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03资源科学概论资源科学概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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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资源法学,第一节 法的基本知识 第二节 自然资源法 第三节 资源法规 第四节 资源政策,第一节 法的基本知识,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具有普遍约束力,在该国主权所及的范围(包括人及空间的范围)普遍有效,它用于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什么是法?,法是一种约定、合意、权利、义务、强制、选择、成文、习惯。,法调整的对象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它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行政关系、公共关系等。,社会关系由法律规范、调整,形成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就是在社会主体之间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受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调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事

2、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法的门类包括:宪法、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诉讼法、资源法、环境法、国际法等。,法的关系在构成上包括法律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关系的参与者,他们主要是国家、国际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他们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符合民事、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其中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主体依法享有某种权能或利益和实现该权能和利益的可能性,它表现为权利主体有以作为或不作为实现权能和利益的自由。,主体承担

3、的义务是指主体依法必须履行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以保障权利主体实现权利的自由。在法律关系的内容上,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内容所对应的事物,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为“权义客体”。,具体客体包括人类的生命和健康、物、行为和活动(行为与不行为)、环境舒适性和精神美感性、物的延伸自然力、生态功能、环境容量。,法的关系的基本理解,类型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行政主体对应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国家、国际组织,国家对应 犯罪主体,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精神或物质的利益,物、行为、智力成果

4、、精神或物质的利益,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主次客体 区别:犯罪对象(指向的人或物),内容,平等权利、义务,不平等权利、义务,罪-责-罚,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作用,即法对人们的行为起导向、引路的作用; 评价作用,即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预测作用,即人们根据法律可以估计人们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必然导致的后果,从而决定自己的行为,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安排;,强制作用,即法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以实现其功能; 教育作用,即法作为一种特殊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保证下,对人们行为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和作

5、用。,法对经济关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确认经济制度;调整经济关系;反映经济规律,促进生产发展等方面。 法对政治的关系: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的关系等三个方面。,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在调整国家机关相互关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确认国家政权的性质及组织形式;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及活动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等方面。 法在调整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社会公共事务朝着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方向发展。,法在调整涉外关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规定对外政策并保证其实现;防御外来侵略,保卫国家主权;促进国际

6、经济合作与文化交流等方面。,第二节 自然资源法,自然资源法是“自然资源”与“法”的嫁接。它将资源开发与利用中人的因素中的“行为”,及由“行为”形成的“社会关系”,纳入“法”的领域。 资源法调整人为行动、调控人的行动所引发的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资源法是指国家为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资源法的定义,资源法在定义上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资源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作为国家法律重要组成部分的资源法,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资源法具有自身的特殊属性,资源法专门以自然资源领域的社会关系作为自己

7、的调整对象。,资源法是各项资源法律规范的总称,资源法包含国家制定发布的各项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资源法的本质属性:资源法所调整法律关系客体的自然资源具有其他财产法律关系所没有的特殊性,资源法的本质属性就是指自然资源的各种属性。,这些属性包括: 自然资源的整体性, 自然资源的再生性、共享性和公益性, 自然资源随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拓展性。,资源法体现自然资源的整体性表现在: 自然资源数量上和利益上不可分割,只能共同消费; 各种资源之间具有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利用自然资源时,使用者有义务保护本资源及相关的自然资源。,资源法体现各类自然资源的再生性表现在: 对于生物资源等可更新资源

8、的利用应考虑它的再生能力; 土地、矿产、旅游等资源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或基础性,利用这类资源关系到许多人的共同利益,需要特殊的保护方法,实现其有效管理和利用。,资源法体现资源财产及其外延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大的这一特性的表现在: 资源法体现资源财产及其外延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大的这一特性的表现在:,资源法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护和改善自然资源、保障人们身体健康、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安全,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人们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的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资源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行为模式和后果)与自然资源(行为对象)的法律。,人的行为模式包括:生产生活、资源利用和资源保护、生态保护

9、和生态破坏等方面,人的行为模式的后果包括: 财产、资源环境和生态、公共安全和利益等。,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水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自然资源权属确定的国家控制原则 合理规划与利益平衡原则 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原则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 自然资源最优利用原则,自然资源法权属确定的国家控制原则,是指在确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权益的范围、归属及其流转等问题上,应该由国家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通过相关立法予以确定,保证国家占据决定性的支配地位。,自然资源权属确定的国家控制原则的原则主要体现在: 它体现和贯

10、彻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要求; 它是发挥国家对自然资源宏观调控职能的重要保证; 它也是满足自然资源特殊属性对权属制度设计的内在要求。,合理规划与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在围绕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各项工作而展开的一系列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应该由国家在充分考虑自然资源的分布状况、承载能力及社会经济需求的基础上,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范围、方式和程度等方面的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和规划,并以此为前提着力解决围绕自然资源产生的不同利益主张的冲突,在自然资源的配置过程中统筹兼顾其自身特点及不同的利益需求。,合理规划与利益平衡原则的依据是: 自然资源分布的地域性差异; 自然资源多功能性及开发利用的多目标

11、性所导致的潜在利益冲突。,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并重原则,是指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充分了解和尊重生态规律,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加强对生态的保护,注意维持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并以此为前提统筹考虑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和保证两者的协调一致及同步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并重原则的依据是:,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潜在冲突; 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相互依存; 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是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各种自然资源的使用者必须为自己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支付一定的经济代价,从而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贯彻和体现有偿使用的基本要求。,自然自愿有偿使用原则的依据是:

12、 在经济上实现自然资源的价值;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率; 形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经济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自然资源的配置效率。,最优利用原则,是指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通过指导思想和观念的逐步转变,不断改进和优化开发利用的实际方式与手段,实现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用最大化。,最优利用原则的依据,自然资源的稀缺性;,自然资源的整体性与多功能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性,即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的自然资源的破坏与浪费以及环境污染等问题。,第三节 资源法规,资源法规的内涵 资源法规是调整人们在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资源法规是一

13、个综合性的概念,它由各种资源法所组成。,资源法规的特征 战略性 综合性 科学性 国际性 地方性,资源法规的基本原则 重要资源的全民所有原则 国家、集体和个体利益协调原则 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原则 统一规划和因地因时制宜原则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原则 开源节流原则,资源法律关系的概念 资源法律关系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它反映了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资源活动中所发生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资源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资源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法人和公民个人 主体人数至少应用两位或两位以上 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资源法律关

14、系的内容,它是指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资源权利和承担的资源义务。,资源权利的表现形式: 权利享有人能够依法实施某种行为以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 权利享有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当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运用强制手段来保护和协助实现其权利。,资源义务的表现形式: 积极的义务形式; 消极的义务形式; 接受法律制裁的义务形式,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资源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方面: 各类自然资源; 相应的环境条件; 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活动。,资源法律事实,是指资源

15、法所规定的、能够导致法律后果,即引起资源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它是资源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资源法律事实的基本构成要件: 由资源法规定; 能够引起法律后果。,资源法律事实的分类: 资源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资源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 资源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资源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情况。,资源法规体系,是指资源法规通过内在联系构成的层次和结构,是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统一有机整体。它应当内外协调一致,即对外应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协调,以保证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对内则应是资源法规之间协调互补,以发挥整体功效

16、。,我国资源法规的层次: 第一层次:宪法,资源立法要接受宪法的指导。 第二层次:基本法,即刑法和民法通则中涉及资源的条款。 第三层次:资源单行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的在某一领域内起指导作用的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第四层次,资源法规,包括两部分。 一是行政法规,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资源法律实施细则,以及资源行政管理过程中某些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它把资源法律中抽象规定的、没有规定的和难以规定的东西具体化,为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执法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二是地方法规,即地方权力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照宪法、法律所制定的有关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五层次:资源规章,资源规章包括: 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根基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关资源管理的命令、决定,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它规范资源管理部门日常管理中的具体行为。,地方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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