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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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经济法教 案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观,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构成体系,掌握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税法、劳动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内容:一、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二、经济组织的法律三、经济秩序的法律四、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五、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重点难点: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我国现行税收种类五、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六、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七、劳动合同八、社会保险制度教学时间:8课时第七章 经济法本章共有六节: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第二节 经济组

2、织法第三节 市场秩序管理法第四节 宏观经济调控法第五节 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第六节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先来看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以后,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关于经济法的思想。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以后,不仅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中,而且在其中有些国家颁布的法律中,先后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在我国,自从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

3、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中,都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慢慢地,我国的法学材料、专著、论文、工具书、资料中,也都广泛地采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什么是经济法呢?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对经济活动进行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国家为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经济秩序而制定的,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协调,如打击走私、外汇管理、金融管理、产品质量、证券管理等等。(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国家在宏观调控和协调社会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有以下几种经济关系:1、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是指市场

4、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和市场主体内部组织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调整这一关系的主要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等。2、市场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市场分割与封锁,制止不正当竞争。与此相适应,经济法把左右市场体系的不正当竞争关系、垄断关系、产品质量关系、广告关系、价格关系、消费者利益保护等关系纳

5、人自己的调整范围,调整这些关系的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证券法等。3、政府宏观调控关系政府宏观调控关系是指政府代表国家从长远和公共利益出发,对国民经济全局所进行的组织、监督和协调过程中研发生的经济关系。生产的优化配置和效率的提高主要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但是各国市场经济运作的实践表明,市场调节本身也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和消极方面,尤其是随着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对市场机制具有决定作用的竞争受到限制,并影响正常的价格机制,从而导致市场失灵。这就需要通过“国家之手”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以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经济战略的实现。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主要有计划法

6、、金融法、税法、价格法、外汇管理法等。4、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障是国家赋予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社会保障关系是国家在从事社会保障各项事业的过程中与劳动者及全体社会成员之间所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市场经济强调效率、兼顾公平,既要克服平均主义,又要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但是,市场本身解决不了这个问题,需要国家出面进行干预,建立互助互济、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社会保障中发生的这类经济关系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以利于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调整这部分关系的主要有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7、。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始终的、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保障和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此,在经济法中必须反映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国家干预既要防止干预过多也要防止干预过少,因此,要将国家适度干预作为经济法的原则,强调干预范围和干预手段的法律化,避免干预的随意性。3、鼓励自由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相结合原则市场经济的生机和活力来源于自由竞争,因此,经济法赋予各种市场竞争

8、主体竞争的自由,鼓励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竞争。但竞争自由必须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不能为所欲为,不择手段。经济法维护在公平、公正、公开基础上的竞争,制止一切可能妨碍竞争、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相统一原则经济公平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经济效率是指经济产出和经济投入的比例,包括社会经济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经济活动的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平。第二节 经济组织法经济组织法,是指确立经济组织主体资格、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

9、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联营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企业兼并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企业集团法、合作社法等。这里重点介绍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一、国有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通过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一)国有企业法的概念1、国有企业的含义、地位及作用国有企业,又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它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物质基础,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主导作

10、用。2、国有企业法的含义国有企业法是调整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国有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1、国有企业的设立设立国有企业,必须由创建单位提出申请,依照法律规定,报请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设立国有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国有企业的变更国有企业变更的主要形式有:(1)合并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11、联合组成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企业兼并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2)分立分立,即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3)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如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等。企业的变更,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国有企业的终止国有企业终止的原因有:(1)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2)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企业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

12、机关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终止的,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歇业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三)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国有企业的权利(1)生产经营决策权(2)产品、劳务定价权(3)产品销售权(4)物资采购权(5)进出口权(6)投资决策权(7)留用资金支配权(8)资产处置权(9)联营、兼并权(10)劳动用工权(11)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13)内部机构设置权(14)拒绝摊派权2、国有企业的义务(1)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值;必须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等。(2)对

13、社会应尽的义务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工作。(3)对职工应尽的义务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必须加强职工思想文化教育,支持和鼓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劳动竞赛活动等。(四)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制度1、厂长负责制根据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负全面责任。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招聘,或者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并经政府主管

14、部门批准后产生。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企业设管理委员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协助厂长决策企业的重大问题。2、职工代表大会它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查通过、审议决定、评议监督、选举等职权。同时,应当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企业法规定的义务。3、企业党组织它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其任务是加强政治领导,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并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5、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一)集体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按设置区域主要分为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发生的关于集体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调整集体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1991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6年10月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等。(二)城镇集体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在城镇区域内设立的、企业财产由城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就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权利有:依法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等。城镇集体企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与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同。城镇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代会不同,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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