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_某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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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l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2006 年 6 月 22 日发布 2006 年 9 月 1 日实施 目 录 前前 言言1 L.范围范围.- 1 -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1 - 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2 - 4.总则总则- 3 - 5 露天部分露天部分- 7 - 5.1 基本规定.- 7 - 5.2 露天开采.- 9 - 5.3 运输.- 13 - 5.4 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 20 - 5.5 饰面石材开采.- 22 - 5.6 盐类矿山开采.- 24 - 5.7 排土场.- 29 - 5.8 电气安全.- 34 - 5.9 防排水和防灭火.- 38

2、 - 6.地下部分地下部分- 39 - 6.1 矿山井巷.- 39 - 6.2 地下开采.- 46 - 6.3 运输和提升.- 51 - 6.4 通风防尘.- 66 - 6.5 电气设施.- 69 - 6.6 防排水.- 75 - 6.7 防火和灭火.- 77 - 7.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 80 - 7.1 管理和监测.- 80 - 7.2 健康监护.- 82 - 前前 言言 本标准除 411、518、5223、5272、5314、5316、5323、5 3210、5331、5369、5426、551、552、556、56 15、5617、56114、572、5843、5853、5854

3、、5 862、5863、5864、5866、5867、5868、5869 、58610、5861 1、58612、5861 3、58614、6117、6141、6223、6224、6353、6 516、6529、6534、6555、6559、66313、672 1 条之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l 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GBl64241996金属 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 GBl6423 一 1996 和 GBl64241996 相比,主要作了 如下改变: -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盐类矿山、基本洪水频率、设计洪水频率、防跑车装置、

4、陡帮开采、陡坡铁路、矿井有效风量、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作业人员在井下滞留时间的规定(见 4.5); -曾加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见 4.7); 增加了陡坡铁路运输(见 5.3.1.15); 增加了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的有关内容(见 5.2.7.1、5.2.7.2); 增加了挖掘船开采的有关内容(见 5.42.1、5.4.2.2、5423、5424、5.4.2.12、5.4.2.13、5.4.2.14); 增加了饰面石材开采(见 5.5); 增加了盐类矿山开采(见 5.6); 增加了排土场的有关规定(见 5.7); 增加了井下溶浸采矿的规定(见 6.2.2.12,6.2

5、.2.13); 增加了对作业场所噪声的规定(见 7.1.9); 增加了健康监护(见 7.2)。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冶集团鞍山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飞、项宏海、彭怀生、张兴凯、刘育明、章林、王红汉、汪 斌、安建英、谢良、田有连、徐京苑、岑元刚、孟建国、李明泽、杜尚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l64231996; GBl6424199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

6、全规程 l.l.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设计、建设和开采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职业危害 的管理与监测、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 本标准也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开采。 2.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 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7、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50131 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 1 部分:一般要求 GB50132 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GB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723 1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l 165

8、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l2141 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l4161 矿山安全标志 GBl6541 竖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GBl6542 罐笼安全技术要求 GBl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50034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61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070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50086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GBT597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T8918 钢丝绳 GBJl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213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Zl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 工作

9、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DIA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JB8516 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 3.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metal and nonmetal 013encast mines 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 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 mines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人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 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10、3.3 小型露天采石场 small quarry 年采剥总量不超过 500kt、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50m 的山坡型采石场。 3.4 盐类矿山 salt mines 指岩盐、芒硝、天然碱、钾盐矿山。 3.5 基本洪水频率 probability of flood 在某个期限内,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的洪水频率。 3.6 设计防洪频率 design probability of flood prevention 在基本洪水频率基础上确定的、作为工程设防依据的洪水频率。 3.7 防跑车装置 bull 斜井提升时,为防止坠车事故,安设在矿车上的叉形止车装置和抓钩,或装在线路上 的阻车器和挡车栏。 3.

11、8 排土场 dump 集中排放矿山剥离和掘进过程中产生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及其混合物和 贫矿等的场所。 3.9 陡帮开采 openeast of steep slope 加陡露天矿剥岩工作帮坡角(18。以上)所采用的采场要素、工艺方法、技术措施和采 剥程序的总称。 3.10 陡坡铁路 railway 0n steep slope bench 露天矿山采场内线路折算后坡度大于或等于 40的铁路。 3.11 矿井有效风量 effective air quantity 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总和。 3.12 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safety coefficient of

12、 hoisting steel rope 钢丝绳的全部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载荷之比。 3.13 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 static antislip safety coefficient 0f steel Rope 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静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 大静张力差的比值。 3.14 钢丝绳动防滑安全系数 dynamic antislip safety coefficlent ofsteelrope 提升系统加速或减速运行过程中,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 丝绳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动张力差的比值。 4.4.总则总则 4

13、.1 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 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 公会议制度等,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2 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 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 环

14、境的人员担任。 4.3 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 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立 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4.4 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 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 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 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 20h 的在职安全

15、教育。 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 72h 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 带领工作至少 4 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 40h 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 业。 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人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 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4.5 除下列情况外,

16、连续 24h 内,任何作业人员均不应在井下滞留或被强制滞留 8h 以上 (包括上、下井时间): 因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滞留时间延长; 作业人员为负责人、水泵工、信号工或紧急维修人员。 4.6 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 设置相应的、符合 GBl4161 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 动安全警示标志。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4.7 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 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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