压,确认无压后再操作。操作时脸部不得面对丝堵 。5.1.10 压力容器、油田专用容器和加热炉应按第10章的规定执行。5.1.11 当使用有凝液析出的天然气做燃料时,其管线上应设置气液分离器。加热炉炉膛内宜设“常明灯”,其气源可从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上引向炉膛。5.1.12 井口放喷管线应用硬质金属管线连接并固定。计量站放空管线应引入原油回收池。5.2 集输管线5.2.1 油气田集输管线工程防火应按BG 50183中第6章的规定执行。5.2.2 输气、

13、输油管线清管设施应按SYJ 4中387的规定执行。5.2.3 应定期对管线巡回检查。巡回检查应按SY 5737和SY 6186的规定执行。5.2.4 对运行管线应按规定观察、记录压力、温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5.2.5 油气管线严禁超压运行。5.2.6 各种管径输油管线停输、计划检修及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理,应按SY/T 5537的规定执行,并在允许停输时间内完成。5.2.7 管线解堵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证措施,严禁用明火烘烤。6 原油处理6.1 原油计量6.1.1 用分离器量油时,严禁敲击和摇动玻璃管。量完后应把玻璃管内的液位降到底部,然后关闭上、下端阀门。6.1.2 储油罐人

14、工检尺应采用铜质金属重锤。储油罐检尺口应设有色金属衬套,检测后盖上孔盖。6.1.3 上罐人员宜23人,不应在罐顶跑、跳。五级风以上、雨雪天、浓雾天及有雷雨时严禁上罐。6.1.4 上罐应用防爆手电筒,且不应在罐顶开闭。6.2 原油脱水6.2.1 电脱水器设计应按SYJ 45的规定执行。6.2.2 梯子口应有醒目的“高压危险,禁止攀登”、“当心触电”等安全标牌。6.2.3 电脱水器高部分应有围栅,安全门应有锁,并有电气连锁自动断电装置。6.2.4 绝缘棒应定期做耐压试验,建立试验台帐,有耐压合格证。6.2.5 高压部分应每年检修一次,及时更换极板。6.2.6 电化学脱水器油水界面自动控制设施及安全

15、附件应完好可靠。脱水器安全阀应定期检查保养,确保性能可靠。6.2.7 脱水投产前应按规定做强度试验和气密试验,变压器检修前应先放电。脱水器的一切检修作业应停电,取下保险并挂牌。送电前应把脱水器内的气体排出干净,并做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送电。6.3 原油稳定6.3.1 稳定装置不应超温、超压运行。6.3.2 压缩机启动及事故车安全联锁装置应完好、可靠。6.3.3 压缩机及线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6.3.4 压缩机吸入管应有防止空气进入的可靠措施。6.3.5 压缩机间应有强制通风设施。6.3.6 压缩机间应有“当心爆炸”安全标志。6.4 污油污水处理6.4.1 污油污水间电气防爆等级应按GB 50183、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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