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稽查建议书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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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监稽查建议书制度篇一:稽查建议书制度篇一:稽查建议制度稽查建议制度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国税征管工作质量,严厉打击各种偷骗税行为,更好地发挥以查促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建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元月二十八日江苏省国税系统稽查建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发挥稽查局以查促管的作用,加强稽查局、征收(分)局、管理(分)局之

2、间的信息联系、沟通,发挥国税系统的整体功能,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省各级国税稽查局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凡发现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以及在征收、管理和稽核评税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稽查建议。第三条 稽查建议的内容。 稽查局在稽查中发现以下情况和问题的,应提出稽查建议:1、纳税人未按规定新办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2、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未按规定核定,或营业额超过核定的20%,未及时申报调整定额的;3、稽查中发现漏征漏管户的;4、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销售额的;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或年检过程中存在问题的;6、增值税一般纳

3、税人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7、民政福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开发企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资格上存在问题的或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问题的;8、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的;9、普通发票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10、某一行业纳税人存在普遍的偷税现象或苗头的;11、税收执法程序方面存在问题的;12、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规程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的;13、在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需要修改的;14、其他方面有必要提出稽查建议的;第四条 税务稽查建议的形式。稽查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二类:一类是涉及个别企业的,发现问题后由各级稽查局直接向管理(分)局、征收(分

4、)局传递稽查信息情况;另一类是带有普遍性的或涉及较多企业的,由各级稽查局提出书面稽查建议,报经同级国税局领导审阅。第五条稽查建议的要求。1、稽查建议要根据稽查中发现问题的事实、情节和程度等,实事求是地提出相应的稽查建议。2、稽查建议的内容要明确,用语不能模棱两可,所提建议应切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并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第六条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实行。篇二:制度稽查工作制度制度稽查工作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公司的制度督查力度,促进经营管理水平和效能的提高,确保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集团总部工作部署和公司决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按照“领导负责、分级承办、注重实效”的原则,结

5、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督查内容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情况;2、落实集团总部重要工作部署情况;3、落实公司年度工作要点情况;4、落实公司重要工作、重要决策情况;5、落实公司办公会议决定、公司领导召开的其他专门会议决定情况;6、落实公司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情况;7、来信来访来电中需要督查的事项;8、其它需督查的事项。二、督查程序1、拟办。在公司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之后,或在接到集团总部党委、行政和公司领导的批示和交办事项之后,制度稽查小组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部门、工作任务和承办时限等。2、立项。对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

6、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报公司领导审定后,开始立项督办。立项一般一事一项,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部署、一个决策为单位立项。公司年度工作要点(各部门主要任务分解)以公司文件为准,一般不单独立项。3、交办。制度稽查小组根据公司领导的批示,以督查事项通知单(附件一)的形式把督查事项交承办部门办理,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4、催办。为了解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制度稽查小组应及时催办。各部门对公司年度工作要点(主要任务分解)要按计划进行,并填写月度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表(附件二),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报制度稽查小组;承办部门对交办的督查事项要按要求办理,并填写督查事项通知单报制度

7、稽查小组。各部门及承办部门如不能及时办结,应及时填写情况说明表(附件三)向制度稽查小组反馈。如各部门及承办部门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也不说明情况的,制度稽查小组取发督查催办单(附件四)的形式进行督办。5、结项。承办部门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制度稽查小组要对承办部门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承办部门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公司领导阅知后,做好材料归档工作。三、督查要求1、加强领导。成立制度稽查小组,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办公室、保卫科、安全等部门组成。2、明确责任。督查工作要按照“领导负责、分级承办、注重实效”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督查工作的

8、管理方面,公司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督查事项的第一承办人,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工作要求,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对一般性的督查事项,由制度稽查小组督促承办部门按要求办结;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要督查事项,由制度稽查小组开展专项督查。3、及时通报。对各部门落实集团总部和公司决策、工作部署以及批示等办理情况,在督查后及时进行通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或总结推广;对落实中存在不足之处的,及时指出并督促改进;对落实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不落实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厂纪厂规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公司进行处理。篇三:20XX稽查建议1、准确把握稽查职能,改变稽查考核机制确

9、立税务稽查职能定位,尽快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打击型税务稽查指导思想。一是由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转变。由考核收入型向考核单个案件质量型转化;二是由普查型稽查向重点打击型稽查转变。弱化稽查的收入职能,以科学选案、规范查案、严格执法、依法稽查为工作导向,推动税务稽查执法水平的提高。三是切实抓好管理税务管理性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衔接,向专业职能型稽查转变,重点突出稽查的打击惩处功能,维护税法尊严。4、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稽查工作方法,强化案件证据的规范性建立一整套的稽查工作方法和思路,利用案例式的方法,对一种税务违法行为的查处,建立证据规范的体制,强化税务稽查人员的取证意识,使取得的证据能直接为处理结果

10、服务。5、建立信息传递机制,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税务稽查的信息化,就是要在稽查工作中贯彻“科技加管理”的方针,目的是实现稽查工作的科学、规范、高效。一是加快建立规范统一、功能完善信息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征管软件的建设抓紧开发统一的、具有良好兼容性和功能齐全的稽查软件,可以为稽查人员提供政策法规查询、稽查案例剖析、稽查技能培训等多方面的资讯服务。二是大力开发现有的计算机资源,建立国、地税合用税务稽查协查系统,使“四小票”的协查工作能上机操作,确保稽查质量;建立国、地税稽查处理信息网上传递制度,确保稽查结果。篇二:534附件1-监督检查计划建议书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建议书篇三:质量技术

11、监督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制度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为保证行政案件办理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及行政执法的有效性,防止不作为和杜绝乱作为,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管理,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现场处罚案件一、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缴交到局财务入帐后同时开具罚没票据,局财务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至指定银行。并将罚没票据复印,一并装订入案卷7日内结案归档。二、不属于现场收缴罚款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15日后,案卷7日内结案归档。第二条 立案案件一般立案案件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

12、15日后,案卷7日内结案归档,但从立案到结案不得超过三个月。 立案查处的案件立案须报分管领导审批。自领导批准立案查处之日起,一般在1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并及时把案件材料报本局案审会办公室进行初审。行政案件审委会办公室对案件承办机构报送的案件全部材料和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在3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对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的,退回案件承办单位(人)进行调查补证。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齐全的,即可提交审委会进行集体审议。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或笔录报送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批。审理决定告知后无疑义的,不属听证范围的案件,即可下达行政处罚决

13、定书。属听证范围的案件,行政相对人不要求听证的,3日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依法需要报上级部门批准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本部门审理结束后5日内上报,待上级局批复后执行。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不足1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期限、经上级局批准的除外)。第三条 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应当在送达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的同时,对不合格产品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14、,并按照立案案件的要求进行办理。第四条 对涉嫌犯罪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必须移送。局负责人应当在接到建议移送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第五条 对属于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要求听证范围的案件,要按照有关时限规定严格执行。办理结束后,在7日内及时结案归档。第六条 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在7日内制作结案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整理完善案件相关材料统一交局归档保管。第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本局行政执法错案

15、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 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两人以上参与执法,坚决杜绝一个人办案,到相关单位监督检查时,收取的一切费用必须开具局财务统一印制的临时收据,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在两日内交局财务,并开具正式发票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行政案件审理权限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集体审议工作,分清职责,保证正确及时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根据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局各股室队立案查处的案件。第三条 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局各执法股所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案件审理委员会设7至9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局领导担任,委员由本局股室队负责人担任。第四条 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机构(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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