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种姓制度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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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度种姓制度名词解释篇一:印度的种姓制度印度的种姓制度是印度与其他南亚地区普遍存在的社会体系。种姓制度以婆罗门为中心,划分出许多以职业为基础的内婚制群体,即种姓。各种姓依所居地区不同而划分成许多次种姓,这些次种姓内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许多聚落种姓,这些聚落种姓最后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层层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于整个印度次大陆的社会体系。因此,种姓制度涵盖印度社会绝大多数的群体,并与印度的社会体系、宇宙观、宗教与人际关系息息相关,可说是传统印度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与规范。印度人口众多,百分之八十二为印度教徒,其中分为不同等级的社会集团。种姓制度主要存在于印度教中,对伊斯兰教和锡克教都有不

2、同程度的影响。印度的种姓制度将人分为四个不同等级: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婆罗门即僧侣,为第一种姓,地位最高,从事文化教育和祭祀;刹帝利即武士、王公、贵族等,为第二种姓,从事行政管理和打仗;吠舍即商人,为第三种姓,从事商业贸易;首陀罗即农民,为第四种姓,地位最低,从事农业和各种体力及手工业劳动等。后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各种姓又派生出许多等级。除四大种姓外,还有一种被排除在种姓外的人,即“不可接触者”或“贱民”。他们的社会地位最低,最受歧视,绝大部分为农村贫雇农和城市清洁工、苦力等。种姓制度已经有三千多年的历史,早在原始社会的末期就开始萌芽。后来在阶级分化和奴隶制度形成过程中,原始的社会分工

3、形成等级化和固定化,逐渐形成严格的种姓制度。种姓是世袭的。几千年来,种姓制度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风俗习惯方面影响很深,种族歧视至今仍未消除,尤其广大农村情况还比较严重。独立后,印度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来消除种姓歧视。首先是制定了有关法律规定。1948年国会通过了废除种姓制度的议案。后来宪法和各邦法律也都做出相应规定,保护低级种姓利益。政府还在教育、就业、福利等方面对低级种姓者提供大量帮助。随着社会的进步,印度的种姓制度也在发生变化。如种姓制度中的内部通婚制受到冲击,如高种姓的女子现在也同低种姓的男子通婚了。人们对职业的看法也有所改变,衡量职业高低不再以宗教思想为基础,而以金钱、权力为基础。在城市里

4、,各种姓人们之间加强了来往与交流。谈到印度教种姓制度这个实行了3000年之久的古老制度和习俗时,你首先想到的是什么?绝大多数人肯定会说,种姓制度是禁锢印度人民的枷锁,是限制印度现代化的裹尸布,是人类有史以来最惨绝人寰的悲剧之一。的确,当我们看到印度贱民“屈辱的出生,屈辱的生活,又屈辱的死去”,当我们看到许多印度人从出生起就被限定在狭小的职业集团内而没有任何选择的自由,当我们看到无数高种姓女子与低种姓男子的爱情被残酷镇压时,我们心中肯定会升腾起熊熊怒火,从而无法对种姓制度做出公正全面的评价。虽然现在印度宪法已经明确废止了种姓制度,对低种姓人民(包括贱民)也给予了优待政策,但种姓仍然在深深根值在印

5、度人民(尤其是农村人民)的思想深处,是印度文化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种姓可能是人类现存的历史最悠久的文化现象之一,如果我们仅仅强调它的负面意义,就无法解释它为什么具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为什么能够长期存在并发展,为什么能够成为印度这个伟大民族的基本社会制度(当然,现在已经仅仅是一种习俗)。我们只有客观、全面地认识种姓制度,才有可能认识印度社会和印度文化。我认为,种姓制度不仅仅是限制印度发展的枷锁,更是维系印度民族的磐石,它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没有种姓制度,印度的历史会全部改写,印度文化能否存续也是一个大问题。一、种姓制度的历史和现实“种姓”这个词翻译的其实并不十分准确,它包含了印地语中的两个概念:

6、“瓦尔那”(即“肤色”)和“阇提”(即“出身”)。前者早在公元前1000年左右就已产生,当时入侵印度河流域的、白皮肤的雅利安人自称“雅利安瓦尔那”,而将被征服的、黑皮肤的原住民称为“达萨瓦尔那”。虽然梨俱吠陀也提到“原人之口,生婆罗门;彼之双臂,生刹帝利;彼之双腿,产生吠舍;彼之双脚,生首陀罗”,但一般学者都认为是后世婆罗门窜入,真正分为四大种姓是较晚的事情。在四大种姓中,主管神权的婆罗门、主管政权的刹帝利和从事生产的吠舍都是雅利安征服者,作为仆役的首陀罗则是被征服的土著(有可能是达罗毗荼人),贱民的产生则稍晚于此。最晚到公元前7世纪,瓦尔那制度在雅利安人的统治范围内已经得到了基本确立。瓦尔那

7、制度具有种族、社会和宗教的三重含义。它首先是由于雅利安人对达萨人的种族压迫而起的,它的本义就是“肤色差异”;此后雅利安人内部也开始分化,各种社会地位被世世代代地固定下来,这就超出了种族压迫的范畴;最后婆罗门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性地位,又将瓦尔那作为吠陀教、婆罗门教的基础教义,在宗教意义上确定了瓦尔那制度的神圣性。在人类古代史上,种族压迫、社会地位分化十分普遍,但在种族内部再进行严格的社会分工并不多见,将这些社会分工以宗教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更是罕见了。瓦尔那制度之所以稳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与宗教紧密结合,不仅在肉体上统治被压迫者,更从精神上摧毁被压迫者的反抗情绪,使其心甘情愿地接受瓦尔那制度的神

8、圣性。作为婆罗门教基础的瓦尔那制度发展到公元前6世纪,遇到了佛教、耆那教的强力挑战。这两种新兴宗教都主张种姓平等,反对婆罗门至上,抬高刹帝利、吠舍的地位。婆罗门教是根植于农村自然经济的,维持稳定的瓦尔那制度也必须限制人口流动,而此时印度的商业尤其是外贸得到了很大发展,人口流动频繁,对瓦尔那制度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然而这种冲击毕竟是不彻底的。首先,无论是佛教还是耆那教,都没有从根本上否认瓦尔那制度,也不可能否认瓦尔那制度。刹帝利和吠舍支持佛教、耆那教,主要是想否定婆罗门至高无上的地位,为自己谋求更多利益,而占人口大多数的首陀罗和贱民仍然是受压迫的,刹帝利也决不可能允许取消瓦尔那制度。其次,印度商业

9、虽然发展,但贸易的主要对象是奢侈消费品,对农村自然经济构不成根本性的威胁,印度社会从整体上看还是比较稳定的,这就使瓦尔那制度能够得到维持。第三,吠陀教-婆罗门教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经在广大北印度人民(无论是雅利安人还是达萨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随着雅利安人和土著的交流融合,瓦尔那的种族意义有所淡化,社会和宗教意义则越来越强,这使得雅利安人之外的民族也支持瓦尔那制度。随着希腊人的入侵和统一的孔雀帝国的建立,瓦尔那制度遇到了不少新的麻烦。对于外族入侵者和南印度、东印度的各民族来说,婆罗门教的瓦尔那制度无疑是歧视性的、令人生厌的,即使是异族的统治者,在瓦尔那制度中也只能被视为“不纯的刹帝利”而遭到歧

10、视,因此皈依佛教倒成了一个不错的选择。孔雀帝国在印度历史上实现了空前的统一,婆罗门教的瓦尔那制度显然既不利于民族团结(虽然瓦尔那的种族意义已经有所淡化,但毕竟还存在),也不利于各地区、各阶层的物质文化交流,“婆罗门至上”的说法也不利于帝王的权威。阿育王采取大力鼓吹佛教的方针,虽然婆罗门教并未受到限制,但毕竟地位不如以前。随着提倡瓦尔那平等的佛教的蓬勃发展,瓦尔那制度受到了更大的冲击,许多规定已经不像原来那样严格了。此后的贵霜帝国和南印一些小国的统治者也崇奉佛教,尤其是贵霜帝国的统治者本身就是异族人,他们更不会大力提倡瓦尔那制度。因此从公元前4世纪到公元后4世纪,瓦尔那制度面临着中衰时期,虽然婆

11、罗门编造的摩奴法论中仍然竭力强调瓦尔那的区别,但在现实中已经大打折扣。当然,只要印度的农村自然经济仍然占主导地位,只要印度文化没有被彻底改造或同化,瓦尔那制度就会根植在印度社会的深处,不可能消亡。当瓦尔那制度有所松动时,另一种更严密的种姓体系“阇提”制度却不知不觉地建立起来。阇提虽然是从瓦尔那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其立足点却和瓦尔那不同,复杂程度也远远超过瓦尔那。由于印度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趋势越来越强烈,原先的四大瓦尔那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分工的需要,因此从瓦尔那内部又产生了种种更小的职业集团阇提,甚至连某个地区的某种职业者都可以组成一个阇提。社会分工明细化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共同趋势,但阇提制度却力

12、图将社会分工通过血缘、姻亲等关系固定下来,一个家族世世代代必须从事同一种职业,不同职业集团之间的通婚是被禁止的。这样,虽然瓦尔那制度的大囚笼有所松动,人们却又把自己关进了阇提制度的小囚笼里,受到更严重的人身束缚和精神束缚。与瓦尔那相比,阇提的种族意义很弱,社会意义却很强,它是与印度的社会经济状况密不可分的。一方面,印度的经济在孔雀帝国及其后得到了很大发展,社会分工的需求强烈;另一方面,印度的自然经济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各地区各阶层的交流还很少,即使在少数大城市里,各个职业集团也带着强烈的内敛倾向,所有人都希望能够有尽量稳定的职业和生活。这样,社会分工最终发展为一个个封闭的小圈子,且与原先的瓦尔那

13、制度相辅相成。随着阇提制度的发展,婆罗门教上层也开始将它和瓦尔那制度相提并论,使其具备了一定的宗教意义。公元4世纪笈多帝国建立后,婆罗门教重新开始兴盛,后来经过6-7世纪商羯罗等人的改革,终于发展成为更成熟的印度教。自7世纪戒日帝国灭亡后,印度长期处在分裂状态,佛教逐渐失去了活力,印度教则如鱼得水,占据了绝对统治地位(注:笔者在东方三大宗教的斗争和交流一文中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论述)。此时的印度教在哲学体系和教规、仪式上都已经大大改善,更容易得到从统治者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强大的统一帝国不复存在,商业急剧衰落,刹帝利、吠舍对婆罗门地位的威胁减弱了,人口流动也减少了,种姓制度的基础更加稳固了(公元7世

14、纪玄奘法师在其大唐西域记中确定了“种姓制度”这个称谓,此时瓦尔那和阇提制度实际上已经融合)。婆罗门以及部分刹帝利趁机对低种姓人民进行更加残酷的种姓压迫,在过去几百年中本来已经松动了的种姓差别此时又被大大强化。然而,印度(尤其是南印度)民间以宗教手段对这种强化种姓压迫的行为进行了反抗,性力派、虔诚派、林伽派等印度教非主流教派都强调种姓平等、男女平等,虽然它们不可能改变种姓压迫的现实,但也为广大底层人民提供了另一种信仰选择,使他们在种姓制度的囚笼中多少有喘息的余地。突厥人的入侵在印度历史上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从突厥人建立德里苏丹国起,印度主要地区一直处于突厥、阿富汗、莫卧儿穆斯林征服者的统治下,伊

15、斯兰教对印度社会带来了全面深入的影响,但由于印度文化尤其是印度教的韧性和包容性,印度始终没有完全伊斯兰化,穆斯林在印度始终是少数。印度教及其种姓制度已经根植于印度社会的最深处,穆斯林王朝不仅不能消灭印度教,反而必须借助印度教才能有效地实行统治(注:笔者在东方三大宗教的斗争和交流一文中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论述)。伊斯兰教“信士皆平等”的观点对印度教种姓制度带来了比较大的冲击,一些比较开明的印度教思想家在吸收伊斯兰教的神学和社会纲领的同时,开始反思种姓制度。但是,虽然有许多人提倡“种姓平等”,但几乎从来没有人提出过取消种姓制度,而仅仅是希望在种姓制度内部进行改革而已。在广大农村,种姓隔离、内婚制、种姓

16、歧视等依然非常严重。甚至伊斯兰教本身也染上了种姓制度的色彩,在印度的许多清真寺中,穆斯林都按照自己的种姓分开礼拜,各个种姓“井水不犯河水”,这种把信徒分为三六九等的做法在整个伊斯兰世界中也是非常罕见的。具有强大同化力的伊斯兰文化和具有强大包容性的印度文化互相碰撞、渗透,变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种姓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质疑,但其根基并未动摇,最终适应了外来的伊斯兰教。在漫长的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印度自给自足的农村自然经济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但印度的经济在整体上仍然是落后的,在政治上也是不统一的,种姓制度依然在下层占据统治地位。许多有识之士也并没有全盘否定种姓制度,而是认识到了种姓制度对印度民族和文化的重要性。“圣雄”甘地就曾经说过:“我之所以是印度教徒,是因为我信仰种姓达摩。”1947年印度独立,印度宪法明确规定印度是“世俗主义的”共和国,印度教不是印度的国教,种姓制度(包括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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