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罚制度_某公司安全奖惩条例细则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1266122 上传时间:2019-06-27 格式:DOC 页数:57 大小:11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奖罚制度_某公司安全奖惩条例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57页
奖罚制度_某公司安全奖惩条例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57页
奖罚制度_某公司安全奖惩条例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57页
奖罚制度_某公司安全奖惩条例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57页
奖罚制度_某公司安全奖惩条例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5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奖罚制度_某公司安全奖惩条例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奖罚制度_某公司安全奖惩条例细则(5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XXXX安 全 奖 惩 条 例 二一四年元月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对“三违”行为的处罚标准- 2 - 第一节 对一类违章的处罚- 2 - 第二节 对二类违章的处罚- 3 - 第三节 对三类违章的处罚- 4 - 一、综合管理.- 4 - 二、采煤部分.- 10 - 三、掘进及维修.- 12 - 四、一通三防.- 16 - 五、机电运输.- 32 - 六、火工产品管理及爆破.- 45 - 第二章 对“三违”情况的考核标准- 54 - 第三章 对“三违”人员的帮教及其它规定- 56 - 第四章 附 则 .- 57 - XXXX 二二 0 一四年安全一四年安全奖惩奖惩条例条例 第一章第一章 对对“三三

2、违违”行行为为的的处罚标处罚标准准 第一第一节节 对对一一类违类违章的章的处罚处罚 凡有下列行凡有下列行为为之一者之一者为为一一类违类违章。章。给给予予 5001000 元以上元以上罚罚款。如因款。如因违违章章 而造成而造成严严重后果者,重后果者,则给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责任。任。 第 1 条 携带火种、烟草入井者,井下吸烟者,酒后入井者。 第 2 条 井下擅自拆卸矿灯者。 第 3 条 特殊工种,如绞车司机、机车司机与跟车工、电工、耙斗机司机、 通信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等,未经培训合格就擅自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第 4 条 偷盗火工产品及煤矿内的主要安全、生产物资者。

3、 第 5 条 爬、蹬、跳各种车辆者(特殊情况经矿调度室同意乘坐机车者除 外)。 第 6 条 瓦斯检查员脱岗、漏检、假检、井下睡觉者(以矿灯直射面部,开 关三次矿灯未睁开眼睛者为睡觉)。 第 7 条 未检查瓦斯就放炮的责任者;自带放炮钥匙和强行夺取瓦斯检 查员的放炮钥匙放炮者. 第 8 条 井下使用自制线路导通检测器者。 第 9 条 井下使用无导通检测功能的放炮器者;不在启爆点使用有检测 功能的放炮器对爆破网络进行导通的检测者。 第 10 条 井下带电作业者。 第 11 条 人为破坏通风安全设施者。 第 12 条 实施防突措施或施工抽放、排放钻孔弄虚作假性质严重者。 第 13 条 擅自进入采空区

4、者。 第 14 条 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放炮、排放瓦斯等警戒区域内者。 第 15 条 放炮撤人布岗不到位或站岗人员失职;第一次启爆后,未经检 查瓦斯又进行第二次启爆的责任者。 第 16 条 无安全措施和不拴保险绳擅自进入溜煤眼处理堵塞物者。 第 17 条 因违章、安全事故而打击报复举报人、劝阻人或执法人员者。 第 18 条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影响极坏 的直接责任者。 第二第二节节 对对二二类违类违章的章的处罚处罚 凡具有下列行凡具有下列行为为之一者之一者为为二二类违类违章,章,给给予予违违章者章者 300 元元500 元以上元以上罚罚 款。如因款。如因违违章而造成章而造

5、成严严重后果者,重后果者,则给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责任。任。 第 19 条 放炮及排放瓦斯前对警戒区域内搜索撤人、断电、布岗不到位 的责任者。 第 20 条 没有措施擅自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的责任者。 第 21 条 擅自移动瓦斯监测设备主机或探头者;擅自甩掉瓦斯电、风电 闭锁不用的责任者;人为用木楔等塞开关按钮的责任者。 第 22 条 擅自进入瓦斯尾巷或其它禁区者。 第 23 条 发生机车追尾责任者。 第 24 条 采掘工作面不装炮泥或用煤粉等可燃物作炮泥放炮的责任者。 第 25 条 不在作业规程、措施规定的启爆地点进行放炮的责任者。 第 26 条 井下使用非正规放炮器

6、钥匙放炮者。 第 27 条 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者。 第 28 条 发生机车刹腰的责任者。 第 29 条 斜坡提升故意行车行人、行人行车或撞红灯者。 第 30 条 现场跟班队长脱岗者。 第 31 条 新工人未经矿组织入井培训就安排入井上岗的责任者。 第 32 条 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骨折或内伤出血的责任者,或 一次事故造成 3 人及以上多人受伤的责任者。 第 33 条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责任者。 第 34 条 发生机车碰头的责任者。 第三第三节节 对对三三类违类违章的章的处罚处罚 凡具有下列行凡具有下列行为为之一者之一者为为三三类违类违章,根据情章,根据情节轻节轻重予以重予以处罚处罚。如

7、因。如因违违章而章而 造成造成严严重后果者,重后果者,则给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责任。任。 一、一、综综合管理合管理 第 35 条 每天必须由地面值班矿级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召开班前会,缺一 次处罚值班领导 100 元;矿、科、队地面值班人员不假脱岗者,处罚款 100 元; 技术负责人每月负责组织召开一次瓦斯治理专题会议,并有专门记录。未定期 组织召开会议,每少一次罚技术负责人、通风副总各 200 元,并有记录可查; 科、队必须按瓦斯治理专题会议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未按整改内容按期进 行整改罚责任单位负责人 200 元。 第 36 条 各队未组织召开班前会,对队长或班长罚

8、款 100 元/次,以现场 实际抽查和记录为准(无记录视为未开)。 第 37 条 各队召开班前会时,其记录本上无当班安全工作具体注意事项 或记录不完整,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次。 第 38 条 紧急情况下,调度室找不到部门相关负责人,对相关负责人罚 款 100 元/次;所有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手机 24 小时开机待令,若故意关机或不 接听电话,对相关负责人罚款 100 元/次。 第 39 条 现场跟班队长不检查、处理或应该检查出而未查出当班生产活 动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就组织生产(带隐患作业),对跟班队长罚款 100 元/次。 第 40 条 工人违章作业,除对违章者处罚款外,另对现场跟班队长、班 长

9、各按工人处罚标准的 20%-50%进行罚款,以追究其管理者责任(制止的除 外);如现场制止不听,强行冒险作业的,按二类违章进行处罚。 第 41 条 凡是发生轻伤(5-10 级)按矿工伤管理办法处理。 第 42 条 凡是发生重伤(1-4 级),按矿工伤管理办法加倍处理。 第 43 条 凡是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队长、分管科长、副总等人分 别给予撤职、记过、警告等行政处分和处罚,并通报全矿,同时承担事故部分 经济损失。 第 44 条 凡是发生各类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对事故单位的责任人罚款 200-500 元/次。事故后 1 小时内不向安监处、矿调度室汇报,按隐瞒事故论处。 第 45 条 事故后破坏

10、现场,阻扰事故调查,提供虚假证词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次(除抢救伤员、控制事故扩大外)。 第 46 条 各单位收到安监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后不制定整改措施 落实整改、未按时完成和处理的,对责任人处罚款 100-200 元/次。如果因此而 造成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 47 条 各队队长现场跟班未达到矿规定天数者,每缺 1 天,给予罚款 100 元/天。 第 48 条 矿下发、转发的所有文件,各科(室)、队不传达贯彻的,对责任 人处罚款 100 元/次(传达贯彻后无记录备查、未签字的无效)。 第 49 条 安全生产副矿长每周一必须组织全矿安全大检查和每月召开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收

11、集掌握和分析各队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并对存在的 问题落实相关科室制定隐患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对未组织召开的,每少 一次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 100 元/次;各科室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或未 落实相关单位整改的,对责任人处罚 50-200 元/次。 第 50 条 机运分管副矿长每月必须组织召开一次机车司机与跟车员集 中班前会,对其进行安全思想和行为规范教育。凡少组织召开一次的,对分管 副矿长处罚款 100 元/次。 第 51 条 各采掘头面未进行开工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开工采掘 的,对队长处罚款 200 元/次。 第 52 条 开工、竣工、质量标准化和防突检查验收不按作业规程、措施

12、和标准要求验收的,对验收责任者处罚款 100 元/次;相关部门不参加验收的, 对责任者处罚 100 元/次。 第 53 条 对无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组织施工作业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 款 200 元/次;对经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不向工人贯彻学习,或学习 后不严格组织考试、虚报成绩的,对队长、生技科科长各处罚款 200-500 元/次。 第 54 条 各队每周必须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学习,对不组织安全学习的队 长处罚款 100 元/次(以现场抽查或记录为准)。 第 55 条 各队每月周二的安全学习,应至少安排 2 天进行安全技术业务 培训,由队长组织。每缺一次,对队长处罚款 100 元/次(以现场

13、抽查或记录为 准)。 第 56 条 工作面遇断层等地质构造发生变化时,工程技术人员不到现场 调查和制定专项技安措施,无原始记录,对工程技术人员处罚款 100 元/次。 第 57 条 各类管件连接必须确保连接牢固、密封严实,防止脱落伤人以 及漏风、漏水、漏液等,否则对责任者罚款 50 元/处。 第 58 条 采掘工作面现场爆破作业图表、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爆 破岗哨图,其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次;采掘头面未挂 “三图一表”的,对责任人处罚款 50 元/次。 第 59 条 穿化纤衣服入井者罚款 200 元/次;不戴安全帽入井者罚款 100 元/次;未携带矿灯、自救器入井

14、者罚款 50 元/次。 第 60 条 未经批准擅自携带非防爆仪器、仪表、电子表、手机等入井者, 罚款 100 元/次。 第 61 条 未经矿调度室同意擅自入井者,处罚款 100 元/次。 第 62 条 井口附近、瓦斯抽放站附近 20 米范围内和木工房吸烟者,罚 款 50 元/次。 第 63 条 检身工不按规定对出入井人员检身或脱岗,罚款 50 元/次;对 不服从检身者,罚款 100 元/次;如因不检身或检身不负责造成火工产品或重 要生产设备、配件流失,将加倍处罚直至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 64 条 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脱鞋、脱帽者,瓦斯检查员不随 身携带瓦检仪,平躺者罚款 50

15、 元/次。 第 65 条 矿汽车驾驶员酒驾,人货混装,在矿区内超速行驶,对司机罚 款 100 元,造成事故的,按“道路交通规则”以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 66 条 地面各特殊要害岗位司机等工作人员上岗睡觉、干私活或从事 与本岗位无关的事,罚款 50 元/次;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从重处罚。 各要害地点、易燃易爆管理处,无安全防护器材,罚责任单位负责人 100 元。 第 67 条 发现地面工业广场及矸石山有人检煤、玩耍等活动不制止者, 给予相关负责人罚款 20 元/次。 第 68 条 对地面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保险绳者,处罚款 100 元/次。 第 69 条 各类特殊要害工种人员有证但不

16、持证上岗,或使用失效合格证 者,罚款 50 元/次。无证上岗者罚款 100 元。 第 70 条 要害工种以及设备运行不填写各种记录的责任者罚款 30 元/次。 第 71 条 不按矿计划安排组织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对责任队长处 罚款 50 元/次;对不参加安全技术培训、考试或考试弄虚作假者,处罚款 50 元 /次,如因弄虚作假等其他原因造成培训单位取消培训以及考试资格的,产生 的所有培训费用由培训者本人全部承担。 第 72 条 对在地面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者,各罚款 200 元/次;对在井下打 架斗殴者各处罚款 500 元/次,对主要责任者加倍处罚;若造成单方或双方伤 害,所有的费用和责任由双方自行承担或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 处理。 第 73 条 井下挂牌、标志不齐不全或填写不及时和不规范的,处责任人 罚款 20 元/处。 第 74 条 各类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校检的,对责任人处罚款 100 元/次;发现仪器、仪表检测失真失效,未按要求更换仍坚持使用者,对责 任人处罚款 100 元/次。 第 75 条 文明生产不合格的单位:井巷积水或淤泥长达 5 米,深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