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六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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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六期中期票据发行事宜的年度第六期中期票据发行事宜的 法律意见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六期中期票据发行事宜的法律意见 1 目目 录录 释义 1 一、发行主体资格 . 4 二、发行程序 . 7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 8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 13 五、总体结论性意见 . 19 北京

2、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六期中期票据发行事宜的法律意见 1 释义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德恒/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发行人/公司/黄金集 团 指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总额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的山 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六期中期票据 募集说明书 指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六期中期票据 募集说明书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 第 1 号)等相关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自律规则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 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等中国银 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行业自律规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交易商协会 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司章程 指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承销商/国泰君安 指 国泰

4、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交通 银行 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六期中期票据发行事宜的法律意见 2 北京天圆全 指 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 (2018) 指 北京天圆全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天圆全审字 【2019】000560 号审计报告(2018 年度) 中诚信评级 指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评级报告 指 中诚信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出具的山东黄金集团有 限公司 2019 年度第六期中期票据信用评级报告 (信 评委函字【2019】0646D 号) 上海清算所

5、 指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近三年及一期/报告 期 指 2016 至 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3 月份 北金所 指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六期中期票据发行事宜的法律意见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六期中期票据发行事宜的年度第六期中期票据发行事宜的 法律意见法律意见 德恒 11F20170083-6 号 致: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致: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本所受发行人委托,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

6、据 公司法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 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等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相关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 见。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

7、在的事实以及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 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的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 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 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 即发行人业已向本所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六期中期票据发行事宜的法律意见 4 提供

8、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 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之处。 5.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有 赖于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 在对发行人主体资格以及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条件和行为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主体资格一、发行主体资格

9、(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是1996年7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山东省黄金工业总公司改 制而成,隶属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发行人股东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国资委 代表山东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2015年5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划转省属企业部分国有资本的通知 (鲁政字98号)及国务院国资委关 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39号)等有关规 定,以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数为基础,将发行人的部分国家资本 38178.57万元及享有的权益划转给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划转后山东 省国资委持有发行人70%的股权,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发行人3

10、0%的 股权。 2018年3月16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属企业国有股东持 股比例的通知(鲁政字【2018】55号),山东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将公司20%股 权划转至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为: 山东省国资委持有公司70%的股权、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持公司20%的股权、 山东省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公司10%的股权。 本所律师审验了发行人持有的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700001630961156号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注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六期中期票据发行事宜的法律意

11、见 5 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贰亿柒仟贰佰陆拾壹万捌仟元(1,272,618,000.00元)。营业 期限为长期,注册地址为济南市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3号楼;法定代表人为陈 玉民。经营范围:(以下限子公司经营)黄金地质探矿、开采;黄金矿山电力供 应;汽车出租(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黄金珠宝饰品提纯、加工、生产、销 售;黄金选冶及技术服务;贵金属、有色金属制品提纯、加工、生产、销售;黄 金矿山专用设备及物资、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设备维修;批准范围的进出口 业务及进料加工、“三来一补”业务;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及会计咨询,物 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国有控股公司,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 发行人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相关事项, 也不具有 金融许可证 等相关证件,为非金融企业。 (三)发行人作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的企业 类会员名单,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四)发行人历史沿革 1发行人历史沿革及经历改制重组情况 发行人前身为山东省黄金工业总公司,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成立于1988年, 主要行使管理职能。山东省黄金工业总公司的前身为山

13、东省黄金公司,成立于 1975年,为山东省冶金厅的处级单位;1979年实行“部省双重领导,以冶金部为 主”的管理体制;1982年经冶金部批准,将山东黄金公司改为地市级单位,行使 山东省黄金行业管理职能;1988年原冶金部将其下放给山东省政府管理,山东省 黄金公司更名为山东省黄金工业总公司。 1996年,山东省黄金工业总公司解散,1996年7月12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六期中期票据发行事宜的法律意见 6 批准,由原山东省黄金工业总公司和山东省属玲珑金矿、新城金矿、焦家金矿、 三山岛金矿、沂南金矿改制成立为国有独资公司,并以此为核心,以

14、原山东省黄 金工业总公司其他直属企业为紧密层组建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2. 发行人历次股本演变 1996年7月12日,发行人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山东省黄金工业总公 司改制而成,山东省人民政府单独出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山东省国资 委对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2005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在原有55,136万元投资的基础上,净资产转增资本 24,673万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79,809万元。山东中宇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文号为鲁中宇验字(2005)第012号验资报告。 2009年,发行人以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方式增加实收资本,变更后的注 册资金增加到127,261.

15、80万元,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中审国际验字【2009】第080021号验资报告。 2017年3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划转山东 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15户企业部分国有资本的函(鲁国资产权字 【2015】20号),山东省国资委将发行人30%股权划转至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 事会。山东省国资委持有公司70%的股权、山东省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公司30% 的股权。 2018年3月16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属企业国有股东持 股比例的通知(鲁政字【2018】55号),山东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将公司20%股 权划转至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为: 山东省国资委持有发行人70%的股权、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20%的 股权、山东省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发行人10%的股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历次变更均符合当时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核准、批复,其设立和历史沿 革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依法存续情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六期中期票据发行事宜的法律意见 7 根据发行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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