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工作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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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法委工作制度汇编篇一:政法办上墙制度社会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稳定压倒一切”、“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狠下功夫,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职责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社会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委员会的工作部署。2、研究本单位,本部门治安状况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做出总体部署,提出工作任务和要求并监督实施。3、确立各部门、各单位应负的职责,组织指导各部

2、门,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的措施。4、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型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后进。5、认证完成党委和上级社会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交办的有关事项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指导。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各级党委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程,健全社会综合治理的领导机制和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政法办公室职责1、掌握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分析综治形势,研究新情况、提出综合治理的相应措施和建议,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3、委员会和党委决策提供依据。2、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3、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促进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4、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协同作战,解决社会治安中突出问题。5、负责督促司法所做好普法,人民调解,合同管理,公正等工作。6、深入调查研究,搞好信息收集、反馈、总结、推广经验、组织考核评比,提出奖励建议。抓好自身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检查指导基层中和之理,人民调解工作。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社会稳定,重大而性事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为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膜啊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4、。综治工作中心职责、任务综治工作中心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协助党委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辖区部门、单位和广大群众开展基层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和平安创建工作。具体承担以下任务:1、执行上级有关社会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总体部署,认真分析形势,及时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2、组织开展社会不安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统一受理、调解、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协调处置各类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3、组织排查、协调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4、指导督促本辖区社会综治防控措施的落实,组织做好流动人员的管理服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学校及周边地区治

5、安整治、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和反邪教工作。5、组织、指导辖区内的社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平安创建活动。6、组织开展法制、综治、平安建设等宣传活动,做好基层综治干部和群防群治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训等工作。7、督促检查社会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执行情况,兑现考核奖惩措施。8、完成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篇二: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汇编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

6、条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对象”)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第三条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提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质量。第四条 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确

7、保刑罚的正确实施;(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和道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组织公益劳动,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就学、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适应社会生活。第五条 对下列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第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

8、实施分类管理、个性化教育。坚持日常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思想教育与个体情况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适时奖惩相结合。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保证社区矫正依法公正实施。第二章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职责及人员第八条 省、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应当成立由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省、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应当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司法行政

9、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九条 乡镇(街道)应当设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第十条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为社区矫正工作协调、指导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指导、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二)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三)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工作汇报,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一条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10、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和社区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助工作。 监狱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建议,对不宜继续在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及时收监执行。(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减刑,假释,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等司法奖惩措施。对于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委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开展审前调查。(三)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刑罚执行的程序,对人民法院有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剥

11、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呈报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及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并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或通报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纠正。(四)公安部门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违反规定的矫正对象,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五)民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村(居)民自治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低保救助,为家庭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临时救助和生活帮扶。(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

12、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进行创业帮扶,积极争取就业机会。(七)机构编制部门应对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机构、人员给予支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八)财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九)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教育和技术指导。广泛动员青年志愿者、离退休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编制社区矫正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草拟社区矫正工作方案、工作制度、政策措施,指导

13、管理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检查、考核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情况;(二)提议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公、检、法等成员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篇三:大悟县司法局工作制度汇编1党 务 类党总支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1、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局总支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廉政准则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2、局总支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以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

14、事和会议表决。3、局总支决策的重大事项范围:(1)本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精神、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方案、落实措施和有关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问题。(2)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要措施等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问题。(3)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规划和重要工作目标任务的制定等方面的问题。(4)局总支成员的工作分工与调整等方面的问题。(5)干部人事任免、工作调整、公务员录用、在职在岗人员辞职、辞退等方面的问题。(6)需本局决定和向上级推荐表彰、

15、授予荣誉称号、记功等方面的问题。(7)重大违纪案件的调查与处理等方面的问题。(8)基本建设、车辆及办公设备等物资的购置;5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等方面的问题。(9)其他需经局总支会议集体讨论的重大问题。4、局总支研究决策重大事项,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1)确定议题。由局总支成员提出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议题,报请书记或者书记委托的成员确定。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重大议题,应事前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比较方案,在会前进行必要的沟通,最后由局总支书记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2)会前准备。会议议题和会议日期确定后,如有必要,由议题相关责任单位准备会议材料。会议通知和相关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达应到会人员。涉及保密事项的会议材料,在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3)会议讨论。会议由局总支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先由责任部门或者分管的班子成员汇报有关情况,然后进行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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