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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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协议篇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研究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研究20XX 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发布通知,规定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可通过证券交易所在特定投资者之间转让。而在此之前,除证券公司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亦称为“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主要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尚无正式交易平台。本文拟就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不含资产支持证券)转让的法律规则进行梳理,对其截至目前的转让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对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互投资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一、资

2、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一)资产管理计划之界定除 另有说明外,本文所讨论的资产管理计划或资产管理产品,限于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设立的各类产品,按管理人类别分为券商资管产品和基金资管产品两类。其中,券商资管产品为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设立的产品,包括定向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券商定向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券商集合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资管产品为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设立的产品,包括为单一客户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基金一对一产品”)和为特定多个客

3、户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基金一对多产品”)。基于此,本文讨论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指转让人将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或受(收)益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金融监管 评:需要特别加以限定,本文讨论限于200人以下“私募”性质的券商资管和基金资管,因为券商集合超过200人则按照公募基金监管框架进行监管。(二)转让规则截至目前,有关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规则主要有:1、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性法律规定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性法律规定主要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业务规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仅部分内容涉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该类规则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

4、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转让规则该类转让规则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提供转让服务值得讨论的是,对于基金一对多产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因此,在因部分投资者的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 元以上而使得投资者总数量超过200人的情况下,受让人受让该等投资者持

5、有的全部计划份额,使得转让完成之后的全部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人,并不违反前述 规定。但是,对于受让人受让该等投资者持有的部分份额且转让后全部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人,该转让安排是否被允许,目前尚不清楚,有待监管机构进一步明 确。金融监管 孙海波评:我更倾向认为基金一对多300万以上人数不限的规定抵触后来的基金法,因为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XX年9月份发布,新基金法20XX年底发布,且为上位法。上述转让标的对应的初始委托金额和投资者数量两个维度限制的例外是存续的券商大集合产品,即证券公司依据20XX年6月修改之前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6、成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受限制、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XX26号)规定,按照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 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被定性为公募基金,适用公募基金的管理规定,因此,20XX年6月1日以后,证券公司不再发起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 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但证券公司在20XX年6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且投资者超过200人的大集合可以在存续期内继续运作。该等大集合产品在设立时无法定最高人数限制,投资门槛也较低,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实务操作中仍沿袭了此前的规定,即不限制投资者人数、参与

7、转让的计划份额金额较低。最后,尽管法律未对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券商定向产品和基金一对一产品)的拆分转让作出限制,但由于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和集合性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不同的业务规范和监管要求,投资范围也可能不同,并且现行法律未规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等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为信托法律关系 (单一资金信托进行受益权的拆分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解释为不允许进行拆分转让。对此,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XX年10月 22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8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产份额化将券商定向产品委托资产份额化理解为“实质上是以定向

8、资产管理业务的形式变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而不予允许。(3)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转让深交所指引和上交所指引均不适用于券商定向产品的转让。对于基金一对一产品可否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深交所指引明确持否认态度,但上交所指引未明确将其排除。对 于不能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管理产品,委托人需转让的,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而由于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包括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故该等转让需要受让人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署转让协议或者在与委托人签署转让协议后取得管理人与托管人的书面确认。与 之相关的问题是,可否允许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在证券交易所平台挂牌转让?从实际需求来

9、看,由于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不能进行拆分转让,且仅有一个投资者,因此对于通过证券交易所平台实现转让的需求可能不高。不过,如果允许其通过证券交易所平台挂牌转让不会额外增加较高成本,且沿用现有转让规则可 以顺利实现转让,那么从增强资产管理产品流通性的角度来说,是否通过交易所挂牌转让的选择权理应交给市场参与者,而不一定要将该选择权彻底取消。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现状截 至20XX年6月30日,在两个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管理产品达270只,成交308笔,成交金额约亿元。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管理产品233只,共成交174笔,成交金额约亿元,平均每笔成交金额约6384万元;在深

10、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管理产品37 只,共成交134笔,成交金额约亿元,平均每笔成交金额约1826万元。按 产品类型划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为主,共有29家公司合计挂牌产品195只,占比。相比而言,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产品数量较少,共有14家公司合计挂牌产品38只。而不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平台 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产品为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37只资产管理产品全部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共10家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投资者范围方面,两家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产品均限定为相关资

11、产管理机构的自有客户(深圳证券交易所进一步限定为证券公司客户)。基金资管产品更倾向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至今尚无基金资管产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实例。这可能与深交所指引将参与转让的投资者限定为证券公司客户有关。而上交所指引并无该等限制,相较而言,基金资管产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操作上更为便利。三、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相互投资在资产管理实务中,设计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互投资的交易结构,往往是实现参与各方的交易目的的重要方式;采用不同资产管理产品相互投资的交易结构,主要目的在于绕开法律法规对于直接进行交易的限制。例如,券商定向产品的委托人不得拆分转让收益权,但可以通过加入信托计

12、划的方式来间接实现拆分转让。具体执行步骤为:第一步,由多个意向受让方将受让价款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步,信篇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1合同编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合同甲 方(转让方):地 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 话:传 真:邮 编:乙 方(受让方):地 址:法定代表人:电 话:传 真:邮 编:鉴于:1甲方(作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华证资管(20XX)第04号的华证价值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资管合同下的委托资金专项用于受让优质信贷资产,委托资金规模为

13、人民币(¥ 元),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日为 年月 日,预期投资收益率为 。(具体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要素见附件1: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清单)。2截至本合同签署日,甲方作为资管合同下委托人完整且有效地享有资管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完整且有效地持有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3甲方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人愿意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转让甲方持有的上述资管合同项下的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以自有资金受让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甲乙双方经友好商讨,就本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达成合同如下:一、转让标的:甲方同意转让且乙方同意受让资管合同项下

14、甲方持有的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日之日起,乙方将依法享有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计划项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将不再属于甲方所有。甲方不再享有标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项下任何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利益、不再承担任何风险,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资管合同文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瑕疵等问题造成的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本金、收益等损失。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日为乙方向甲方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之日。即 年月日。三、转让价款与支付(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乙方应于本

15、合同生效之日,且甲方未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声明与保证条款)的前提下,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日向甲方足额支付上述转让价款。(二)乙方应将转让价款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收款账户:账户名:开户行:账 号:大额支付系统行号:(三)乙方将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上述账户后,乙方即享有资管合同下甲方所享有的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及相关权利。(四)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有权一次性收取转让安排费人民币 (¥元),乙方应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安排费一次性划入甲方以下指定账户:账户名:开户行:账 号: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四、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的转让手续甲、乙双方应于签署本协议前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事宜通知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同意。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价款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出具关于华证*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的函,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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