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药品生产企业规范化验室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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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黑龙江省药品生产企业规范化验室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的规范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黑龙江省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及药品检验全过程。第三条 省、地市药品检验所依据本指导意见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规范指导工作。第二章 机构、人员与职责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部门应设立药品质量检验机构(简称:化验室、药检室)。质量检验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所生产药品的规模、品种和检验工作相适应

2、的具有专业知识的检验人员。人员职责应明确。药品生产企业内设的药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能有效的领导质量检验机构工作,有一定的药品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有能力对药品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对本指导意见的实施和检验质量负全面责任。从事操作红外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薄层色谱扫描仪等大型精密仪器进行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专业或化学专业学历,经过省或地市级药检所实践代培,考核合格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培训合格证, 持证上岗;其中从事滴定液标定的检验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药

3、学专业或化学专业学历,或具有中专以上药学专业学历并从事本岗位工作十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持证上岗;从事药品质量检验的其他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技术和GMP培训,具有专业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具有本岗位检验工作的能力,经岗位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具有相关的专业基础知识,并持证上岗; 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验收人员需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识别药材真伪、质量优劣的技能,并持证上岗; 从事实验动物管理和饲养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第五条 质量检验机构主要职责:

4、1、执行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法定标准和内控标准,按照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程操作,执行留样制度;2、执行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物质、滴定液、检定菌、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3、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4、考察本企业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5、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标准,包括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修订提供可靠的实验数据。第六条 药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考核办法等内容。培训分企业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企业内部培训通常为新员工培训、岗位培训,以员工所在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为主;企

5、业外部培训通常为继续教育培训,以考察、进修、培训等形式学习新的检验方法、新的标准操作规程等内容为主。第七条 药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化验室管理、药品标准及检验方法、操作技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GMP及其实施指南、GLP、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质量概念及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检验规程、职业道德等方面知识。第八条 培训考核可以采取口试、笔试或现场实际操作等方式,建立药品质量检验人员培训记录并有完整的培训档案。第三章 检验场所

6、与设施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设有与药品生产规模、品种和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与药品生产区域相分开。检验场所的环境应清洁、卫生、安静、无污染。室内的管线设置应整齐,有报警、应急及急救等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 根据生产品种和检验需要分别设置: 理化检验室、滴定液标定室、分析天平室、精密仪器室、热工室(高温室)、留样观察室、办公室、储藏室等,还应根据品种的需要分别设置: 中药标本室、微生物限度检查室、无菌检查室、阳性菌对照室、细菌内毒素检查室实验动物房等与所生产品种相适应的实验室。 第十一条 理化检验室应设毒气柜;滴定液标定室应有调温、调湿设施;分析天平室、精密仪器室应根据仪器存放要求,分别有防

7、静电、防震动、防潮湿及防外界影响的设施,并根据需要设置良好的接地设施和稳压装置;中药标本室、留样观察室要有防潮、防虫和防腐的设施。 第十二条 留样观察室应根据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储存要求,分别设有常温(030)、阴凉(1020)和冷藏(210)室,不同温度的留样观察室应有适宜的相对湿度,并配有足够的样品柜。 第十三条 对于易燃易爆、剧毒和有腐蚀性的物质,储藏室应按规定设有通风设施及防火、防爆、防腐蚀设施。各类压力容器的存放、使用,应有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及阳性对照的实验室,应严格分开。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实验室分无菌操作间和缓冲间,无菌操作

8、间应符合相应洁净级别的操作环境,采用局部百级措施时,其环境应符合万级洁净度要求;进入无菌操作间应有人净和物净的设施;无菌操作间应根据检验品种的需要,保持对邻室的相对正压或相对负压,并定期检测洁净度;无菌操作间内禁放杂物,并应制定地面、门窗、墙壁、设施等的定期清洁、灭菌规程。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实验室分为半无菌操作间和缓冲间;半无菌操作间设有紫外线灯;操作台宜稳固,并保持水平。阳性对照室应为半无菌操作间,并保持相对负压。实验室内应光线明亮,有控制温度、相对相对湿度的设备,并应注意防止交叉污染。 以上各实验室应建立定期消毒制度、消毒液的使用及定期更换制度、紫外灯使用等制度,并有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实

9、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应符合国家实验动物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验动物房的面积要满足工作的要求,药品检定中使用的实验动物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并确实达到合格证规定的质量标准。药品检定中使用的小鼠、大鼠等啮齿类动物应达到清洁级或无特定病原体(即SPF)级实验动物的标准。动物实验设施及条件(含建筑设施、环境条件、饲料等)应与检定中使用的实验动物等级相一致,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并符合药品检定工作的特殊要求。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放置的场所应符合要求,并便于仪器的操作、清洁与维修。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各种参数应能满足本企业所承担的药品检验的需要,必须能达到对所生产的成品进行全检

10、的各项要求,并有必要的备品、备件和附件。仪器的量程、精度与分辨率等应能达到被测药品标准技术指标的要求。第十八条 仪器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校验检定,对不合格、待修、待检的仪器,要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应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理。仪器使用人员应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仪器。第十九条 凡精密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品名、型号、制造厂名、到货、验收及使用的日期、出厂合格证和检定合格证、操作维修说明书、使用情况、维修记录、附件情况等,进口仪器设备应附有中文说明书。第二十条 检验仪器应有使用管理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第二十一条 药品质量检验机构配置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专人负责,定期维护。重要文件要及时备份

11、,避免数据丢失和病毒感染。第五章 标准物质、标准溶液、滴定液、 中药标本等的管理第二十二条 标准物质应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其指定部门采购。 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标准物质的管理。保管应有符合其要求的存放条件,有特殊存放要求的标准物质应记录环境条件。标准物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的标准物质由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报废、销毁。 第二十四条 使用标准物质,要严格遵照检验规程及标准要求使用。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标准物质,要制定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标准操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 毒、麻、精神药品的标准物质的使用及管理应实行专柜、双人双锁的管理方式。使用时需经质量检验机构负

12、责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 滴定液应指定专人配制、专人标定、专人发放。在规定的使用期内使用,过期可重新标定。滴定液的配制、标定、标识参照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操作并详细记录。第二十七条 标准溶液的配制、标定按法定检验标准规定操作,详细记录,在规定的使用期内使用。第二十八条 中药标本室应建立必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中药标本应根据其特性分类保管。在装入标本缸之前应详细检查有无虫蛀、生霉等情况。剧毒标本必须实行专柜、双人双锁的管理方式;少数贵重的标本也应与一般药材分开,专人专柜管理。中药标本室应有适宜的温度、相对湿度(温度应控制在25以下,相对相对湿度保持在75%以下),并有通风、防潮、防虫和防

13、腐的的措施。第六章 试剂、玻璃仪器、培养基、 检定菌等的管理第二十九条 药品质量检验机构协助质量管理部门做好各种仪器、试剂、培养基等实验用品购入前的供货单位的质量审计。必要时(对检验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试剂等)应经检查或验证符合检验要求后才能购买或投入使用,尽可能使用同一品牌企业生产的。第三十条 药品质量检验所用的试剂、玻璃仪器、培养基、检定菌种等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维护保养等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验室全部试液、指示液、培养基等均应按操作规程配制,并有记录,在规定的使用期内使用。第三十一条 检定菌种的验收、储存、保管、传代、使用、销毁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中国医

14、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实施统一管理。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应执行检定菌收发制度,指定专人定期进行传代优化,做好遗传谱并记录;对废弃的检定菌应有灭活记录。对检定菌的使用者、使用日期及用途应有记录。第三十三条 固体、液体试剂应分开储存;挥发性试剂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试剂。储存试剂的储藏室应有通风设施及防火、防爆、防腐措施。剧毒试剂应存放在专柜内,由专人保管,实行双人双锁的管理方式。使用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制度领用,并做好登记。第三十四条 试剂、试液、指示液、培养基等的容器均应贴有明显的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品名、配制浓度、配制日期、配制人等,必要时要注明使用期限和特殊储存条件。对各类试液、指示液

15、、有毒溶液、临用前现配溶液等宜采用易于识别的色标管理。第三十五条 有毒有害废液的处理应严格执行企业有关规定。第七章 检验管理第三十六条 取样:应按经批准的书面规程取样,规程应详细阐述取样方法、所用器具、样品量、分析方法、所用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样品容器的标识、取样注意事项(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贮存条件、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样品应能代表被取样产品或物料的批次。为监控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环节也可抽取样品。取样方法应根据统计学原理制订。样品的数量应至少能确保按照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样品的容器应贴有标签标明内容物,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被取样包装容器的编号。样品应按规定的贮存条件保存,成品的样品应按照注册批准的成品贮存条件保存。第三十七条 检验标准操作规程应写明: 检验品种名称、代号或编号、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性状、鉴别、检验项目与限度及检验操作方法等内容。检验操作方法必须规定: 检验使用的试剂、设备和仪器、操作原理与方法、计算公式和允许误差等内容。 检验标准操作规程的附录内容应包括: 滴定溶液、标准溶液、指示液、试剂及酸碱度、杂质检查、热原、抗生素微生物检定等单项检验操作方法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化验室(药检室)需委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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